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0000-000000 (年籍詳卷)被 告 章君浩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侵訴字第2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及所提之證據等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宋雲淳法 官 許筑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馨慧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