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96號原 告 陳珍玉被 告 王娟娟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9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被告被訴之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雖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然原告係對其所主張被告全部之公然侮辱及誹謗行為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請求內容無法分割,且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陳思帆法 官 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