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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4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7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怡朵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15802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2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VICTORIA'S SECRET 」商標之女性內褲壹佰伍拾叁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15802 號被告胡怡朵違反商標法案件,因被告主觀上欠缺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業經該署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VICTORIA'S SECRET 」商標之女性內褲

153 件(102 年度藍字第1020號扣押物品清單),經Limitedbranps office品牌保護部門鑑定結果確為仿冒品,有台一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函文在卷可稽,故上開查扣物品係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為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與商標權人相同之註冊商標之物,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尚不因被告主觀上欠缺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而影響該等仿冒商品之性質,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考。而商標法業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於被告行為後,修正之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則移列至第98條,並規定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因沒收核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規定。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諭知無罪或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83年度台非字第34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胡怡朵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580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VICTORIA'S SECRET 」商標之女性內褲153 件,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品,此有台一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函文及所附Limitedbrands 鑑定報告書、中譯文等資料附卷可佐(見偵卷第37至39、60至6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菁菁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1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