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9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志遠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000
8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107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梁志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梁志遠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見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107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3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與
告訴人梁德陽係父子關係,與被害人林綉金係繼母繼子關係,是告訴人、被害人與被告各為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與被告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 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該2 人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犯恐嚇罪,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之家庭暴力罪,公訴意旨未論及此,尚有未洽。
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1 至1-4 、編號12-1至
12 -2 、17-1至17-4、19-1至19-3、21-1至21-2及24-1至24-2所示之同一日內數次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係於密接之時間、以同一方式對同一被害人為之,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乃屬單一犯意接續而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各論以一罪。被告先後為如附表編號1 至27所示27次恐嚇危害安全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因不滿其生母遺產之處理結果而屢追討金錢未果
,不思理性方式解決問題,竟以傳送簡訊方式恫嚇告訴人及被害人及其等家人,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告訴人表示:因其與被告係父子關係,考量被告有心臟病,又罹患重度身心障礙,被告應係一時情緒失控而肇犯本案,願意原諒被告等情(見本院卷第33頁、第30頁、第28-1頁),被害人則表示不願意原諒被告乙節,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情節、及與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親屬關係、被告自述國中畢業、單身、重度身心障礙、生活無法自理、無工作、以變賣家中物品及借錢維生之教育程度、身體健康、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3頁反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賽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日期 │ 時間 │傳遞簡訊方式│傳遞簡訊對象│ 內容 │ 宣告刑 │├──┼─────┼────┼──────┼──────┼──────────┼──────┤│1-1 │99年8月6日│16時48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我是《梁志遠》現在勒│梁志遠犯恐嚇││ │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索妳二千萬,不用商量│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馬上給,不然要你的命│處拘役叁拾日││ │ │ │ │ │。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1-2 │ │16時55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從現在起,我全心全力│仟元折算壹日││ │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的找妳,我看妳可以躲│。 ││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多久。最好的話把二千│ ││ │ │ │ │ │萬帶在身上,不然妳必│ ││ │ │ │ │ │死無疑。 │ │├──┤ ├────┼──────┼──────┼──────────┤ ││1-3 │ │18時52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除非我死,我一定追殺│ ││ │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妳,到妳死為止。 │ ││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 │ │├──┤ ├────┼──────┼──────┼──────────┤ ││1-4 │ │20時39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找誰都沒有用,二千萬│ ││ │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跟妳的命我只要一個。│ ││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 │ │├──┼─────┼────┼──────┼──────┼──────────┼──────┤│2 │99年12月20│16時57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幹你娘的臭G巴,一槍 │梁志遠犯恐嚇││ │日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打死你太便宜你,我會│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一刀一刀的把你肉割下│處拘役貳拾日││ │ │ │ │ │來,不要被我碰到你家│,如易科罰金││ │ │ │ │ │任何人,小心我會找人│,以新臺幣壹││ │ │ │ │ │輪姦她,再讓她死,記│仟元折算壹日││ │ │ │ │ │住不要讓我碰到。 │。 │├──┼─────┼────┼──────┼──────┼──────────┼──────┤│3 │100年1月8 │1時18分 │使用門號0000│告訴人所使用│你的意思我了解,就算│梁志遠犯恐嚇││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死也是不還就對了。