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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0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0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憶慧

楊善博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年度蒞追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憶慧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件一所示偽造之「市長張文英」印文沒收。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肆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楊善博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件一所示偽造之「市長張文英」印文沒收。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肆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王宗立為台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基建設公司,總經理為王安石《原名王宗貞》,王宗立、王安石部分,本院另行審結)負責人。林憶慧於民國87年2月17日至 87年11月30日,任職於巨宗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宗公司,負責人為王宗立)擔任業務員、於87年11月30日至 88年12月9日,任職於巨貞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貞公司,負責人為王安石)擔任高階業務幹部、於88年12月30日至90年4月27 日任職於統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瀚公司,負責人為王安石)擔任高階業務幹部;楊善博於 88年5月間至90年3、4月間任職於統瀚公司擔任總監,其等 2人均負責行銷王宗立、王安石所負責之上開公司販售之巨宗公司向慈雲寶塔股份有限公司所購得坐落嘉義縣水上鄉之納骨塔(塔位單價僅為新臺幣《下同》數千元至2 萬元不等)或統瀚公司再向巨宗公司購入之慈雲寶塔(單價為2萬5,000元)。

王宗立、王安石為以不當之高價推銷慈雲寶塔,乃以附表一、二所示之方式訛詐消費者購買,該等詐術諸如:因嘉義縣水上鄉牛稠埔公墓(下稱牛稠埔公墓)即將遷塚,即透過不知情之人(無證據證明知情)偽造「市長張文英」之印文(無證據證明係偽造印章所蓋用之印文)於附件一所示之「嘉義市政府84年1月13 日公告」(其上標示「公告」、內文為「查南二高工程於本年度正式徵地補償。路經牛稠埔公墓數量共計壹拾萬柒仟位,社會局墓園課登記姓名達捌萬參仟位,無主孤墳貳萬肆仟位,初步補償每坪貳萬元整,敬請各位同仁查知敬告客戶」等語,文末並有「市長張文英」之偽造印文)後,交由知情或不知情之業務員以行使,偽以新建之南二高將使牛稠埔公墓遷塚10萬7,000 座,作為慈雲寶塔日後供不應求、價格將日漸攀升、具有投資價值之誘使消費者詐術,足以生損害於張文英、嘉義市政府職務執行之正確性及公信力;或由公司訓練之業務員以慈雲寶塔日後價格將水漲船高,若公司所販售之慈雲寶塔若未脫手售出,消費者亦可原價賣回,將穩賺不賠,以之訛詐消費者;或由受過公司訓練之業務員假意加入婚友社,佯裝欲求日後終身對象,待結覓得可資行銷慈雲寶塔對象後,即向其推銷慈雲寶塔謊稱日後價格昂升,或假稱上開牛稠埔公墓遷塚利多之消息引誘交往對象購買慈雲寶塔。詎林憶慧、楊善博均明知王宗立、王安石負責之上開公司推銷慈雲寶塔之手法,係向消費者施以詐術以求能虛價銷售慈雲寶塔、附件一所示公告亦屬偽造之公文書等情,林憶慧、楊善博竟與王宗立、王安石共同基於恃詐欺取財營生並以為常業、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林憶慧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地、楊善博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地,或經由林憶慧、楊善博本人自己、或經由公司其他不知情營業員佯以如附表一、二「詐術行為欄」所示之詐術加以遊說,使不知情如附表一、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誤信慈雲寶塔確有投資價值,因而陷於錯誤,紛紛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地點」欄,交付如附表一、二「被害金額欄」所示財物予王宗立、王安石所負責之公司。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追加起訴。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查本件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檢察官、被告林憶慧、楊善博於本院審判期日對本院提示之各項卷證資料,均表示沒意見,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堪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又非供述證據,並非違法取得,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均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方面上揭犯罪事實,已據被告林憶慧、楊善博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3頁反面、第303 頁反面至第304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廖江興、張簡玉雲、林永利、蕭仲文、劉秋月、潘宜琳(原名潘靜芬)、李曉菁、王嘉南、顏珮瑜、葉文萍、潘郁鈞、王俊弘、劉文鈞、林敬智、賴錫奎、熊城新、盧廷瑋、林順國、黃俊傑、江增誠之證述相符一致(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刑移贓字第9029497300號卷三第142頁至第144頁、卷四第71頁至第73頁、第83頁至第84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王宗立、王宗貞等涉嫌常業詐欺等案卷卷三第296頁至第297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他字第6315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91年度他字第7558號卷第196頁至第198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673號卷第45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四第31頁至第33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99頁、卷十三第87頁、卷十四第123頁至第124頁、91年度偵字第10256號偵查卷卷二第93頁至第95頁、91年度偵字第25181號偵查卷卷八第6頁至第8頁、第21頁、第23頁,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卷卷六第97頁至第98頁、卷十五第94頁至第95頁、第128頁至第129頁、第165頁、卷二十五第113頁至第123頁、卷三十一第226頁至第230頁、卷三十二第3頁至第7頁、第92頁至第103頁),且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原名王宗貞)之證述大致相符(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王宗立、王宗貞等涉嫌常業詐欺等案卷三第4頁至第5頁、第19頁至第21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三第146頁、第149頁、卷四第20頁、卷五第91頁至第92頁、卷七第71頁、卷十二第86頁、卷十三第117頁、卷十四第116頁、第119頁、卷十五第165頁至第166頁、91年度偵字10256號偵查卷卷一第14頁、91年度偵字第25181號偵查卷卷三第11頁至第12頁、第26頁至第28頁、第73頁至第75頁、第77頁、卷五第6頁、第13頁、94年度偵字7661號卷第11頁,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卷卷六第102頁至第103頁、卷二十五第118頁至第119頁、卷三十二第12頁、第103頁、卷三十四第83頁至第85頁)。此外,並有卷附臺灣省嘉義市政府84年1月13日公告、組訓部公告、偽造之如附件一所示公告、慈雲寶塔等相關面談原稿及訓練推銷講義、被告林憶慧怡心社會員資料、慈雲寶塔塔位永久使用權契約書與永久使用權狀、統瀚公司88年至90年稅務報表、慈雲寶塔健鈺國殿塔位永久使用權契約書及款項收據、嘉義市政府92年9月25日府民治字第0920100008號函、安泰國際商業銀行儲蓄部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戶名:李慈慧)、上海國際商業銀行松南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戶名:李緻嫻)、嘉義市政府93年12月1日府民治字第0930118634號函暨第二高速公路嘉義路段嘉義市(牛稠埔)工程用地內地上墳墓遷葬補償費清冊及代遷墳墓清冊影本、嘉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公墓查詢、嘉義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函覆公墓查詢、嘉義縣水上鄉公所函覆公墓查詢、嘉義縣政府函覆殯葬設施、慈雲寶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慈雲寶塔公司)函覆靈骨塔銷售相關事宜、嘉義市政府函覆遷葬事宜、嘉義市火葬場函覆公墓管理事宜、謝忠芳慈雲寶塔證明文件、慈雲寶塔納骨塔資訊網頁影本、慈雲寶塔企業全國組織圖及川府公司基本資料影本、巨宗公司向慈雲寶塔公司進貨成本財務報表影本、慈雲寶塔公司授權巨宗公司之授權書影本、統瀚公司權益通知書、慈雲寶塔契約書、繳費收據、慈雲寶塔相關照片、被告林憶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表影本、嘉義縣政府建設局81嘉建局管執字第159號建造執照影本、嘉義縣政府建設局81嘉建局管使字第159號使用執照影本、嘉義市政府公告影本、嘉義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影本、巨宗公司轉帳傳票影本、稽核輔導作業辦法影本、委託書影本、慈雲寶塔目錄正本、中國晨報影本、慈雲寶塔公司授權巨宗公司為經銷商之授權書狀影本、「遺失慈雲寶塔權狀申請作廢」之文件影本、告訴人陳哲義之手寫稿、檢舉函等資料、巨宗公司登記資料、慈雲寶塔公司函覆北院木刑學94重訴81字第1010006782號函、慈雲寶塔之81年度取得土地所有權狀與雜項使用執照影本、慈雲寶塔之81年度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影本、慈雲寶塔現今仍在使用廣告刊物影本、嘉義縣政府函覆北院木刑儒94重訴81字第1030011028號所附核發81嘉建局管執字第159號建造執照及81嘉建局管使字第159號使用執照、巨宗、統瀚、台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台基公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報告書、88年度所得稅簽證申報87年度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89年度所得稅簽證申報88年度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90年度所得稅簽證申報89年度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台基公司87年至91年申報銷貨收入淨額、87年1月至91年2月401申報書、嘉義市政府93年12月1日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三第39頁至第78頁、卷十三第28頁、第31頁、91年度他字第7558號偵查卷第48頁至第51頁、第55頁至第107頁、第113頁至第132頁、91年度偵字第10256號偵查卷卷一第18頁、第19頁至第36頁、第161頁至第169頁、卷二第33頁至第36頁、第96頁至第98頁、91年度偵字第25181號偵查卷卷三第36頁至第41頁、第144頁、第166頁、卷四第18頁至第48頁、卷八第54頁至第104頁、92年度偵字第1501號偵查卷卷一第24頁至第25頁、第28頁至第61頁、第63頁至第75頁、95年度偵字第1251號偵查卷第6頁至第15頁、95年度偵字第1252號偵查卷第30頁至第31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673號偵查卷第7頁至第15頁,王宗立等詐欺等案附件卷卷六第一宗、第二宗,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卷卷二第49頁、第50頁、第60頁、第64頁至第80頁、第82頁、第84頁、卷五第49頁至第58頁、第145頁至第166頁、第262頁至第283頁、卷七第28頁至第48頁、第164頁至第168頁、卷八第9頁至第25頁、第88頁至第98頁、第121頁至第123頁、卷九第134頁、第230頁反面至第234頁、卷十第164頁至第223頁、卷十五第255頁、卷十六第4頁、卷二十一第43頁至第48頁、第52頁至第69頁、第130頁至第175頁、第182頁、卷二十五第105頁、卷二十六第121頁至第134頁、卷二十九第189頁至第200頁、卷三十一第193頁至第200頁、第215頁、卷三十二第66頁至第70頁、第105頁至第115頁、卷三十三第87頁),堪認被告林憶慧、楊善博上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0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林憶慧先後任職於巨宗公司、巨貞公司、統瀚公司;楊善博任職於統瀚公司,其等各於上開任職期間與共犯王宗立、王安石共同長期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外銷售慈雲寶塔,使被害人誤信確能獲利、穩賺不賠而同意購買,顯屬以此種反覆以詐欺之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職業性犯罪,而為常業犯,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林憶慧、楊善博如事實欄所示犯罪事實,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被告林憶慧、楊善博行為後,刑法於90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法第2 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

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1.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業於刑法修正時刪除,依行為時法,對於以詐欺為常業之多次犯行論以一常業詐欺罪。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行為人之數詐欺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常業詐欺罪論處較為有利。

2.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經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亦即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本案被告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無論適用修正前或後刑法第28條規定論擬,均無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逕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

3.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復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折算新臺幣為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現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刑最低度刑之規定既有修正,自屬法律變更,經比較後,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4.經綜合比較上述被告等行為時及行為後之規定,被告行為後之規定對被告等而言並無較有利之情形,為整體適用,不宜割裂,自應適用被告等行為時之規定論處。另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為配合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亦修正為新臺幣,惟罰金刑之輕重並未因幣別及提高倍數所應適用法律更迭而有異致,易詞以言,即國家刑罰權之範圍及效果,於修正前、後殊無不同,因之,此要非屬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變更」,毋須依該條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自應循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而適用裁判時法,併此敘明。

(二)按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與刑法第339條之普通詐欺罪,二者罪質本屬相同,僅前者係以行為人有以犯普通詐欺罪為業,即恃之以為生,致適用法條有所不同。又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又凡藉該犯罪以為日常謀生之職業,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並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另亦不以營業對象須繁多為必要,亦不以營業時間之久暫及查扣之違法物品若干為判斷之絕對標準,苟其有恃犯罪維生之犯意,並實施犯行,即屬成立。再按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公告者為公文程式之一,乃為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又機關公文,視其性質,不蓋用機關印信,僅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第2條第1項第5款、第3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上之文書,固須有一定之製作名義人,然製作名義人之身分及其姓名或名稱不以表明於文書為必要,苟由該具有思想而足以為意思表示證明之書面所載內容,及該書面本身附隨之情況如文書抬頭、專用信箋、特殊標誌等情,綜合觀察,得以推知係特定之名義人製作者即足(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5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法上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而言,故雖公務員制作之文書,而非基於職務上關係所制作者,仍不得以公文書論(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66

