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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9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7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進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26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緩字第997 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6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盜版PSP 遊戲機壹台及記憶卡貳張(含轉接卡壹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進義違反著作權法等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 年度偵字第268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確定,於105 年5 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PSP 遊戲主機1 台、記憶卡2 張及轉接卡(

104 年度藍保管字第400 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鑑識報告書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原可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作為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若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專科沒收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屬得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

三、次按商標法第98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均有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均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而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絕對之義務沒收主義,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則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採義務沒收主義者,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經查,被告因明知扣案之PSP 遊戲主機1 台及其內灌製「真三國無雙5special」、「真三國無雙MULTI RAID2 」遊戲程式之記憶卡2 張(含轉接卡1 張)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違法重製物,且明知「koei」、「三國無雙」、「KT」之商標名稱圖樣係未經商標權利人同意或授權使用之註冊商標,先於98至99年間某日,在臺北市○○區○○街○○○ 巷○ 號2樓住處內,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向某賣家購買上開扣案物。嗣於103 年12月26日20時55分,於上開住處,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以miniopen帳號刊登販賣上開扣案物之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其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罪,而以104 年度偵字第26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5 年3 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按。又扣案之PSP 遊戲主機1 台及其內灌製「真三國無雙5special」、「真三國無雙MULTI RAID 2」遊戲程式之記憶卡2 張(含轉接卡1 張),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第3 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物一情,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104 年度偵字第2684號卷第92頁背面),且經送鑑定結果,查扣之上開PSP2007 型白色二手主機1 台(已改機,改機版本6.39LME-9.1) 內灌製未經授權遊戲,光榮公司從未生產或授權生產硬碟或記憶卡遊戲(內含遊戲),且記憶卡內之遊戲(真三國無雙MULTI RAID 2、真三國無雙5special等)也未授權予任何人灌製於記憶卡或授權他人使用,主機已改機,且被告拍賣網頁自承主機已改,且該遊戲未經著作公司授權或同意使用,故查扣之遊戲顯為盜版無誤,又經勘驗上開PSP 遊戲主機1 台內未經授權遊戲(真三國無雙MU

LTI RAID2 等)4 款遊戲皆可正常操作,4 款遊戲皆能顯示遊戲及其著作權人如告訴人(光榮公司)之遊戲即真三國無雙MULTI RAID、真三國無雙5special等遊戲,於遊戲畫面顯示KOEI(光榮公司)著作權人權利(版權所有)表徵文字及遊戲著作畫面及顯現出品來源及仿冒商標「KOEI」、「KT」、「三國無雙」,此有光榮公司鑑識報告書、製作販賣暨授權契約書各1 份、中國民國商標註冊證及商標權延展註冊公告各3 份在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25至31、33至34、46至

50、52至61頁),復有扣押物品照片1 張附卷可參(見同上偵查卷第55頁),足認上開扣案之PSP 遊戲主機1 台及其內灌製「真三國無雙5special」、「真三國無雙MULTI RAID2」遊戲程式之記憶卡2 張(含轉接卡1 張),確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之物。又上開扣案物雖同屬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之物,且著作權法第98條及商標法第98條亦均有沒收之規定,然依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意旨,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漏引上開規定,然依上揭說明,本院仍得自行援引上揭適當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16-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