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7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阿益選任辯護人 李建民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阿益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溫宗玲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