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24號聲 請 人 魏高明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777號、第1044號、第1046號等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3案6位推事迴避、聲請撤銷原判決、撤銷拘捕令、撤銷通緝令、撤銷執行命令等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258 號、96度臺抗字第389號、97年度臺抗字第103 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惟查,上開3案件已分別經本院裁定聲請駁回並送達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後,於105年5月9日方聲請承辦該3案之6位法官迴避,亦有本案聲請狀暨其上本院收狀日期章戳附卷可查。是聲請人在該3案裁定後,始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於法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解怡蕙法 官 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尚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