8 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與其上有無使用「公印」無涉;若由形式上觀察,文書之製作人為公務員,且文書之內容係就公務員職務上之事項所製作,即令該偽造之公文書上所載製作名義機關不存在,或該文書所載之內容並非該管公務員職務上所管轄,然社會上一般人既無法辨識而仍有誤信為真正之危險,仍難謂非公文書。查附件一所示之公告雖未載明機關名稱,然其既已標示「公告」且有機關首長簽字章,已屬公文程式條例所規定之公文,且觀諸該附件一所示公告所標註之日期,斯時,張文英確為嘉義市市長,且該公告內容核屬公務員職務上關係所製作,又觀諸附件一所示公告,一般之人閱之,當會認定係嘉義市市長張文英代表其嘉義市政府所製作,用以表意南二高工程將因徵地而補償牛稠埔公墓數量為計10萬7,000 座,即有使社會大眾誤信之真正危險。是核被告林憶慧、楊善博上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之刑法第 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1條、第216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被告林憶慧、楊善博與共犯王宗立、王安石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等委由不知情之人偽造「市長張文英」之印文,進而製作附件一所示之公文書以行使,為間接正犯。其等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公文書後復持之行使,該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被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林憶慧、楊善博所犯上開修正前常業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較重之修正前常業詐欺取財罪。

(四)茲審酌被告林憶慧、楊善博因一時貪念與共犯一同對各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引誘被害人投資,詐騙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暨斟酌其等參與犯罪時間之長短、犯罪分工情形及被害人所生損害多寡,並考量被告林憶慧、楊善博品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犯後終知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各與部份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匯款資料、和解書等在卷可據(見本院年度重訴字第81 號卷三十三第164頁至第173頁、第181頁至第187-1頁、第258頁至第262頁),雖迄今尚未賠償全部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然被害人仍得依民事程序向被告林憶慧、楊善博求償,兼衡被告林憶慧、楊善博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對被告林憶慧、楊善博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另被告林憶慧、楊善博行為後,刑法第74條關於緩刑之規定雖經修正,惟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林憶慧、楊善博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稽,其等因一時年輕失慮,而罹刑章,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堪認頗有悔意,是其等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綜合考量被告林憶慧、楊善博之生活、工作狀況與家庭環境,本院認被告林憶慧、楊善博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就被告林憶慧部分併予宣告緩刑5年、就被告楊善博部分併予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然為促使被告林憶慧、楊善博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被告林憶慧、楊善博確實惕勵改過,並使被告林憶慧、楊善博能以義務勞動方式彌補其等犯罪所生損害等考量,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林憶慧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 小時之義務勞務;諭知被告楊善博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分別提供140 小時之義務勞務,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若被告林憶慧、楊善博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復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林憶慧、楊善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以觀後效。

(六)沒收

1.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 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 日起施行,惟按「刑法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並就沒收部分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而毋庸比較新舊法,先予敘明。又「新法」雖將沒收之定位自「從刑」更迭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與「主刑」已不具附從性而有不可割裂之關係,但亦屬應滿足構成要件所生之法律效果,因之,為表明與犯罪事實連結之情形俾彰顯所由來之依據,是就個別沒收(含追徵)仍循往例於與之相關犯罪事實所構成之罪名、刑罰後併予宣告。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犯罪所得可區分為「為了犯罪」及「產自犯罪」之2 種利得,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其重點在於犯罪行為人及第三人所受不法利得之剝奪,故實際上並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 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之追繳發還被害人,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意旨參照),以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因之,最高法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相關見解,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至於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2.經查:⑴如事實欄所示被告林憶慧、楊善博與共犯王宗立、王安石持以詐騙被害人之如附件一所示之偽造公文書,已交付被害人而屬被害人所有,且該偽造公文書未經扣案,卷內僅存影本僅屬證據性質,是非屬被告林憶慧、楊善博及共犯王宗立、王安石博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惟該如附件一偽造公文書上偽造「市長張文英」之印文,無證據證明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各在被告林憶慧、楊善博犯行項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分別宣告沒收之。

⑵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⑶扣案如附表四帳戶內所示金額,部分雖為共犯王宗立、王安

石或如事實欄所示共犯王宗立、王安石所負責公司之帳戶所有,然因金錢混同,並無法證明屬被告林憶慧、楊善博或其他共犯犯罪所得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至附表四所示其他非共犯王宗立、王安石或如事實欄所示共犯王宗立、王安石所負責公司帳戶內之金額,均無證據證明屬被告林憶慧、楊善博或其他共犯犯罪所得之物,亦均不予宣告沒收。

⑷另各如附表一、二「被害金額欄」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

,固屬未扣案之被告林憶慧、楊善博或其他共犯犯罪所得之物,本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惟考量被告林憶慧已與附表一編號5、6、9、14 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被告楊善博已與附表二編號3 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如被告林憶慧、楊善博確實履行調解條件,已足以剝奪其等部分犯罪利得,且若被告林憶慧、楊善博未能履行,被害人亦得執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名義,對被告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且相關被害人亦對被告林憶慧、楊善博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可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再者,參酌被告林憶慧、楊善博參與本件犯罪之情節,其等均非主要操作犯罪之角色,僅為受薪階級,自本件取得之犯罪所得並非甚豐。又被告林憶慧患有憂鬱症,其所撫養之幼女身心狀況亦非全然健全、被告林憶慧要以維持生活並扶養幼兒健康長大並非容易、被告楊善博罹患癌症,此有其等提出之相關證明在卷可參(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卷卷八第100頁至第101頁、卷三十三第260頁、第263頁至第265頁),故本院認若就被告林憶慧、楊善博犯罪利得部分予以宣告沒收,對其等家庭、生活恐生重大影響,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林憶慧、楊善博除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外,另以事實欄所示方式,被告林憶慧訛詐附表五所示被害人、被告楊善博訛詐附表六所示被害人等語,因認被告林憶慧、楊善博此部分亦涉及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者,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藉之證據,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時,均須達於一般之人不至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遽為有罪之確信;上開意旨各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52 年台上字第1300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意旨可參。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憶慧、楊善博涉犯此部分犯行,雖以被告林憶慧、楊善博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宗立、王安石、證人即告訴人等人之證述、嘉義市政府84年1月13 日之公告、組訓部及偽造之嘉義市張文英公告、面談原稿、葵花寶典等訓練推銷講義、被告林憶慧怡心社會員資料、數據資料、B教葵花寶典、邀約推薦、慈雲寶塔答客問、慈雲寶塔塔位永久使用權契約書、嘉義市政府93年12月1日00000000000號函各1份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然查,被告林憶慧任職於巨宗公司、巨貞公司、統瀚公司之時間分別為87年2月17日至87年11月30日、87年11月30 日至88年12月9日、88年12月30日至90年4月27日,此有被告林憶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卷卷八第96頁);被告楊善博則於88年5月間至90年3、4 月間任職於統瀚公司,此經被告楊善博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而公訴意旨所指如附表五所示被害人之被害時間並非在被告林憶慧任職巨宗公司、巨貞公司、統瀚公司內遭詐騙;公訴意旨所指如附表六所示之被害人被害時間亦非在被告楊善博任職統瀚公司期間遭詐騙,則在被告林憶慧、楊善博未任職於共犯王宗立或王安石所負責之公司時,就各如附表五、六所示被害人遭詐騙購買慈雲寶塔,是否可認被告林憶慧、楊善博與共犯間有犯意聯絡,顯有疑義。另遍查卷內事證,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林憶慧就附表五所示犯行與共犯間有犯意聯絡、被告楊善博就附表六所示犯行與共犯間有犯意聯絡,即難認定被告林憶慧、楊善博涉有上開犯行。

