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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單聲沒字第 2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薩摩亞商澍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 代表人 賴均坪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 年度執聲字第1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6559 號被告賴均坪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一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確定,並於106 年8 月2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請依上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17日、105 年5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105 年7 月

1 日開始施行;且於刑法第2 條第2 項亦已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惟按修正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違反第7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第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或第23條第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之規定,係於105年11月9 日公布施行。可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於刑法沒收部分修正後仍有適用,且為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薩摩亞商澍雨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賴均坪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而以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論處,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5 年度偵字第1655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防曬劑成分,且未依規定辦理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5.04.28FDA研字第1050009952號檢驗報告書1 份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5152號卷第3頁及背面),均屬妨害衛生之物品,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意旨除誤引用上開規定容有未洽外,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 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號│名稱 │數量 │├──┼───────────────────────────┼───┤│1 │CREMA CARACOR ULTRA SUN PROTECTOR SPF50/PA+++ │96罐 ││ │(原進倉報單:AW 05G97E0709-3 ) │ │├──┼───────────────────────────┼───┤│2 │CREMA CARACOL BLEMISH-COVER BALM B .B CREAM SPF30/PA++│120 罐││ │(原進倉報單:AW 05G97E0709-4 ) │ │├──┼───────────────────────────┼───┤│3 │CREMA CARACOL COMPLETE CONTROL C .C CREAM SPF30/PA++ │120 罐││ │(原進倉報單:AW 05G97E0709-5 ) │ │└──┴───────────────────────────┴───┘

裁判日期:201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