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0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海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44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106 年度執聲字第1506號、104 年度緩字第2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海潮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449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確定,並於106 年8 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仿冒「米奇」等圖樣之服飾(詳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紅保管字第192 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11月15日修正、105 年11月30日公布、105 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則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先予敘明。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449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4 年8月25日確定,並於106 年8 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認定通知書在卷可憑,堪認上開扣案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自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
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尚卿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1 │米奇圖樣上衣 │玖拾壹件 │├──┼─────────────┼───────┤│ 2 │米奇圖樣褲子 │貳拾肆件 │├──┼─────────────┼───────┤│ 3 │米奇圖樣袋子 │壹個 │├──┼─────────────┼───────┤│ 4 │米妮圖樣上衣 │柒件 │├──┼─────────────┼───────┤│ 5 │米妮圖樣褲子 │拾壹件 │├──┼─────────────┼───────┤│ 6 │奇奇蒂蒂圖樣上衣 │壹件 │├──┼─────────────┼───────┤│ 7 │黛西圖樣上衣 │伍件 │├──┼─────────────┼───────┤│ 8 │布魯托圖樣上衣 │壹件 │├──┼─────────────┼───────┤│ 9 │高飛圖樣上衣 │貳拾壹件 │├──┼─────────────┼───────┤│ 10 │唐老鴨圖樣上衣 │拾貳件 │├──┼─────────────┼───────┤│ 11 │唐老鴨圖樣褲子 │壹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