(五)綜上所述,本件查無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林憶慧、楊善博確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自不能證明被告林憶慧、楊善博此部分犯罪,本應為被告林憶慧、楊善博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憶慧、楊善博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間,具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40條,刑法第211條、第216條、第55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刑法第219條、第38條之2,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0條之1、第10條之3,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追加起訴,檢察官黃建銘、林希鴻到庭執行公訴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邱士賓法 官 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俶伶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以犯第 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犯罪行│遭詐欺所購買│時間 │地點 │詐術行為 │起訴出處││ │ │為人 │之慈雲專案及│ │ │ │ ││ │ │ │其他之物暨詐│ │ │ │ ││ │ │ │騙金額(新臺│ │ │ │ ││ │ │ │幣) │ │ │ │ │├──┼───┼───┼──────┼───┼───┼────────────────┼────┤│1 │張簡玉│王宗立│慈雲專案3單 │87年3 │臺灣地│於87年3月5日時,張簡玉雲透過朋友│起訴書附││ │雲 │王安石│位 │月5日 │區某不│介紹後認識公司業務員,受到其推銷│表二(編││ │ │林憶慧├──────┤ │詳地點│後因而購買慈雲專案。該公司業務員│號七十一││ │ │ │共計 │ │ │要求張簡玉雲先付訂金保留塔位,日│),105 ││ │ │ │25萬5,000 元│ │ │後若不願購買,可全額退費,然於支│年度蒞追││ │ │ │ │ │ │付1萬元訂金後,又接獲該公司職員 │字4號追 ││ │ │ │ │ │ │電話稱不付尾款,即將訂金沒收等語│加起訴書││ │ │ │ │ │ │,因此支付尾款,但於支付後,欲依│附表編號││ │ │ │ │ │ │合約內容至該公司託售,惟公司迄未│30 ││ │ │ │ │ │ │處理託售事宜。 │ │├──┼───┼───┼──────┼───┼───┼────────────────┼────┤│2 │林永利│王宗立│慈雲專案3單 │87年3 │巨宗國│公司員工郭恆銘與林永利為前同事,│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月間 │際企業│藉理財名義,帶林永利至公司後,再│表二(編││ │ │林憶慧├──────┤ │有限公│由公司員工陳銘祥對其推銷慈雲寶塔│號四),││ │ │ │共計 │ │司 │專案,佯稱慈雲寶塔週邊道路適經南│105年度 ││ │ │ │25萬5,000元 │ │ │二高,工程完工地價立即暴漲,投資│蒞追字4 ││ │ │ │ │ │ │可增值數倍,若從購買日起算2年後 │號追加起││ │ │ │ │ │ │仍未賣出,公司保證以原價(每單位│訴書附表││ │ │ │ │ │ │8萬5000元)買回等語施以詐術,致 │編號4 ││ │ │ │ │ │ │使林永利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 │。惟嗣後欲賣出塔位時,發覺因塔位│ ││ │ │ │ │ │ │過剩,需登記等候有人洽購方可賣出│ ││ │ │ │ │ │ │。 │ │├──┼───┼───┼──────┼───┼───┼────────────────┼────┤│3 │蕭仲文│王宗立│慈雲專案2單 │87年中│巨宗公│蕭仲文透過友人王嘉南介紹,至巨宗│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旬 │司 │公司聽說明會,該公司主管向蕭仲文│表二(編││ │ │林憶慧├──────┤ │ │推銷慈雲寶塔,並佯稱93年南二高完│號六十二││ │ │ │共計 │ │ │成後,經過嘉義一帶所有土葬墳會全│),105 ││ │ │ │19萬元 │ │ │數強制遷移至嘉義之慈雲寶塔,屆時│年度蒞追││ │ │ │ │ │ │寶塔將自原價9萬5000元倍增至30萬 │字4 號追││ │ │ │ │ │ │一個,並提出金寶山等相關靈骨塔案│加起訴書││ │ │ │ │ │ │例說明,號稱有五院背書絕不騙人,│附表編號││ │ │ │ │ │ │基於永續經營理念,買下寶塔2年後 │28 ││ │ │ │ │ │ │便會開始排隊出售,預計89年後就會│ ││ │ │ │ │ │ │售出等語施以詐術,使蕭仲文陷於錯│ ││ │ │ │ │ │ │誤因而購買該慈雲專案。惟至今其所│ ││ │ │ │ │ │ │購之慈雲專案塔位仍未售出。 │ │├──┼───┼───┼──────┼───┼───┼────────────────┼────┤│4 │廖江興│王宗立│慈雲專案4單 │87年7 │臺灣地│廖江興經友人介紹,認識巨宗公司之│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月7日 │區某不│員工,而該員工則藉機向其推銷慈雲│表二(編││ │ │林憶慧│ │ │詳地點│寶塔專案,並對其保證慈雲寶塔有增│號五十五││ │ │ ├──────┤ │ │值價值,且兩年內保證託售等語施以│),105 ││ │ │ │金額不詳 │ │ │詐術,使廖江興陷於錯誤,因而於87│年度蒞追││ │ │ │ │ │ │年7月7日時購買專案。惟廖江興於88│字4號追 ││ │ │ │ │ │ │年9月後,要求該公司代售時,卻遲 │加起訴書││ │ │ │ │ │ │未獲處理,始知受騙。 │附表編號││ │ │ │ │ │ │ │24 │├──┼───┼───┼──────┼───┼───┼────────────────┼────┤│5 │劉秋月│王宗立│慈雲專案2單 │87年9 │巨宗公│劉秋月應徵巨宗公司擔任業務工作後│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月中旬│司 │,因業績不佳,公司其他員工趁機向│表二(編││ │ │林憶慧├──────┤ │ │其推銷慈雲寶塔專案,對其佯稱慈雲│號九),││ │ │ │共計 │ │ │寶塔將來獲利多,係不錯之投資理財│105年度 ││ │ │ │19萬5,000元 │ │ │方式,且員工投資又可計入業績績效│蒞追字4 ││ │ │ │ │ │ │等語施以詐術,使劉秋月陷於錯誤,│號追加起││ │ │ │ │ │ │在投資理財的考量及業績壓力下購買│訴書附表││ │ │ │ │ │ │2單位的慈雲專案。 │編號8 │├──┼───┼───┼──────┼───┼───┼────────────────┼────┤│6 │潘宜琳│王宗立│慈雲專案5單 │87年10│臺北市│潘宜琳因台全公司的業務員推銷,並│起訴書附││ │(原名│王安石│位 │月26日│八德路│對其佯稱購買慈雲寶塔如日後不願購│表二(編││ │潘靜芬│林憶慧├──────┤ │3段32 │買,可全額退費,但如不先付清尾款│號四十四││ │) │ │共計 │ │號台全│,則頭款將被沒收等語施以詐術,使│), ││ │ │ │47萬元 │ │分公司│潘宜琳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105年度 ││ │ │ │ │ │ │惟嗣後潘宜琳發覺情況與業務員所言│蒞追字4 ││ │ │ │ │ │ │不符,而聯絡公司卻得不到回應,始│號追加起││ │ │ │ │ │ │知受騙。 │訴書附表││ │ │ │ │ │ │ │編號21 │├──┼───┼───┼──────┼───┼───┼────────────────┼────┤│7 │李曉菁│王宗立│慈雲專案2單 │87年11│臺灣地│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原名王宗貞)│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月3日 │區某不│明知慈雲寶塔於87年間之市價為2、 │表二(編││ │ │林憶慧├──────┤ │詳地點│3萬元,對外謊稱行情價為15萬至18 │號三十三││ │ │ │共計 │ │ │萬元,再以每單位8萬8000元9萬8000│),105 ││ │ │ │19萬元 │ │ │元之價格銷售之,並以不實資訊誇大│年度蒞追││ │ │ │ │ │ │該專案之價值,公司之業務員並對李│字4號追 ││ │ │ │ │ │ │曉菁佯稱購買慈雲寶塔專案,如日後│加起訴書││ │ │ │ │ │ │不願購買,可全額退費,且不先付清│附表編號││ │ │ │ │ │ │尾款,頭款將被沒收等語施以詐術,│18 ││ │ │ │ │ │ │使黃曉菁陷於錯誤,誤信該專案具有│ ││ │ │ │ │ │ │增值可能有投資價值,因而購買該專│ ││ │ │ │ │ │ │案。惟嗣後發覺契約書所載與業務員│ ││ │ │ │ │ │ │所言並不符合。 │ │├──┼───┼───┼──────┼───┼───┼────────────────┼────┤│8 │王嘉南│王宗立│慈雲專案1單 │87年間│巨宗公│王嘉南於87年間在巨宗公司工作時,│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 │司 │因相信公司對於慈雲專案的說明,認│表二(編││ │ │林憶慧├──────┤ │ │為該專案具有投資價值,陷於錯誤,│號六十三││ │ │ │共計 │ │ │因而購買慈雲專案1單位。 │),105 ││ │ │ │9萬5,000元 │ │ │ │年度蒞追││ │ │ │ │ │ │ │字4號追 ││ │ │ │ │ │ │ │加起訴書││ │ │ │ │ │ │ │附表編號││ │ │ │ │ │ │ │29 │├──┼───┼───┼──────┼───┼───┼────────────────┼────┤│9 │顏珮瑜│王宗立│慈雲專案3單 │87年間│巨宗公│嚴珮瑜透過友人介紹,前往巨宗公司│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 │司南京│聽說明會,因公司業務員的推銷,訛│表二(編││ │ │林憶慧├──────┤ │東路分│稱慈雲寶塔具有投資價值,且巨宗公│號六十)││ │ │ │共計 │ │公司 │司保證2年後如未出售,會為其變賣 │,105年 ││ │ │ │25萬5,000 元│ │ │所購之寶塔等語施以詐術,使顏珮瑜│度蒞追字││ │ │ │ │ │ │陷於錯誤,因而購買慈雲專案3單位 │4號追加 ││ │ │ │ │ │ │。惟嗣後詢問該公司,得知需排隊等│起訴書附││ │ │ │ │ │ │候出售或低價出售,始知受騙。 │表編號27│├──┼───┼───┼──────┼───┼───┼────────────────┼────┤│10 │葉文萍│王宗立│慈雲專案1單 │87年間│臺灣地│葉文萍於87年畢業後加入公司,在公│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 │區某不│司任職期間就常聽公司對於慈雲寶塔│表二(編││ │ │林憶慧├──────┤ │詳地點│的相關說明,例如慈雲寶塔位於南二│號四十九││ │ │ │共計 │ │ │高路線上,附近墳墓遷葬將來靈骨塔│),105 ││ │ │ │9萬5,000元 │ │ │塔位會大幅上漲等說法。