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 告 劉桓毅被 告 歐陽濟剛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略以:其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本案損害賠償,並引用刑事案件卷證,聲明、陳述均引用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以:其均引用刑事案件之抗辯,且原告請求5萬元之損害賠償過高,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吳承學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徐鶯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