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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5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漢全上列被告因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8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被告所犯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應更正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理 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所為之105 年度聲字第2551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文字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1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