而公司員工│年度蒞追││ │ │ │ │ │ │蘇泳蒼與葉文萍原係同事,在葉文萍│字4號追 ││ │ │ │ │ │ │離職後,假藉同事之誼,趁機對其推│加起訴書││ │ │ │ │ │ │銷慈雲寶塔,並訛稱已其幫葉文萍保│附表編號││ │ │ │ │ │ │留一個風水極佳之塔位,將來一定大│22 ││ │ │ │ │ │ │賣等語施以詐術,使葉文萍陷於錯誤│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惟嗣後雖向公司│ ││ │ │ │ │ │ │提出託售,至今仍未售出。 │ │├──┼───┼───┼──────┼───┼───┼────────────────┼────┤│11 │潘郁鈞│王宗立│慈雲專案3單 │88年3 │臺灣地│公司員工向潘郁鈞表示該公司所提供│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月17日│區某不│之投資專案保證賺錢,欲購從速等語│表二(編││ │ │林憶慧├──────┤ │詳地點│施以詐術,使潘郁鈞陷於錯誤,因而│號五十二││ │ │ │金額不詳 │ │ │購買該專案,惟嗣後導致潘郁鈞血本│), ││ │ │ │ │ │ │無歸。 │105年度 ││ │ │ │ │ │ │ │蒞追字4 ││ │ │ │ │ │ │ │號追加起││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編號23 │├──┼───┼───┼──────┼───┼───┼────────────────┼────┤│12 │王俊弘│王宗立│慈雲專案6單 │88年6 │巨貞國│王俊弘在婚友社認識公司員工周麗華│96年度偵││ │ │王安石│位 │月28日│際股份│後,被帶去公司說明慈雲寶塔專案,│字第9108││ │ │林憶慧├──────┤ │有限公│後因公司員工推銷,致使王俊弘陷於│號移送併││ │ │ │共計 │ │司(高│錯誤,因而購買慈雲寶塔6單位。 │辦意旨書││ │ │ │57萬元 │ │雄市苓│ │(併Q) ││ │ │ │ │ │雅盧新│ │,105年 ││ │ │ │ │ │光路38│ │度蒞追字││ │ │ │ │ │號28樓│ │4號追加 ││ │ │ │ │ │之4) │ │起訴書附││ │ │ │ │ │ │ │表編號31│├──┼───┼───┼──────┼───┼───┼────────────────┼────┤│13 │劉文鈞│王宗立│慈雲專案2單 │89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呂靜琬參加佳緣天地婚│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月16日│松江路│友社,與劉文鈞交往後,藉規劃婚後│表一, ││ │ │林憶慧├──────┤ │與長安│理財名義為由,邀劉文均至公司,由│105年度 ││ │ │ │共計 │ │東路附│執行協理張清杉、承辦人張容茜對其│蒞追字4 ││ │ │ │19萬6,000元 │ │近某間│推銷慈雲寶塔塔位。對其訛稱購買慈│號追加起││ │ │ │ │ │餐廳 │雲寶塔可理財等語施以詐術,使劉文│訴書附表││ │ │ │ │ │ │鈞陷於錯誤,因而購買慈雲寶塔2單 │編號1 ││ │ │ │ │ │ │位,每單位9萬8000元,共計19萬600│ ││ │ │ │ │ │ │0元。惟劉文鈞於89年1月21日提出解│ ││ │ │ │ │ │ │約,遭公司拒絕,而被告呂靜琬嗣後│ ││ │ │ │ │ │ │亦避不見面,因認遭受詐騙。 │ │├──┼───┼───┼──────┼───┼───┼────────────────┼────┤│14 │林敬智│王宗立│慈雲專案2單 │89年4 │高雄市│林敬智透過婚友社認識公司員工蔡昱│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月間 │苓雅區│瑩後,蔡女假藉理財名義,邀請林敬│表二(編││ │ │林憶慧├──────┤ │新光路│智至公司,並佯稱被告王安石為蔡女│號七),││ │ │ │19萬6,000元 │ │38號25│之表哥,趁機對林敬智推銷慈雲寶塔│105年度 ││ │ │ │ │ │樓之4 │。訛稱購買慈雲寶塔在2年期間內可 │蒞追字4 ││ │ │ │ │ │統翰國│賺二到三倍的獲利,在說服林敬智的│號追加起││ │ │ │ │ │際股份│過程中,有拿出公司老闆與連戰的合│訴書附表││ │ │ │ │ │有限公│照,但未提出嘉義市公告,而以二高│編號5 ││ │ │ │ │ │司 │要通車為由,嘉義的靈骨塔,將會有│ ││ │ │ │ │ │ │遷葬需求,因此投資靈骨塔會有獲利│ ││ │ │ │ │ │ │等語施以詐術,使林敬智陷於錯誤,│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15 │賴錫奎│王宗立│慈雲專案4單 │89年4 │台基公│公司女員工林瑩貞參加婚友社,與賴│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月10日│司臺中│錫奎交往後,趁機推銷專案,並對其│表二(編││ │ │林憶慧├──────┤ │市中港│佯稱購買台基公司慈雲寶塔專案,隔│號二十三││ │ │ │金額不詳 │ │路分公│年即可以高於購買金額2、3倍之金額│), ││ │ │ │ │ │司 │賣出,且公司會負責出售事宜等語施│105年度 ││ │ │ │ │ │ │以詐術,使賴錫奎陷於錯誤,因而購│蒞追字4 ││ │ │ │ │ │ │買慈雲寶塔4單位。 │號追加起││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編號14 │├──┼───┼───┼──────┼───┼───┼────────────────┼────┤│16 │熊城新│王宗立│慈雲專案3單 │89年6 │臺北市│於89年5月中旬,熊城新透過婚友社 │101年度 ││ │ │王安石│位 │月20日│士林區│認識被告林憶慧(原林月桂)後,再經│字第2754││ │ │林憶慧├──────┤ │至善路│其介紹認識被告楊善博(原名楊偉祥│號補充理││ │ │ │共計 │ │2段188│),同年6月中旬藉理財名義趁機對 │由書, ││ │ │ │29萬4,000元 │ │號2樓 │熊城新推銷慈雲寶塔塔位。對其訛稱│105 年度││ │ │ │ │ │統翰國│南二高的嘉義路段經過嘉義縣水上鄉│蒞追字4 ││ │ │ │ │ │際有限│牛稠埔段土地會有遷葬需求,行情大│號追加起││ │ │ │ │ │公司 │好,並以金寶山靈骨塔為例,稱其塔│訴書附表││ │ │ │ │ │ │位行情已由4萬元漲28萬元甚或更高 │編號33 ││ │ │ │ │ │ │,及消費者日後隨時可將所購之靈骨│ ││ │ │ │ │ │ │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巨宗公司│ ││ │ │ │ │ │ │消化吸收,可順利脫手等語,並且提│ ││ │ │ │ │ │ │供公司內部的面談資料本,內含嘉義│ ││ │ │ │ │ │ │市84年1月13日公告等資料,使熊城 │ ││ │ │ │ │ │ │新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惟熊│ ││ │ │ │ │ │ │城新事後進行調查並至慈雲寶塔地點│ ││ │ │ │ │ │ │為勘查,發現該塔位價錢與現況,與│ ││ │ │ │ │ │ │購買當時認知多有不符,始知受騙。│ │├──┼───┼───┼──────┼───┼───┼────────────────┼────┤│17 │盧廷瑋│王宗立│慈雲專案4單 │89年7 │臺灣地│於89年4月時,公司女員工陳雅玲與 │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月間 │區某不│盧廷瑋經由交誼活動認識後,藉理財│表二(編││ │ │林憶慧├──────┤ │詳地點│名義,趁機對其推銷寶塔專案,並訛│號十九)││ │ │ │共計 │ │ │稱慈雲專案有增值可能有投資價值等│,105年 ││ │ │ │39萬2,000元 │ │ │語施以詐術,使盧廷瑋陷於錯誤,因│度蒞追字││ │ │ │ │ │ │而購買慈雲寶塔4單位。惟嗣後陳女 │4號追加 ││ │ │ │ │ │ │即失聯。 │起訴書附││ │ │ │ │ │ │ │表編號11│├──┼───┼───┼──────┼───┼───┼────────────────┼────┤│18 │林順國│王宗立│慈雲專案9單 │89年11│臺北市│於89年10月中旬,公司員工被告李旻│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月13日│民權東│馨(原名李杏枝)參加婚友社,與林│表一, ││ │ │林憶慧├──────┤ │路3段 │順國交往後,以理財名義趁機對林順│105年度 ││ │ │ │共計 │ │6號5樓│國推銷富貴專案及慈雲寶塔塔位。李│蒞追字4 ││ │ │ │88萬2,000元 │ │統翰分│女對林順國稱,其表哥在台基公司擔│號追加起││ │ │ │ │ │公司 │任經理,有配發該公司之未上市上櫃│訴書附表││ │ │ │ │ │ │股票及靈骨塔等福利,要求其讓出8 │編號3 ││ │ │ │ │ │ │個靈骨塔讓李旻馨與林順國承購,慈│ ││ │ │ │ │ │ │雲寶塔之靈骨塔塔位在1、2年後即可│ ││ │ │ │ │ │ │增值3、40倍等語施以詐術,使林順 │ ││ │ │ │ │ │ │國陷於錯誤,遂以每單位9萬8000元 │ ││ │ │ │ │ │ │之價格購買慈雲寶塔9單位(共計88 │ ││ │ │ │ │ │ │萬2000元)。惟林順國購買後,李女│ ││ │ │ │ │ │ │即避不見面,且慈雲寶塔之憑證於媒│ ││ │ │ │ │ │ │體爆發後才寄發被害人,因認遭受詐│ ││ │ │ │ │ │ │騙。 │ │├──┼───┼───┼──────┼───┼───┼────────────────┼────┤│19 │黃俊傑│王宗立│慈雲專案2單 │89年間│台基公│在89年間,公司女員工蘇雅芬透過加│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 │司高雄│入交友社的方式,與黃俊傑交往後,│表二(編││ │ │林憶慧├──────┤ │地區之│與台基公司鄭秀江經理,共同藉理財│號十三)││ │ │ │共計 │ │分公司│名義,趁機推銷慈雲寶塔專案,並對│,105年 ││ │ │ │19萬6,000元 │ │(統翰│黃俊傑佯稱,慈雲寶塔周圍靈骨塔均│度蒞追字││ │ │ │ │ │公司)│為違建,且因南二高(或高鐵)經過│4號追加 ││ │ │ │ │ │ │,周圍墳墓需拆遷搬入靈骨塔,而慈│起訴書附││ │ │ │ │ │ │雲係唯一合法之靈骨塔,屆時將供不│表編號10││ │ │ │ │ │ │應求,現在一個優惠價錢只要9萬 │ ││ │ │ │ │ │ │8000 元,待日後一個塔位要賣20幾 │ ││ │ │ │ │ │ │萬絕無問題,且官員吳伯雄亦有購買│ ││ │ │ │ │ │ │慈雲寶塔塔位,又用公司老闆與多位│ ││ │ │ │ │ │ │官員合照取信黃俊傑,使黃俊傑陷於│ ││ │ │ │ │ │ │錯誤,因而購買慈雲寶塔2單位。惟 │ ││ │ │ │ │ │ │嗣後即無法聯絡上蘇雅芬與鄭秀江,│ ││ │ │ │ │ │ │且塔位一直無法賣出。 │ │├──┼───┼───┼──────┼───┼───┼────────────────┼────┤│20 │江增誠│王宗立│慈雲專案10單│90年2 │臺北市│於90年1月17日,江增誠透過婚友社 │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月14日│民權東│認識公司員工呂佩芬,交往後,於90│表一, ││ │ │林憶慧├──────┤ │路3段 │年2月14日時,藉口理財名義,帶江 │105年度 ││ │ │ │共計 │ │6號5樓│增誠至臺北市的統瀚公司,介紹楊善│蒞追字4 ││ │ │ │98萬元 │ │統翰分│博(原名楊偉祥)給江增誠認識,並│號追加起││ │ │ │ │ │公司 │稱其為小舅,向江增誠推銷慈雲寶塔│訴書附表││ │ │ │ │ │ │塔位。楊善博(原名楊偉祥)對其佯│編號2 ││ │ │ │ │ │ │稱慈雲寶塔設於嘉義縣水上鄉,為唯│ ││ │ │ │ │ │ │一合法之靈骨塔,並以李登輝、連戰│ ││ │ │ │ │ │ │、宋楚瑜等政要所送匾額博取江增誠│ ││ │ │ │ │ │ │信任,使江增誠陷於錯誤,因而以每│ ││ │ │ │ │ │ │單位9萬8000元之價格購買10個塔位 │ ││ │ │ │ │ │ │。