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董譽修選任辯護人 薛維平律師
陳令軒律師被 告 陳建融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王秀慧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