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0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彥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保安處分(105年度執聲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彥成應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六三八號刑事判決關於陳彥成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處分肆年之保安處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成前於民國98年間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8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應於刑之執行或赦免後,另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4年,於99年7月20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受刑人於101年11月2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01年度執保字第277號執行刑後監護中,監護期間自101年11月2日至105年11月1日止。於監護處分執行期間受刑人又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本院以103年訴字第638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另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4年確定(下稱後案),該案與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0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110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582號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查本件受刑人屢犯相同罪質之犯罪行為,且經檢察官按月到監護處所視察監護執行情形,認原處分尚未收矯治之效,仍未達矯治目的,宜以執行後宣告之處分為宜,俾能收保安處分之功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之1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後案判決所宣示之保安處分執行等語。
二、按保安處分開始執行後,未執行完畢前,又受同一保安處分之宣告者,仍僅就原執行之保安處分繼續執行之。但後宣告保安處分之法院檢察官認以執行後宣告之保安處分為適當者,得聲請該法院裁定,就後宣告之保安處分執行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觀諸上開規定之立法旨趣,乃在「其先後所宣告者,為同一保安處分,其作用相同,原則上固應繼續原處分,即足達原矯治之目的。惟如後宣告處分之期間,較前宣告者為長,或後宣告處分之期間,較前宣告處分未執行部分期間為長,足見前處分未受矯治之效,或不足達矯治之目的,自宜以執行後宣告之處分為宜,俾能收保安處分之功能,又此情形較富彈性,移由裁判之法院斟酌實際情形決定之,以示慎重」(立法院公報第64卷第5期院會紀錄第24頁參照)。又監護處分性質上有監禁與保護之雙重意義,一方面使受處分人與社會隔離,以免危害社會,他方面給予適當治療,使其回歸社會生活,是以受處分人於監護處分開始執行後,未執行完畢前,又受監護處分之宣告者,究應執行前宣告或後宣告之保安處分,除應保障受刑人之權益外,尚得兼衡防衛社會之目的,判斷是否有隔離、保護與治療措施之必要性而定。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所犯前案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8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應於刑之執行或赦免後,另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4年確定。受刑人於101年11月2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現由臺北地檢署以101年度執保字第277號執行刑後監護中,監護期間自101年11月2日至105年11月1日止。於監護處分執行期間受刑人又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本院以103年訴字第638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另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4年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北地檢署101年執保沛字第277號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院為後案宣告保安處分之法院,就聲請人聲請裁定執行後案宣告之保安處分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後案法院於審理時依據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104年5月14日北市醫松字第10431654600號函所檢附受刑人精神鑑定報告書及被告之母羅婉甄之陳述,認被告宜於刑之完畢或赦免後,接受持續規則之專業治療,並於判決中詳載宣告後案監護處分之理由,顯見後案法院係考量前案宣告監護處分之執行情形,始為後案監護處分之宣告。另參酌前開鑑定報告認受刑人受其精神鑑定及心智缺陷之影響,而有多次縱火之行為,99年受刑人接受鑑定時,已認為有再犯可能,復考量評估近年來多次涉案行為,受刑人之精神與心智狀態,於受監督與約束之環境方可協助控制其衝動性,因此認為受刑人有施以監護之必要(見本院卷第23頁背面),以及受刑人係於前案監護期間為後案之犯行,足見前案宣告之監護處分,尚不足達矯治受刑人之目的,而有執行後案宣告監護處分之必要,以避免因被告之疾病而對其個人、家庭及社會造成難以預期之危害。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就後案宣告之監護處分予以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