惟嗣後被害人只收到慈雲寶塔之合│ ││ │ │ │ │ │ │約書,其他均未收到,且呂佩芬於繳│ ││ │ │ │ │ │ │錢之後即避不見面,因認遭受詐騙。│ │└──┴───┴───┴──────┴───┴───┴────────────────┴────┘附表二┌──┬───┬───┬──────┬───┬───┬────────────────┬────┐│編號│被害人│犯罪行│遭詐欺所購買│時間 │地點 │詐術行為 │起訴出處││ │ │為人 │之慈雲專案及│ │ │ │ ││ │ │ │其他之物暨詐│ │ │ │ ││ │ │ │騙金額(新臺│ │ │ │ ││ │ │ │幣) │ │ │ │ │├──┼───┼───┼──────┼───┼───┼────────────────┼────┤│1 │王俊弘│王宗立│慈雲專案6單 │88年6 │巨貞國│王俊弘在婚友社認識公司員工周麗華│96年度偵││ │ │王安石│位 │月28日│際股份│後,被帶去公司說明慈雲寶塔專案,│字第9108││ │ │林憶慧├──────┤ │有限公│後因公司員工推銷,致使王俊弘陷於│號移送併││ │ │楊善博│共計 │ │司(高│錯誤,因而購買慈雲寶塔6單位。 │辦意旨書││ │ │ │57萬元 │ │雄市苓│ │(併Q) ││ │ │ │ │ │雅盧新│ │,105年 ││ │ │ │ │ │光路38│ │度蒞追字││ │ │ │ │ │號28樓│ │4號追加 ││ │ │ │ │ │之4) │ │起訴書附││ │ │ │ │ │ │ │表編號31│├──┼───┼───┼──────┼───┼───┼────────────────┼────┤│2 │劉文鈞│王宗立│慈雲專案2單 │89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呂靜琬參加佳緣天地婚│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月16日│松江路│友社,與劉文鈞交往後,藉規劃婚後│表一, ││ │ │林憶慧├──────┤ │與長安│理財名義為由,邀劉文均至公司,由│105年度 ││ │ │楊善博│共計 │ │東路附│執行協理張清杉、承辦人張容茜對其│蒞追字4 ││ │ │ │19萬6,000元 │ │近某間│推銷慈雲寶塔塔位。對其訛稱購買慈│號追加起││ │ │ │ │ │餐廳 │雲寶塔可理財等語施以詐術,使劉文│訴書附表││ │ │ │ │ │ │鈞陷於錯誤,因而購買慈雲寶塔2單 │編號1 ││ │ │ │ │ │ │位,每單位9萬8000元,共計19萬600│ ││ │ │ │ │ │ │0元。惟劉文鈞於89年1月21日提出解│ ││ │ │ │ │ │ │約,遭公司拒絕,而被告呂靜琬嗣後│ ││ │ │ │ │ │ │亦避不見面,因認遭受詐騙。 │ │├──┼───┼───┼──────┼───┼───┼────────────────┼────┤│3 │林敬智│王宗立│慈雲專案2單 │89年4 │高雄市│林敬智透過婚友社認識公司員工蔡昱│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月間 │苓雅區│瑩後,蔡女假藉理財名義,邀請林敬│表二(編││ │ │林憶慧├──────┤ │新光路│智至公司,並佯稱被告王安石為蔡女│號七),││ │ │楊善博│19萬6,000元 │ │38號25│之表哥,趁機對林敬智推銷慈雲寶塔│105年度 ││ │ │ │ │ │樓之4 │。訛稱購買慈雲寶塔在2年期間內可 │蒞追字4 ││ │ │ │ │ │統翰國│賺二到三倍的獲利,在說服林敬智的│號追加起││ │ │ │ │ │際股份│過程中,有拿出公司老闆與連戰的合│訴書附表││ │ │ │ │ │有限公│照,但未提出嘉義市公告,而以二高│編號5 ││ │ │ │ │ │司 │要通車為由,嘉義的靈骨塔,將會有│ ││ │ │ │ │ │ │遷葬需求,因此投資靈骨塔會有獲利│ ││ │ │ │ │ │ │等語施以詐術,使林敬智陷於錯誤,│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4 │賴錫奎│王宗立│慈雲專案4單 │89年4 │台基公│公司女員工林瑩貞參加婚友社,與賴│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月10日│司臺中│錫奎交往後,趁機推銷專案,並對其│表二(編││ │ │林憶慧├──────┤ │市中港│佯稱購買台基公司慈雲寶塔專案,隔│號二十三││ │ │楊善博│金額不詳 │ │路分公│年即可以高於購買金額2、3倍之金額│), ││ │ │ │ │ │司 │賣出,且公司會負責出售事宜等語施│105年度 ││ │ │ │ │ │ │以詐術,使賴錫奎陷於錯誤,因而購│蒞追字4 ││ │ │ │ │ │ │買慈雲寶塔4單位。 │號追加起││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編號14 │├──┼───┼───┼──────┼───┼───┼────────────────┼────┤│5 │熊城新│王宗立│慈雲專案3單 │89年6 │臺北市│於89年5月中旬,熊城新透過婚友社 │101年度 ││ │ │王安石│位 │月20日│士林區│認識被告林憶慧(原林月桂)後,再經│字第2754││ │ │林憶慧├──────┤ │至善路│其介紹認識被告楊善博(原名楊偉祥│號補充理││ │ │楊善博│共計 │ │2段188│),同年6月中旬藉理財名義趁機對 │由書, ││ │ │ │29萬4,000元 │ │號2樓 │熊城新推銷慈雲寶塔塔位。對其訛稱│105 年度││ │ │ │ │ │統翰國│南二高的嘉義路段經過嘉義縣水上鄉│蒞追字4 ││ │ │ │ │ │際有限│牛稠埔段土地會有遷葬需求,行情大│號追加起││ │ │ │ │ │公司 │好,並以金寶山靈骨塔為例,稱其塔│訴書附表││ │ │ │ │ │ │位行情已由4萬元漲28萬元甚或更高 │編號33 ││ │ │ │ │ │ │,及消費者日後隨時可將所購之靈骨│ ││ │ │ │ │ │ │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巨宗公司│ ││ │ │ │ │ │ │消化吸收,可順利脫手等語,並且提│ ││ │ │ │ │ │ │供公司內部的面談資料本,內含嘉義│ ││ │ │ │ │ │ │市84年1月13日公告等資料,使熊城 │ ││ │ │ │ │ │ │新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惟熊│ ││ │ │ │ │ │ │城新事後進行調查並至慈雲寶塔地點│ ││ │ │ │ │ │ │為勘查,發現該塔位價錢與現況,與│ ││ │ │ │ │ │ │購買當時認知多有不符,始知受騙。│ │├──┼───┼───┼──────┼───┼───┼────────────────┼────┤│6 │盧廷瑋│王宗立│慈雲專案4單 │89年7 │臺灣地│於89年4月時,公司女員工陳雅玲與 │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月間 │區某不│盧廷瑋經由交誼活動認識後,藉理財│表二(編││ │ │林憶慧├──────┤ │詳地點│名義,趁機對其推銷寶塔專案,並訛│號十九)││ │ │楊善博│共計 │ │ │稱慈雲專案有增值可能有投資價值等│,105年 ││ │ │ │39萬2,000元 │ │ │語施以詐術,使盧廷瑋陷於錯誤,因│度蒞追字││ │ │ │ │ │ │而購買慈雲寶塔4單位。惟嗣後陳女 │4號追加 ││ │ │ │ │ │ │即失聯。 │起訴書附││ │ │ │ │ │ │ │表編號11│├──┼───┼───┼──────┼───┼───┼────────────────┼────┤│7 │林順國│王宗立│慈雲專案9單 │89年11│臺北市│於89年10月中旬,公司員工被告李旻│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月13日│民權東│馨(原名李杏枝)參加婚友社,與林│表一, ││ │ │林憶慧├──────┤ │路3段 │順國交往後,以理財名義趁機對林順│105年度 ││ │ │楊善博│共計 │ │6號5樓│國推銷富貴專案及慈雲寶塔塔位。李│蒞追字4 ││ │ │ │88萬2,000元 │ │統翰分│女對林順國稱,其表哥在台基公司擔│號追加起││ │ │ │ │ │公司 │任經理,有配發該公司之未上市上櫃│訴書附表││ │ │ │ │ │ │股票及靈骨塔等福利,要求其讓出8 │編號3 ││ │ │ │ │ │ │個靈骨塔讓李旻馨與林順國承購,慈│ ││ │ │ │ │ │ │雲寶塔之靈骨塔塔位在1、2年後即可│ ││ │ │ │ │ │ │增值3、40倍等語施以詐術,使林順 │ ││ │ │ │ │ │ │國陷於錯誤,遂以每單位9萬8000元 │ ││ │ │ │ │ │ │之價格購買慈雲寶塔9單位(共計88 │ ││ │ │ │ │ │ │萬2000元)。惟林順國購買後,李女│ ││ │ │ │ │ │ │即避不見面,且慈雲寶塔之憑證於媒│ ││ │ │ │ │ │ │體爆發後才寄發被害人,因認遭受詐│ ││ │ │ │ │ │ │騙。 │ │├──┼───┼───┼──────┼───┼───┼────────────────┼────┤│8 │黃俊傑│王宗立│慈雲專案2單 │89年間│台基公│在89年間,公司女員工蘇雅芬透過加│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 │司高雄│入交友社的方式,與黃俊傑交往後,│表二(編││ │ │林憶慧├──────┤ │地區之│與台基公司鄭秀江經理,共同藉理財│號十三)││ │ │楊善博│共計 │ │分公司│名義,趁機推銷慈雲寶塔專案,並對│,105年 ││ │ │ │19萬6,000元 │ │(統翰│黃俊傑佯稱,慈雲寶塔周圍靈骨塔均│度蒞追字││ │ │ │ │ │公司)│為違建,且因南二高(或高鐵)經過│4號追加 ││ │ │ │ │ │ │,周圍墳墓需拆遷搬入靈骨塔,而慈│起訴書附││ │ │ │ │ │ │雲係唯一合法之靈骨塔,屆時將供不│表編號10││ │ │ │ │ │ │應求,現在一個優惠價錢只要9萬 │ ││ │ │ │ │ │ │8000 元,待日後一個塔位要賣20幾 │ ││ │ │ │ │ │ │萬絕無問題,且官員吳伯雄亦有購買│ ││ │ │ │ │ │ │慈雲寶塔塔位,又用公司老闆與多位│ ││ │ │ │ │ │ │官員合照取信黃俊傑,使黃俊傑陷於│ ││ │ │ │ │ │ │錯誤,因而購買慈雲寶塔2單位。惟 │ ││ │ │ │ │ │ │嗣後即無法聯絡上蘇雅芬與鄭秀江,│ ││ │ │ │ │ │ │且塔位一直無法賣出。 │ │├──┼───┼───┼──────┼───┼───┼────────────────┼────┤│9 │江增誠│王宗立│慈雲專案10單│90年2 │臺北市│於90年1月17日,江增誠透過婚友社 │起訴書附││ │ │王安石│位 │月14日│民權東│認識公司員工呂佩芬,交往後,於90│表一, ││ │ │林憶慧├──────┤ │路3段 │年2月14日時,藉口理財名義,帶江 │105年度 ││ │ │楊善博│共計 │ │6號5樓│增誠至臺北市的統瀚公司,介紹楊善│蒞追字4 ││ │ │ │98萬元 │ │統翰分│博(原名楊偉祥)給江增誠認識,並│號追加起││ │ │ │ │ │公司 │稱其為小舅,向江增誠推銷慈雲寶塔│訴書附表││ │ │ │ │ │ │塔位。楊善博(原名楊偉祥)對其佯│編號2 ││ │ │ │ │ │ │稱慈雲寶塔設於嘉義縣水上鄉,為唯│ ││ │ │ │ │ │ │一合法之靈骨塔,並以李登輝、連戰│ ││ │ │ │ │ │ │、宋楚瑜等政要所送匾額博取江增誠│ ││ │ │ │ │ │ │信任,使江增誠陷於錯誤,因而以每│ ││ │ │ │ │ │ │單位9萬8000元之價格購買10個塔位 │ ││ │ │ │ │ │ │。惟嗣後被害人只收到慈雲寶塔之合│ ││ │ │ │ │ │ │約書,其他均未收到,且呂佩芬於繳│ ││ │ │ │ │ │ │錢之後即避不見面,因認遭受詐騙。│ │└──┴───┴───┴──────┴───┴───┴────────────────┴────┘附表三

