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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附民緝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3號原 告 林峰平

陳琬婷彭榮達葉聖興顏子祥王克文張傑男張萬士戴冠程(即戴建文)蘇榮鴻傅瑜中陳青蓉黃偉華郭衛中楊智均彭康雄柯雅椿莊燿銘佘桂芳PADKI GOPALMARTIN JAMES CUNNINGHAM

MAH KAI LEONG (馬啟良)ANDREAS ARMIN GANAHL上 列 共同 訴 訟代 理 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被 告 ASHTON, Jenness Margaret (Jenny)上列被告因104年度金重訴緝字第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案件,刑事部分業因時效完成,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李鴻維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自青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