┌──┬───────────┬──┬───┬──────┐│編號│ 名 稱 │數量│所有人│備註 ││ │ │ │ │ │├──┼───────────┼──┼───┼──────┤│1 │亞洲奇基地產部90年度會│108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議紀錄 │張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2 │亞洲奇基地產部91年度會│89張│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議紀錄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3 │亞洲奇基91年度經發會會│9張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議紀錄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4 │亞洲奇基地產部92年度經│39張│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發會會議紀錄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5 │客戶資料 │37張│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6 │客戶資料 │241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張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7 │客戶暨成交資料 │73張│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8 │亞洲奇基、寶利專案暨授│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信公司合作計畫書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9 │台基富貴專案文宣資料 │6張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0 │亞洲奇基文宣資料 │18張│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1 │亞洲之翼(教戰手冊)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2 │亞洲之翼(會員專案)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3 │國際飛翼、亞洲奇基92年│19張│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度整合服務行銷計畫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4 │亞洲奇基內部人員訓練資│56張│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料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5 │寶利專案成交契約書 │2件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6 │亞洲之翼成交契約書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7 │飛翼國際公司91年12月入│9張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會費及保證金統計表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8 │客戶退款資料 │9張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9 │90、91年成交明細總表 │2張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20 │台基開發(股)公司91年│1本 │台基開│與本案無關 ││ │1月至10月損益表 │ │發公司│(台基開發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21 │王宗立聯徵資料 │2張 │不詳 │無證據證明該││ │ │ │ │證據與本案關││ │ │ │ │連為何 │├──┼───────────┼──┼───┼──────┤│22 │富貴專案客戶暨專案成交│186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資料 │張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23 │亞洲之翼合約(乾隆專案│5張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24 │亞洲之翼合約(康熙專案│7張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25 │亞洲之翼合約(雍正專案│8張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26 │亞洲之翼合約乾隆專案會│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員卡明細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27 │亞洲奇基公司90、91年客│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戶明細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28 │亞洲奇基公司90年會員名│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冊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29 │富貴專案、寶利、寶利白│4件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金專案、一代天驕康熙雍│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正乾隆專案合約書樣本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30 │台基開發公司股票影本及│8張 │台基開│與本案無關 ││ │擔保憑證 │ │發公司│(台基開發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31 │購買股票客戶名單 │52張│台基建│與本案無關 ││ │ │ │設公司│(台基建設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32 │台基建設公司自救會名冊│25張│台基建│與本案無關 ││ │ │ │設公司│(台基建設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33 │富貴專案、寶利、寶利白│6張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金、一代天驕康熙雍正乾│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隆專案空白會員卡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34 │亞洲奇基公司人事資料碟│1片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片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35 │阿肯迪亞事件客戶問答資│1張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料樣本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36 │合作廠商名單及優惠價格│11張│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表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37 │富貴專案權益規章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38 │寶利白金專案權益規章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39 │富貴專案客戶Q&A │30張│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40 │寶利白金專案客戶Q&A │21張│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41 │亞洲之翼教戰手冊 │44張│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42 │亞洲之翼專案一代天驕介│56張│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紹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43 │客戶糾紛資料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44 │特約廠商合作契約影本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45 │凱歌高爾夫球CLUB資料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46 │一代天驕康熙雍正乾隆專│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案退款資料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47 │亞洲奇基、台基建設公司│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訴訟資料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48 │富貴專案面談資料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49 │台基開發公司股東常會議│1本 │台基開│與本案無關 ││ │事錄 │ │發公司│(台基開發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50 │台基集團會議資料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51 │亞洲奇基公司銀行交易明│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細表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52 │保證金收支表與亞洲之翼│9張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會員人數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53 │王宗立個人資料表 │5張 │不詳 │無證據證明該││ │ │ │ │證據與本案關││ │ │ │ │連為何 │├──┼───────────┼──┼───┼──────┤│54 │台基開發自動扣款繳費須│18張│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知等(亞洲之翼)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55 │富貴專案契約書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56 │台基建設保證金收據 │1本 │台基建│與本案無關 ││ │ │ │設公司│(台基建設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57 │台基開發富貴專案保證金│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轉換股票同意書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58 │亞洲奇基公司員工人事資│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料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59 │亞洲奇基公司基金申購標│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準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60 │亞洲奇基公司工作聯繫單│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61 │一代天驕康熙雍正乾隆專│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案保證金申請書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62 │台基開發股東名冊資料等│1本 │台基開│與本案無關 ││ │ │ │發公司│(台基開發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63 │台基開發一般資料表 │10張│台基開│與本案無關 ││ │ │ │發公司│(台基開發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64 │亞洲奇基公司、台基建設│10張│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公司匯款單、支出證明單│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65 │台基開發公司增資後股東│2張 │台基開│與本案無關 ││ │持股數 │ │發公司│(台基開發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66 │亞洲奇基公司總分類帳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67 │亞洲奇基公司總分類帳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68 │亞洲奇基公司日記帳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69 │台基開發資產負債表損益│1本 │台基開│與本案無關 ││ │表 │ │發公司│(台基開發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70 │亞洲奇基公司日記帳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71 │台基建設公司明細表 │1本 │台基建│與本案無關 ││ │ │ │設公司│(台基建設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72 │台基建設公司試算表等帳│1本 │台基建│與本案無關 ││ │冊 │ │設公司│(台基建設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73 │台基建設公司90年日記帳│1本 │台基建│與本案無關 ││ │ │ │設公司│(台基建設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74 │台基建設公司90年日記帳│1本 │台基建│與本案無關 ││ │ │ │設公司│(台基建設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75 │台基建設公司稅帳 │1本 │台基建│與本案無關 ││ │ │ │設公司│(台基建設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76 │亞洲奇基公司、飛翼國際│14本│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公司送件簽收單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77 │亞洲奇基公司營業收入日│2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報表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78 │富貴專案、寶利、寶利白│7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金專案、一代天驕康熙雍│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正乾隆專案宣傳資料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79 │客戶資料 │8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80 │富貴專案申請書 │2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81 │寶利、寶利白金專案、一│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代天驕康熙雍正乾隆專案│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繳款憑證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82 │亞洲奇基公司文件資料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83 │漢神實業股票影本 │2張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84 │亞洲奇基公司簽呈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85 │信貸申請書 │2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86 │結件表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87 │軍人貸款辦法 │7張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88 │勞保資料 │1本 │不詳 │無證據證明該││ │ │ │ │證據與本案關││ │ │ │ │連為何 │├──┼───────────┼──┼───┼──────┤│89 │台基建設宇陽分公司員工│1張 │台基建│與本案無關 ││ │通訊錄 │ │設公司│(台基建設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90 │台基集團營運規劃資料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91 │亞洲奇基收支週報表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92 │台基集團員工薪資表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93 │資金明細表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94 │台基建設公司呈級會議紀│1本 │台基建│與本案無關 ││ │錄 │ │設公司│(台基建設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95 │台基集團各公司業績 │1本 │台基建│與本案無關 ││ │ │ │設公司│(台基建設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96 │台基富貴各項不利問題資│1張 │台基建│與本案無關 ││ │料 │ │設公司│(台基建設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97 │台基公司及心想室成公司│3張 │台基建│與本案無關 ││ │合作契約書 │ │設公司│(台基建設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98 │台基集團各專案企劃資料│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99 │寶利白金專案銷售手冊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00 │台基集團迪柏卡企劃書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01 │亞洲之翼宣傳及契約資料│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02 │台基集團亞洲之翼專案教│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戰手冊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03 │台基集團訓練資料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04 │阿肯迪亞公司訓練教材 │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05 │台基集團大陸分公司營運│1本 │台基建│與本案無關 ││ │資料 │ │設公司│(台基建設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06 │馬可波羅俱樂部合約書 │1本 │不詳 │無證據證明該││ │ │ │ │證據與本案關││ │ │ │ │連為何 │├──┼───────────┼──┼───┼──────┤│107 │亞洲奇基公司客戶資料簽│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領單(一)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08 │亞洲奇基公司客戶資料簽│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領單(二)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09 │亞洲奇基公司客戶資料簽│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領單(三)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10 │亞洲奇基公司客戶登錄名│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冊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11 │亞洲奇基公司客戶權益物│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領取明細表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12 │台基開發公司股東開會通│1本 │台基開│與本案無關 ││ │知(91、92年樣本) │ │發公司│(台基開發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13 │台基建設公司、亞洲奇基│1本 │台基建│與本案無關 ││ │公司會員渡假及訂房資料│ │設公司│(台基建設、││ │ │ │、亞洲│亞洲奇基公司││ │ │ │奇基公│未銷售慈雲寶││ │ │ │司 │塔) │├──┼───────────┼──┼───┼──────┤│114 │台基集團相關資料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15 │台基集團員工教戰手冊 │1本 │亞洲奇│與本案無關 ││ │ │ │基公司│(亞洲奇基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16 │台基集團股票認購資料 │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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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26 │阿肯迪亞公司執照影本 │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27 │阿肯迪亞公司組訓資料 │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28 │阿肯迪亞公司組訓資料 │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29 │阿肯迪亞公司結業證書 │2張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30 │阿肯迪亞公司台中客戶資│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料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31 │阿肯迪亞公司台中客戶資│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料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32 │阿肯迪亞公司台中客戶資│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料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33 │阿肯迪亞公司台中客戶資│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料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34 │WHOHOT會員卡 │10張│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35 │阿肯迪亞公司四聯式繳款│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單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36 │阿肯迪亞公司繳款書 │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37 │阿肯迪亞公司五聯式繳款│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單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38 │阿肯迪亞公司三聯式存入│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憑條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39 │阿肯迪亞公司信用卡存單│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40 │匯款資料(匯款帳號為王│2張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安石萬通銀行帳號)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41 │專案會員權益物申請書 │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42 │專案會員權益物簽領單 │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43 │權益物配送單 │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44 │契約書(精英專案) │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45 │合約書(富豪專案) │2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46 │契約書(尊爵專案) │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47 │領取契約書登記表 │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48 │納骨塔位使用權狀影本 │1本 │不詳 │彭蓉蓉、張欣││ │(彭蓉蓉、張欣浩、張欣│ │ │浩、張欣隆等││ │隆) │ │ │人均非本案告││ │ │ │ │訴人,雖為靈││ │ │ │ │骨塔使用權狀││ │ │ │ │,但無法證明││ │ │ │ │本案犯罪事實│├──┼───────────┼──┼───┼──────┤│149 │可轉換有價證券樣本 │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50 │WHOHOT住宿券、禮券 │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51 │阿肯迪亞公司各專案價格│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表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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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61 │阿肯迪亞91、92年度總分│2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類帳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62 │阿肯迪亞股票轉讓通報表│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63 │阿肯迪亞契約書 │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64 │阿肯迪亞產品申請書 │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65 │阿肯迪亞財務報表暨查核│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報告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66 │僑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查│1本 │僑蔚國│與本案無關 ││ │核報告書 │ │際公司│(阿肯迪亞公││ │ │ │(原為│司未銷售慈雲││ │ │ │阿肯迪│寶塔) ││ │ │ │亞) │ │├──┼───────────┼──┼───┼──────┤│167 │僑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資│1本 │僑蔚國│與本案無關 ││ │金調度表 │ │際公司│(阿肯迪亞公││ │ │ │(原為│司未銷售慈雲││ │ │ │阿肯迪│寶塔) ││ │ │ │亞) │ │├──┼───────────┼──┼───┼──────┤│168 │阿肯迪亞股東臨時會資料│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69 │阿肯迪亞薪資數明細 │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70 │阿肯迪亞公司公告 │2張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71 │阿肯迪亞公司薪資資料 │1本 │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72 │阿肯迪亞公司雜項資料 │22張│阿肯迪│與本案無關 ││ │ │ │亞公司│(阿肯迪亞公││ │ │ │ │司未銷售慈雲││ │ │ │ │寶塔) │├──┼───────────┼──┼───┼──────┤│173 │員工薪資資料(王安石所│3張 │阿肯迪│無證據證明該││ │有) │ │亞公司│證據與本案關││ │ │ │ │連為何 │├──┼───────────┼──┼───┼──────┤│174 │電腦主機 │1件 │阿肯迪│無證據證明該││ │ │ │亞公司│證據與本案關││ │ │ │ │連為何 │├──┼───────────┼──┼───┼──────┤│175 │收支日報表影本等及錄音│1箱 │王宗立│無證據證明該││ │帶一盒 │ │ │證據與本案關││ │ │ │ │連為何 │├──┼───────────┼──┼───┼──────┤│176 │阿肯迪亞公司資料一份 │1袋 │王安石│無證據證明該││ │ │ │ │證據與本案關││ │ │ │ │連為何 │└──┴───────────┴──┴───┴──────┘附表四┌──┬─────┬───────┬───────────┬───────┬───────┐│編號│戶名 │銀行全稱 │扣押帳戶 │金額 │備註 │├──┼─────┼───────┼───────────┼───────┼───────┤│1 │王宗立 │臺灣土地銀行 │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2萬 │無證據證明與本││ │ │信義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1,479 元 │案有關 │├──┼─────┼───────┼───────────┼───────┼───────┤│2 │王宗立 │第一商業銀行 │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0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建成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案有關 │├──┼─────┼───────┼───────────┼───────┼───────┤│3 │王宗立 │臺北富邦商業銀│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該帳戶內所有之│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苓雅、建國分│Z000000000)所有帳戶 │金額 │案有關 ││ │ │行 │ │ │ │├──┼─────┼───────┼───────────┼───────┼───────┤│4 │王宗立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3,323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新莊分行 │ │(需扣郵費、手│案有關 ││ │ │ │ │續費200元) │ │├──┼─────┼───────┼───────────┼───────┼───────┤│5 │王宗立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該帳戶內所有之│無證據證明與本││ │ │北桃分行 │ │金額 │案有關 │├──┼─────┼───────┼───────────┼───────┼───────┤│6 │王宗立 │中國信託商業銀│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5,693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城東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案有關 │├──┼─────┼───────┼───────────┼───────┼───────┤│7 │王宗立 │中國信託商業銀│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98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南桃園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案有關 │├──┼─────┼───────┼───────────┼───────┼───────┤│8 │王宗立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387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館前分行 │ │ │案有關 │├──┼─────┼───────┼───────────┼───────┼───────┤│9 │王宗立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100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仁愛分行 │ │ │案有關 │├──┼─────┼───────┼───────────┼───────┼───────┤│10 │王宗立 │彰化商業銀行 │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684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西松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案有關 │├──┼─────┼───────┼───────────┼───────┼───────┤│11 │王宗立 │上海商業儲蓄銀│0000000000000 │該帳戶內所有之│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松南分行 │ │金額 │案有關 │├──┼─────┼───────┼───────────┼───────┼───────┤│12 │王宗立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61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中崙分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14元 │案有關 ││ │ │ │000000000000 │新臺幣2,629元 │ │├──┼─────┼───────┼───────────┼───────┼───────┤│13 │王宗立 │玉山商業銀行 │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該帳戶內所有之│無證據證明與本││ │ │民生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金額 │案有關 │├──┼─────┼───────┼───────────┼───────┼───────┤│14 │王宗貞 │寶華商業銀行 │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875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已為星展銀行│Z000000000)所有帳戶 │ │案有關 ││ │ │接管) │ │ │ │├──┼─────┼───────┼───────────┼───────┼───────┤│15 │王宗貞 │寶華商業銀行 │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該帳戶內所有之│無證據證明與本││ │ │中港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金額 │案有關 ││ │ │(已為星展銀行│ │ │ ││ │ │接管) │ │ │ │├──┼─────┼───────┼───────────┼───────┼───────┤│16 │王宗貞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1萬9,251│無證據證明與本││ │ │松江分行 │ │元 │案有關 │├──┼─────┼───────┼───────────┼───────┼───────┤│17 │王宗貞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新臺幣9,271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世貿分行 │ │ │案有關 │├──┼─────┼───────┼───────────┼───────┼───────┤│18 │王宗貞 │臺北富邦商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該帳戶內所有之│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古亭、仁愛、│Z000000000)所有帳戶 │金額 │案有關 ││ │ │新興、安和、苓│ │ │ ││ │ │雅分行 │ │ │ │├──┼─────┼───────┼───────────┼───────┼───────┤│19 │王宗貞 │臺灣中小企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該帳戶內所有之│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建國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金額 │案有關 │├──┼─────┼───────┼───────────┼───────┼───────┤│20 │王宗貞 │中國信託商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6,289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城中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案有關 │├──┼─────┼───────┼───────────┼───────┼───────┤│21 │王宗貞 │中國信託商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656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西台中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案有關 │├──┼─────┼───────┼───────────┼───────┼───────┤│22 │王宗貞 │中國信託商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23萬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板橋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4,109 元 │案有關 │├──┼─────┼───────┼───────────┼───────┼───────┤│23 │王宗貞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1,037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館前分行 │ │ │案有關 │├──┼─────┼───────┼───────────┼───────┼───────┤│24 │王宗貞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18萬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館前分行 │ │2,648 元 │案有關 │├──┼─────┼───────┼───────────┼───────┼───────┤│25 │王宗貞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1,039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館前分行 │ │ │案有關 │├──┼─────┼───────┼───────────┼───────┼───────┤│26 │王宗貞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2,357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復興分行 │ │ │案有關 │├──┼─────┼───────┼───────────┼───────┼───────┤│27 │王宗貞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486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民權分行 │ │ │案有關 ││ │ │ │ │ │ ││ │ │ │ │ │ │├──┼─────┼───────┼───────────┼───────┼───────┤│28 │王宗貞 │臺北縣中和地區│0000-00-00000-0-00 │新臺幣4萬7,288│無證據證明與本││ │ │農會永盛收付處│ │元(需扣手續費│案有關 ││ │ │ │ │100元) │ │├──┼─────┼───────┼───────────┼───────┼───────┤│29 │王宗貞 │寶華商業銀行 │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該帳戶內所有之│無證據證明與本││ │ │中港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金額 │案有關 ││ │ │(已為星展銀行│ │ │ ││ │ │接管) │ │ │ │├──┼─────┼───────┼───────────┼───────┼───────┤│30 │王宗貞 │美商花旗銀行 │臺幣活存 │臺幣活存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臺北分行 │0000000000 │新臺幣1萬2,693│案有關 ││ │ │ │美金活存 │元 │ ││ │ │ │0000000000CHPS840 │美金活存 │ ││ │ │ │美金活存(應為歐元活存│381.23美元 │ ││ │ │ │) │歐元活存 │ ││ │ │ │0000000000CHPS978 │2.28歐元 │ │├──┼─────┼───────┼───────────┼───────┼───────┤│31 │王宗貞 │臺灣中小企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1萬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建國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5,644 元(需扣│案有關 ││ │ │ │ │手續費150元) │ │├──┼─────┼───────┼───────────┼───────┼───────┤│32 │王宗貞 │香港商香港上海│000-000000 │新臺幣5萬6,839│無證據證明與本││ │ │匯豐銀行 │ │元 │案有關 │├──┼─────┼───────┼───────────┼───────┼───────┤│33 │王宗貞 │國泰世華商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8萬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營業部 │Z000000000)所有帳戶 │7,567 元 │案有關 │├──┼─────┼───────┼───────────┼───────┼───────┤│34 │王宗貞 │臺灣中小企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21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高雄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案有關 │├──┼─────┼───────┼───────────┼───────┼───────┤│35 │李慈慧 │慶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24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 │ │ │案有關 │├──┼─────┼───────┼───────────┼───────┼───────┤│36 │李慈慧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該帳戶內所有之│無證據證明與本││ │ │中山分行 │ │金額 │案有關 │├──┼─────┼───────┼───────────┼───────┼───────┤│37 │李慈慧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66萬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館前分行 │ │0,123 元 │案有關 │├──┼─────┼───────┼───────────┼───────┼───────┤│38 │李慈慧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206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古亭分行 │ │ │案有關 │├──┼─────┼───────┼───────────┼───────┼───────┤│39 │李慈慧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1萬4,737│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二重分行 │ │元 │案有關 │├──┼─────┼───────┼───────────┼───────┼───────┤│40 │李慈慧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3萬8,008│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民生分行 │ │元 │案有關 │├──┼─────┼───────┼───────────┼───────┼───────┤│41 │李慈慧 │慶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24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 │ │ │案有關 │├──┼─────┼───────┼───────────┼───────┼───────┤│42 │李慈慧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新臺幣5萬2,666│無證據證明與本││ │ │興雅分行 │ │元 │案有關 │├──┼─────┼───────┼───────────┼───────┼───────┤│43 │李慈慧 │美商花旗銀行 │臺幣活存0000000000 │臺幣活存 │無證據證明與本││ │ │松江分行 │臺幣支存0000000000 │新臺幣38萬 │案有關 ││ │ │ │美金活存 │4,863 元 │ ││ │ │ │0000000000CHPS840 │臺幣支存 │ ││ │ │ │歐元活存 │新臺幣16萬 │ ││ │ │ │0000000000CHPS978 │0,642元 │ ││ │ │ │ │美金活存 │ ││ │ │ │ │0.02美元 │ ││ │ │ │ │歐元活存 │ ││ │ │ │ │1.57歐元 │ │├──┼─────┼───────┼───────────┼───────┼───────┤│44 │李慈慧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新臺幣150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中山分行 │ │ │案有關 │├──┼─────┼───────┼───────────┼───────┼───────┤│45 │李慈慧 │上海商業儲蓄銀│000000000 │支存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松南分行 │ │新臺幣3,346 元│案有關 ││ │ │ │ │活存 │ ││ │ │ │ │新臺幣1萬7,433│ ││ │ │ │ │元 │ │├──┼─────┼───────┼───────────┼───────┼───────┤│46 │王秀錦 │上海商業儲蓄銀│00000000000000 │美金468.2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西湖分行 │ │ │案有關 │├──┼─────┼───────┼───────────┼───────┼───────┤│47 │台基開發股│臺灣土地銀行 │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新臺幣│無證據證明與本││ │份有限公司│長春分行 │統一編號:00000000)所│1元、支票存款 │案有關 ││ │(下稱台基│ │有帳戶 │新臺幣3,730元 │ ││ │開發公司)│ │ │ │ │├──┼─────┼───────┼───────────┼───────┼───────┤│48 │台基建設股│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231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 │ │ │案有關 ││ │(下稱台基│ │ │ │ ││ │建設公司)│ │ │ │ │├──┼─────┼───────┼───────────┼───────┼───────┤│49 │台基開發公│萬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65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司 │松江分行 │ │ │案有關 │├──┼─────┼───────┼───────────┼───────┼───────┤│50 │台基開發公│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新臺幣95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司 │南門分行 │ │ │案有關 │├──┼─────┼───────┼───────────┼───────┼───────┤│51 │台基開發公│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196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司 │行館前分行 │ │ │案有關 │├──┼─────┼───────┼───────────┼───────┼───────┤│52 │台基開發公│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680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司 │中崙分行 │ │ │案有關 │├──┼─────┼───────┼───────────┼───────┼───────┤│53 │台基建設公│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1萬0,233│無證據證明與本││ │司(其後更│中崙分行 │ │元 │案有關 ││ │名為亞洲奇│ │ │ │ ││ │基綜合計畫│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54 │阿肯迪亞數│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 │新臺幣817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位科技股份│前金分行 │0000000000000 │新臺幣966元 │案有關 ││ │有限公司 │ │0000000000000 │新臺幣182元 │ │├──┼─────┼───────┼───────────┼───────┼───────┤│55 │阿肯迪亞數│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20元(無│無證據證明與本││ │位科技股份│信維分行 │ │扣押實益,未扣│案有關 ││ │有限公司 │ │ │押) │ │├──┼─────┼───────┼───────────┼───────┼───────┤│56 │阿肯迪亞數│合作金庫銀行 │支存0000000000000 │新臺幣1萬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位科技股份│大安分行 │活存0000000000000 │新臺幣1,901元 │案有關 ││ │有限公司 │ │(已於93.11.19被高雄行│ │ ││ │ │ │政執行處扣押在案) │ │ │├──┼─────┼───────┼───────────┼───────┼───────┤│57 │阿肯迪亞數│華僑商業銀行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新臺幣8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位科技股份│高雄分行 │限公司(統一編號: │ │案有關 ││ │有限公司 │ │00000000)所有帳戶 │ │ ││ │ │ │(已於94.3.10被高雄地 │ │ ││ │ │ │院民事執行處扣押命令扣│ │ ││ │ │ │押) │ │ │├──┼─────┼───────┼───────────┼───────┼───────┤│58 │阿肯迪亞國│華僑商業銀行 │阿肯迪亞國際食品股份有│新臺幣2萬2,600│無證據證明與本││ │際食品股份│高雄分行 │限公司(統一編號: │元 │案有關 ││ │有限公司 │ │00000000)所有帳戶 │ │ │├──┼─────┼───────┼───────────┼───────┼───────┤│59 │亞洲奇基綜│臺北富邦商業銀│亞洲奇基綜合計畫股份有│該帳戶內所有之│無證據證明與本││ │合計畫股份│行建國分行 │限公司(統一編號: │金額 │案有關 ││ │有限公司(│ │00000000)所有帳戶 │ │ ││ │下稱亞洲奇│ │ │ │ ││ │基公司) │ │ │ │ │├──┼─────┼───────┼───────────┼───────┼───────┤│60 │亞洲奇基公│中國信託商業銀│亞洲奇基綜合計畫股份有│新臺幣5萬0,322│無證據證明與本││ │司 │行中崙分行 │限公司(統一編號: │元 │案有關 ││ │ │ │00000000)所有帳戶 │ │ │├──┼─────┼───────┼───────────┼───────┼───────┤│61 │亞洲奇基公│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1萬0,046│無證據證明與本││ │司 │中崙分行 │000000000000 │元 │案有關 ││ │ │ │000000000000 │新臺幣19萬0, │ ││ │ │ │ │687元 │ ││ │ │ │ │新臺幣800 元 │ │├──┼─────┼───────┼───────────┼───────┼───────┤│62 │新台基聯合│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3,174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企業股份有│中崙分行 │ │ │案有關 ││ │限公司 │ │ │ │ │├──┼─────┼───────┼───────────┼───────┼───────┤│63 │飛翼國際股│臺灣土地銀行 │飛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 │無證據證明與本││ │份有限公司│長春分行 │統一編號:00000000)帳│新臺幣100萬 │案有關 ││ │(下稱飛翼│ │戶 │0,992元 │ ││ │公司) │ │ │支票存款 │ ││ │ │ │ │新臺幣4萬4,630│ ││ │ │ │ │元 │ │├──┼─────┼───────┼───────────┼───────┼───────┤│64 │飛翼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36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松山分行 │ │ │案有關 │├──┼─────┼───────┼───────────┼───────┼───────┤│65 │飛翼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1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城東分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71元 │案有關 ││ │ │ │000000000000 │新臺幣7萬5,922│ ││ │ │ │ │元 │ │├──┼─────┼───────┼───────────┼───────┼───────┤│66 │飛翼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 │ │行西湖分行 │ │ │案有關 ││ │ │ │ │ │ │├──┼─────┼───────┼───────────┼───────┼───────┤│67 │飛翼國際旅│臺灣土地銀行 │飛翼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活期存款新臺 │無證據證明與本││ │行社股份有│長春分行 │公司(統一編號: │幣111 元 │案有關 ││ │限公司 │ │00000000)所有帳戶 │ │ │└──┴─────┴───────┴───────────┴───────┴───────┘附表五┌──┬───┬──────┬───┬───┬─────┬─────┬──────────┬────┬────┬────┬────┐│編號│被害人│ 被害金額 │被害 │地點 │相關人 │詐術 │遊說內容 │資料出處│被害人對│聯絡電話│聯絡地址││ │ │(新台幣) │時間 │ │ │ │ │ │本案意見│ │ │├──┼───┼──────┼───┼───┼─────┼─────┼──────────┼────┼────┼────┼────┤│1 │郭振源│⒈確切金額不│⒈八十│被害地│王宗立(巨│巨宗公司以│⒈不詳。 │起訴書附│ │ │ ││ │ │詳(慈雲專案│六年間│點經查│宗公司董事│召募業務人│⒉富貴專案與政府、銀│表二(編│ │ │ ││ │ │七單位) │ │卷內未│長) │員名義,於│ 行團合作,又與各大│號二十五│ │ │ ││ │ │ │ │記載 │ │被害人加入│ 飯店結盟。 │) │ │ │ ││ │ │ │ │ │ │後,王宗立│ │ │ │ │ ││ │ │ │ │ │ │於公司週會│ │ │ │ │ ││ │ │ │ │ │ │上,不斷釋│ │ │ │ │ ││ │ │ │ │ │ │放利多消息│ │ │ │ │ ││ │ │ │ │ │ │,使被害人│ │ │ │ │ ││ │ │ │ │ │ │對巨宗公司│ │ │ │ │ ││ │ │ │ │ │ │產生信心,│ │ │ │ │ ││ │ │ │ │ │ │因而購買慈│ │ │ │ │ ││ │ │ │ │ │ │雲及富貴專│ │ │ │ │ ││ │ │ │ │ │ │案。 │ │ │ │ │ │├──┼───┼──────┼───┼───┼─────┼─────┼──────────┼────┼────┼────┼────┤│2 │廖江興│五十五萬元包│⒈八十│被害地│相關人士經│被害人經友│巨宗公司業務員向被害│起訴書附│ │ │ ││ │ │含:⒈慈雲專│六年八│點經查│查身份不詳│人介紹,認│人保證慈雲寶塔有增值│表二(編│ │ │ ││ │ │案二單位(需│月二十│卷內未│ │識巨宗公司│價值,且兩年內保證託│號五十五│ │ │ ││ │ │扣除87年7月7│一日 │記載 │ │之產品慈雲│售,惟被害人於八十八│) │ │ │ ││ │ │日所購買之4 │ │ │ │寶塔。 │年九月後,要求該公司│ │ │ │ ││ │ │單位價格) │ │ │ │ │代售時,遲未獲處理。│ │ │ │ ││ │ │ │ │ │ │ │ │ │ │ │ │├──┼───┼──────┼───┼───┼─────┼─────┼──────────┼────┼────┼────┼────┤│3 │吳輝勝│34萬元(慈雲│87年間│巨宗國│經辦業務黃│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狀中未表其│96年蒞字│ │ │ ││ │ │寶塔四單位)│(慈雲│際企業│佳瑜 │狀中未表明│推銷說詞為何 │14744號 │ │ │ ││ │ │、8萬5000元 │寶塔)│股份有│ │詐術為何 │ │補充理由│ │ │ ││ │ │(富貴專案)│87年12│限公司│ │ │ │書 │ │ │ ││ │ │、18萬元(馬│月6日 │ │ │ │ │ │ │ │ ││ │ │可波羅專案)│(富貴│ │ │ │ │ │ │ │ ││ │ │ │專案)│ │ │ │ │ │ │ │ │└──┴───┴──────┴───┴───┴─────┴─────┴──────────┴────┴────┴────┴────┘附表六┌──┬───┬──────┬───┬───┬─────┬─────┬──────────┬────┬────┬────┬────┐│編號│被害人│ 被害金額 │被害 │地點 │相關人 │詐術 │遊說內容 │資料出處│被害人對│聯絡電話│聯絡地址││ │ │(新台幣) │時間 │ │ │ │ │ │本案意見│ │ │├──┼───┼──────┼───┼───┼─────┼─────┼──────────┼────┼────┼────┼────┤│1 │林永利│二十五萬五千│八十七│巨宗國│郭恆銘(巨│郭恆銘與被│慈雲寶塔週邊道路適經│起訴書附│ │ │ ││ │ │元(慈雲專案│年三月│際企業│宗公司業務│害人前因工│南二高,工程完工地價│表二(編│ │ │ ││ │ │三單位) │間 │有限公│員)陳銘祥│作關係認識│立即暴漲,投資可增值│號四) │ │ │ ││ │ │ │ │司(下│(巨宗公司│,郭恆銘以│數倍,若從購買日起算│ │ │ │ ││ │ │ │ │稱巨宗│經理)姓名│理財名義,│兩年後仍未賣出,公司│ │ │ │ ││ │ │ │ │公司)│年籍不詳之│帶被害人至│保證以原價(每單位八│ │ │ │ ││ │ │ │ │ │人(巨宗公│上開地點,│萬五千元)買回,惟嗣│ │ │ │ ││ │ │ │ │ │司副總) │再由該陳銘│後被害人欲賣出塔位時│ │ │ │ ││ │ │ │ │ │ │祥及巨宗公│,發覺因塔位過剩,需│ │ │ │ ││ │ │ │ │ │ │司副總對被│登記等候有人洽購方可│ │ │ │ ││ │ │ │ │ │ │害人推銷慈│賣出。 │ │ │ │ ││ │ │ │ │ │ │雲寶塔專案│ │ │ │ │ │├──┼───┼──────┼───┼───┼─────┼─────┼──────────┼────┼────┼────┼────┤│2 │劉秋月│十九萬元(慈│八十七│巨宗公│劉文平(巨│被害人應徵│劉文平向被害人稱慈雲│起訴書附│ │ │ ││ │ │雲專案二單位│年九月│司 │宗公司協理│巨宗公司擔│寶塔將來獲利多,係不│表二(編│ │ │ ││ │ │) │中旬 │ │) │任業務工作│錯之投資理財方式,且│號九) │ │ │ ││ │ │ │ │ │ │後,因業績│員工投資又可計入業績│ │ │ │ ││ │ │ │ │ │ │不佳,劉文│績效,被害人在投資理│ │ │ │ ││ │ │ │ │ │ │平趁機向被│財及業績壓力下購買二│ │ │ │ ││ │ │ │ │ │ │害人推銷慈│單位。 │ │ │ │ ││ │ │ │ │ │ │雲寶塔專案│ │ │ │ │ │├──┼───┼──────┼───┼───┼─────┼─────┼──────────┼────┼────┼────┼────┤│3 │郭振源│⒈確切金額不│⒈八十│被害地│王宗立(巨│巨宗公司以│⒈不詳。 │起訴書附│ │ │ ││ │ │詳(慈雲專案│六年間│點經查│宗公司董事│召募業務人│⒉富貴專案與政府、銀│表二(編│ │ │ ││ │ │七單位) │⒉八十│卷內未│長) │員名義,於│ 行團合作,又與各大│號二十五│ │ │ ││ │ │⒉確切金額不│八年間│記載 │ │被害人加入│ 飯店結盟。 │) │ │ │ ││ │ │詳(富貴專案│ │ │ │後,王宗立│ │ │ │ │ ││ │ │二單位) │ │ │ │於公司週會│ │ │ │ │ ││ │ │ │ │ │ │上,不斷釋│ │ │ │ │ ││ │ │ │ │ │ │放利多消息│ │ │ │ │ ││ │ │ │ │ │ │,使被害人│ │ │ │ │ ││ │ │ │ │ │ │對巨宗公司│ │ │ │ │ ││ │ │ │ │ │ │產生信心,│ │ │ │ │ ││ │ │ │ │ │ │因而購買慈│ │ │ │ │ ││ │ │ │ │ │ │雲及富貴專│ │ │ │ │ ││ │ │ │ │ │ │案。 │ │ │ │ │ │├──┼───┼──────┼───┼───┼─────┼─────┼──────────┼────┼────┼────┼────┤│4 │李曉菁│十九萬元(慈│八十七│被害地│相關人士經│經查卷內未│購買慈雲寶塔專案,如│起訴書附│ │ │ ││ │ │雲專案二單位│年十一│點經查│查身份不詳│記載所施用│日後不願購買,可全額│表二(編│ │ │ ││ │ │) │月三日│卷內未│ │詐術為何 │退費,且不先付清尾款│號三十三│ │ │ ││ │ │ │ │記載 │ │ │,頭款將被沒收,惟被│) │ │ │ ││ │ │ │ │ │ │ │害人嗣後發覺契約書所│ │ │ │ ││ │ │ │ │ │ │ │載與業務員所言並不符│ │ │ │ ││ │ │ │ │ │ │ │合。 │ │ │ │ │├──┼───┼──────┼───┼───┼─────┼─────┼──────────┼────┼────┼────┼────┤│5 │潘靜芬│四十七萬元(│八十七│臺北市│相關人士經│經查卷內未│購買慈雲寶塔如日後不│起訴書附│ │ │ ││ │ │慈雲專案五單│年十月│八德路│查身份不詳│記載所施用│願購買,可全額退費,│表二(編│ │ │ ││ │ │位) │二十六│三段三│ │詐術為何 │但如不先付清尾款,則│號四十四│ │ │ ││ │ │ │日 │十二號│ │ │頭款將被沒收,惟嗣後│) │ │ │ ││ │ │ │ │台全分│ │ │被害人發覺情況與業務│ │ │ │ ││ │ │ │ │公司 │ │ │員所言不符。 │ │ │ │ │├──┼───┼──────┼───┼───┼─────┼─────┼──────────┼────┼────┼────┼────┤│6 │葉文萍│九萬五千元(│八十七│被害地│蘇泳蒼(台│被害人與蘇│蘇泳蒼對被害人稱其幫│起訴書附│ │ │ ││ │ │慈雲專案一單│年間 │點經查│基公司業務│泳蒼原係同│被害人保留一個風水極│表二(編│ │ │ ││ │ │位) │ │卷內未│員) │事,被害人│佳之塔位,將來一定大│號四十九│ │ │ ││ │ │ │ │記載 │ │離職後,蘇│賣,惟被害人嗣後雖向│) │ │ │ ││ │ │ │ │ │ │泳蒼藉同事│提出託售,至今仍未售│ │ │ │ ││ │ │ │ │ │ │之誼,趁機│出。 │ │ │ │ ││ │ │ │ │ │ │推銷慈雲寶│ │ │ │ │ ││ │ │ │ │ │ │塔。 │ │ │ │ │ │├──┼───┼──────┼───┼───┼─────┼─────┼──────────┼────┼────┼────┼────┤│7 │潘郁鈞│確切金額不詳│八十八│當事人│曾文信(阿│當事人陳述│曾文信向被害人表示該│起訴書附│ │ │ ││ │ │但包含:富貴│年三月│陳述狀│肯迪亞公司│狀中未提及│公司之「WHOHOT」 │表二(編│ │ │ ││ │ │專案三單位、│十七日│中未提│業務員) │此部分之內│資訊服務專案保證賺錢│號五十二│ │ │ ││ │ │慈雲專案三單│ │及此部│ │容 │,欲購從速,惟嗣後被│) │ │ │ ││ │ │位、阿肯迪亞│ │分之內│ │ │害人血本無歸。 │ │ │ │ ││ │ │專案一單位 │ │容 │ │ │ │ │ │ │ │├──┼───┼──────┼───┼───┼─────┼─────┼──────────┼────┼────┼────┼────┤│8 │廖江興│五十五萬元包│⒈八十│被害地│相關人士經│被害人經友│巨宗公司業務員向被害│起訴書附│ │ │ ││ │ │含:⒈慈雲專│六年八│點經查│查身份不詳│人介紹,認│人保證慈雲寶塔有增值│表二(編│ │ │ ││ │ │案二單位(需│月二十│卷內未│ │識巨宗公司│價值,且兩年內保證託│號五十五│ │ │ ││ │ │扣除87年7月7│一日 │記載 │ │之產品慈雲│售,惟被害人於八十八│) │ │ │ ││ │ │日所購買慈雲│ │ │ │寶塔。 │年九月後,要求該公司│ │ │ │ ││ │ │寶塔四單位之│ │ │ │ │代售時,遲未獲處理。│ │ │ │ ││ │ │價格) │ │ │ │ │ │ │ │ │ │├──┼───┼──────┼───┼───┼─────┼─────┼──────────┼────┼────┼────┼────┤│9 │顏珮瑜│二十五萬五千│八十七│巨宗公│相關人士經│被害人透過│巨宗公司保證二年後如│起訴書附│ │ │ ││ │ │元(慈雲專案│年間 │司南京│查身份不詳│友人介紹,│未出售,會為其變賣所│表二(編│ │ │ ││ │ │三單位) │ │東路分│ │購買慈雲寶│購之寶塔,惟被害人嗣│號六十)│ │ │ ││ │ │ │ │公司 │ │塔 │後詢問該公司,得知需│ │ │ │ ││ │ │ │ │ │ │ │排隊等候出售或低價出│ │ │ │ ││ │ │ │ │ │ │ │售 │ │ │ │ │├──┼───┼──────┼───┼───┼─────┼─────┼──────────┼────┼────┼────┼────┤│10 │蕭仲文│十九萬元(慈│八十七│巨宗公│不詳(巨宗│被害人透過│九十三年南二高完成,│起訴書附│ │ │ ││ │ │雲專案二單位│年中旬│司 │公司主管)│友人王嘉南│經過嘉義一帶所有土葬│表二(編│ │ │ ││ │ │) │ │ │ │介紹,同至│墳全數強制遷移至嘉義│號六十二│ │ │ ││ │ │ │ │ │ │巨宗公司聽│之慈雲寶塔,屆時寶塔│) │ │ │ ││ │ │ │ │ │ │說明會,該│將自原價九萬五千元倍│ │ │ │ ││ │ │ │ │ │ │公司主管向│增至三十萬一個,買下│ │ │ │ ││ │ │ │ │ │ │被害人推銷│寶塔二年後便會開始排│ │ │ │ ││ │ │ │ │ │ │慈雲寶塔。│隊出售,預計八十九年│ │ │ │ ││ │ │ │ │ │ │ │後就會售出,惟至今被│ │ │ │ ││ │ │ │ │ │ │ │害人所購之寶塔仍未售│ │ │ │ ││ │ │ │ │ │ │ │出。 │ │ │ │ │├──┼───┼──────┼───┼───┼─────┼─────┼──────────┼────┼────┼────┼────┤│11 │王嘉南│九萬五千元(│八十七│巨宗公│相關人士經│被害人在巨│(被害人未說明其推銷│起訴書附│ │ │ ││ │ │慈雲專案一單│年間 │司 │查身份不詳│宗公司工作│說詞為何) │表二(編│ │ │ ││ │ │位) │ │ │ │時,購買慈│ │號六十三│ │ │ ││ │ │ │ │ │ │雲寶塔。 │ │) │ │ │ │├──┼───┼──────┼───┼───┼─────┼─────┼──────────┼────┼────┼────┼────┤│12 │張簡玉│二十五萬五千│八十七│被害地│相關人士經│被害人透過│該公司業務員要求被害│起訴書附│ │ │ ││ │雲 │元(慈雲專案│年三月│點經查│查身份不詳│朋友介紹,│人先付訂金保留塔位,│表二(編│ │ │ ││ │ │三單位) │五日 │卷內未│ │購買慈雲專│日後若不願購買,可全│號七十一│ │ │ ││ │ │ │ │記載 │ │案。 │額退費,然被害人支付│) │ │ │ ││ │ │ │ │ │ │ │一萬元訂金後,接獲該│ │ │ │ ││ │ │ │ │ │ │ │公司職員電話稱不付尾│ │ │ │ ││ │ │ │ │ │ │ │款,即將訂金沒收,被│ │ │ │ ││ │ │ │ │ │ │ │害人支付尾款後,依合│ │ │ │ ││ │ │ │ │ │ │ │約內容至該公司託售,│ │ │ │ ││ │ │ │ │ │ │ │惟迄未處理。 │ │ │ │ │├──┼───┼──────┼───┼───┼─────┼─────┼──────────┼────┼────┼────┼────┤│13 │吳輝勝│34萬元(慈雲│87年間│巨宗國│經辦業務黃│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狀中未表其│96年蒞字│ │ │ ││ │ │寶塔四單位)│(慈雲│際企業│佳瑜 │狀中未表明│推銷說詞為何 │14744號 │ │ │ ││ │ │、8萬5000元 │寶塔)│股份有│ │詐術為何 │ │補充理由│ │ │ ││ │ │(富貴專案)│87年12│限公司│ │ │ │書 │ │ │ ││ │ │、18萬元(馬│月6日 │ │ │ │ │ │ │ │ ││ │ │可波羅專案)│(富貴│ │ │ │ │ │ │ │ ││ │ │ │專案)│ │ │ │ │ │ │ │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7-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