那│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79號電話 │你就抱著錢一起死吧!│處拘役貳拾日││ │ │ │ │ │那我的意思你知不知道│,如易科罰金││ │ │ │ │ │,我什麼都不要了,你│,以新臺幣壹││ │ │ │ │ │滿意了吧!我發誓一定│仟元折算壹日││ │ │ │ │ │要殺林綉金和梁德陽。│。 │├──┼─────┼────┼──────┼──────┼──────────┼──────┤│4 │100年1月10│0時47分 │使用門號0000│告訴人所使用│我不想再跟你扯東扯西│梁志遠犯恐嚇││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算我威脅,恐嚇你啦│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00號買你的命00號0樓 │處拘役貳拾日││ │ │ │ │ │買林銹金的命不還,不│,如易科罰金││ │ │ │ │ │想活一句話就好,別囉│,以新臺幣壹││ │ │ │ │ │嗦~我一條爛命,值得│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5 │100年1月12│0時2分 │使用門號0000│告訴人所使用│幹你娘的大雞巴,一切│梁志遠犯恐嚇││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事情因妳而起,這件事│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一定會有人死,妳是第│處拘役拾日,││ │ │ │ │ │一個,用槍打死妳太便│如易科罰金,││ │ │ │ │ │宜妳了,我打算用火燒│以新臺幣壹仟││ │ │ │ │ │,讓妳沒全屍,梁德陽│元折算壹日。││ │ │ │ │ │我用槍打死了再鞭屍- │ │├──┼─────┼────┼──────┼──────┼──────────┼──────┤│6 │100年1月25│2時8分 │使用門號0000│告訴人所使用│我現在靠販毒為生,被│梁志遠犯恐嚇││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抓了,關到你死了我都│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還沒出來,所以槍我會│處拘役貳拾日││ │ │ │ │ │隨身帶著,我先被警察│,如易科罰金││ │ │ │ │ │找到,我橫屍街頭,你│,以新臺幣壹││ │ │ │ │ │們先被我碰到,就是你│仟元折算壹日││ │ │ │ │ │們橫屍街頭,躲好哦~│。 │├──┼─────┼────┼──────┼──────┼──────────┼──────┤│7 │100年5月24│16時31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我做夢都可以殺了妳這│梁志遠犯恐嚇││ │日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個賤人,妳自己來找我│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死妳自己一個,我找│處拘役貳拾日││ │ │ │ │ │到妳,妳是全家死光光│,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8 │100年6月7 │11時23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我總有一天等到妳這個│梁志遠犯恐嚇││ │日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臭婊子,不要給我機會│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當那天來的時候,我│處拘役貳拾日││ │ │ │ │ │手下不會留情,我會讓│,如易科罰金││ │ │ │ │ │妳後悔為什麼當初要騙│,以新臺幣壹││ │ │ │ │ │我,操妳祖宗十八代。│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9 │100年6月22│20時2分 │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我這輩子是一定有機會│梁志遠犯恐嚇││ │日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報仇的,殺不到妳,殺│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你女兒也是一樣意思。│處拘役叁拾日││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 │101年8月22│13時2分 │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醫生說我的心臟不好活│梁志遠犯恐嚇││ │日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的會很難過。你記得躲│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好,讓我找到,沒有六│處拘役貳拾日││ │ │ │ │ │百萬給我,你一定要死│,如易科罰金││ │ │ │ │ │,而且會死得很痛苦。│,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1 │102年10月 │13時45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醫院已經判了我死刑,│梁志遠犯恐嚇││ │20日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也就是再活沒多久。這│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個月底前欠我的二百萬│處拘役貳拾日││ │ │ │ │ │不還,我找妳宜蘭的親│,如易科罰金││ │ │ │ │ │戚要,要不到我會放火│,以新臺幣壹││ │ │ │ │ │燒他家,妳看著辦。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2-1│104年6月2 │7時46分 │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現在的資訊這麼發達,│梁志遠犯恐嚇││ │日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要找一個人會有多困難│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更何況我還去過,讓│處拘役叁拾日││ │ │ │ │ │我找到你宜蘭的老家,│,如易科罰金││ │ │ │ │ │我會讓你全家死光光。│,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12-2│ │16時45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我們說話不算話,不要│。 ││ │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以為我也是一樣,只要│ ││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讓我找到一個跟你有關│ ││ │ │ │ │ │的人,就什麼都不用說│ ││ │ │ │ │ │了,你就等著辦後事,│ ││ │ │ │ │ │到時不要後悔,後悔是│ ││ │ │ │ │ │沒藥可醫。 │ │├──┼─────┼────┼──────┼──────┼──────────┼──────┤│13 │104年12月 │10時31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昨天晚上我做夢,夢到│梁志遠犯恐嚇││ │23日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把妳殺死,相信總有一│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天這個夢會實現。 │處拘役貳拾日││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4 │105年6月15│14時49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林仁傑 │梁志遠犯恐嚇││ │日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宜蘭縣○○市○路00號│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00-0000000 │處拘役貳拾日││ │ │ │ │ │當年妳是要我叫他舅舅│,如易科罰金││ │ │ │ │ │,應該是妳的弟弟,如│,以新臺幣壹││ │ │ │ │ │果不是算他倒楣。妳不│仟元折算壹日││ │ │ │ │ │來找我,我就去找他。│。 ││ │ │ │ │ │我沒什麼耐性,給妳三│ ││ │ │ │ │ │天。三天後我一定會有│ ││ │ │ │ │ │所行動,空手也不用來│ ││ │ │ │ │ │,就準備後事吧。大家│ ││ │ │ │ │ │一起死,我找一個夠本│ ││ │ │ │ │ │;二個就有的賺,妳看│ ││ │ │ │ │ │著辦。 │ │├──┼─────┼────┼──────┼──────┼──────────┼──────┤│15 │105年6月19│21時52分│LINE │告訴人之手機│明天不回應,我就去找│梁志遠犯恐嚇││ │日 │ │ │ │這個人。 │危害安全罪,││ │ │ │ │ │林仁傑 │處拘役貳拾日││ │ │ │ │ │宜蘭縣○○市○○路 │,如易科罰金││ │ │ │ │ │00號 │,以新臺幣壹││ │ │ │ │ │00-0000000 │仟元折算壹日││ │ │ │ │ │你是我爸爸,你教的要│。 ││ │ │ │ │ │記得,不能讓你說話不│ ││ │ │ │ │ │算話 │ ││ │ │ │ │ │不還錢,就殺人,還要│ ││ │ │ │ │ │加上放火。 │ ││ │ │ │ │ │我做事光明正大,會告│ ││ │ │ │ │ │訴他,我是你的兒子,│ ││ │ │ │ │ │是因為林綉金欠我二佰│ ││ │ │ │ │ │萬沒還,又躲起來,所│ ││ │ │ │ │ │以只好找他算他倒楣。│ │├──┼─────┼────┼──────┼──────┼──────────┼──────┤│16 │105年7月13│19時56分│LINE │告訴人之手機│剛剛我打電話去康樂釣│梁志遠犯恐嚇││ │日 │ │ │ │具社,愛說謊,這次要│危害安全罪,││ │ │ │ │ │付出代價了,他說他不│處拘役貳拾日││ │ │ │ │ │是林仁傑,他頂他的店│,如易科罰金││ │ │ │ │ │半年了,我有錄音,我│,以新臺幣壹││ │ │ │ │ │相信。 │仟元折算壹日││ │ │ │ │ │在法律上我殺死林仁傑│。 ││ │ │ │ │ │,你的財產,我的特留│ ││ │ │ │ │ │份就沒了,他自己說他│ ││ │ │ │ │ │不是,所以我去放火燒│ ││ │ │ │ │ │他家,最多我被判死刑│ ││ │ │ │ │ │,我的小孩一樣可以繼│ ││ │ │ │ │ │承,你的財產,我的特│ ││ │ │ │ │ │留份,難怪你們會那麼│ ││ │ │ │ │ │好,原來都是詐騙集團│ ││ │ │ │ │ │的人。 │ ││ │ │ │ │ │這次騙人騙出問題了,│ ││ │ │ │ │ │我可以隨時去放火,不│ ││ │ │ │ │ │用擔心任何事。 │ ││ │ │ │ │ │還不叫林銹金快出面處│ ││ │ │ │ │ │理,一但火一放,什麼│ ││ │ │ │ │ │都不用說了,再去報警│ ││ │ │ │ │ │,我一個心臟病人,快│ ││ │ │ │ │ │死了,無所謂。 │ │├──┼─────┼────┼──────┼──────┼──────────┼──────┤│17-1│105年7月14│17時41分│LINE │告訴人之手機│如果司法沒有辦法還我│梁志遠犯恐嚇││ │日 │ │ │ │公道,我保證姓林的一│危害安全罪,││ │ │ │ │ │定會有人死,這一點我│處拘役叁拾日││ │ │ │ │ │很有把握,而且時間不│,如易科罰金││ │ │ │ │ │用太久,會再幾天之內│,以新臺幣壹││ │ │ │ │ │,相信我還有這一點點│仟元折算壹日││ │ │ │ │ │的能耐,欺人太甚,這│。 ││ │ │ │ │ │個社會還有非法正義。│ │├──┤ ├────┼──────┼──────┼──────────┤ ││17-2│ │20時35分│LINE │告訴人之手機│現在來比看誰比較快 │ ││ │ │ │ │ │一、林銹金出來跟我處│ ││ │ │ │ │ │理 │ ││ │ │ │ │ │二、我去宜蘭放火 │ ││ │ │ │ │ │我的時間最多只剩幾天│ ││ │ │ │ │ │而已 │ ││ │ │ │ │ │罵你是畜牲,是我不對│ ││ │ │ │ │ │,因為說你是畜牲,是│ ││ │ │ │ │ │汙辱到畜牲,你根本就│ ││ │ │ │ │ │是連畜牲都不如,二年│ ││ │ │ │ │ │前本來做心瓣膜手術就│ ││ │ │ │ │ │好(百分之百成功),│ ││ │ │ │ │ │現在我是再(在)等死│ ││ │ │ │ │ │,我已經不在乎了! │ │├──┤ ├────┼──────┼──────┼──────────┤ ││17-3│ │晚間某時│LINE │告訴人之手機│我的小孩說了,如果你│ ││ │ │許 │ │ │的兒子,他們的爸爸,│ ││ │ │ │ │ │就是我。 │ ││ │ │ │ │ │想做什麼就去做吧!希│ ││ │ │ │ │ │望我走時是沒有牽掛,│ ││ │ │ │ │ │你那些不義之財他們也│ ││ │ │ │ │ │不會想要,你等著,也│ ││ │ │ │ │ │許明天,也許後天,最│ ││ │ │ │ │ │慢不會超過七天,跟林│ ││ │ │ │ │ │銹金有關的人,一定會│ ││ │ │ │ │ │有人陪葬,很遺憾找不│ ││ │ │ │ │ │到他的小妹妹,以前我│ ││ │ │ │ │ │叫小阿姨的那個人,碰│ ││ │ │ │ │ │到她騙也把她騙上車,│ ││ │ │ │ │ │不要給我機會,我會讓│ ││ │ │ │ │ │林銹金後悔,讓你成為│ ││ │ │ │ │ │林家的罪人。你的所作│ ││ │ │ │ │ │所為說出去都沒人相信│ ││ │ │ │ │ │,世上有如此沒人姓人│ ││ │ │ │ │ │。 │ ││ │ │ │ │ │不服的話,給你一個機│ ││ │ │ │ │ │會,隨便找十個人,開│ ││ │ │ │ │ │辯論會,大家聽完了以│ ││ │ │ │ │ │後,只要有一個人,說│ ││ │ │ │ │ │梁德陽沒錯,梁志遠馬│ ││ │ │ │ │ │上自殺。 │ │├──┤ ├────┼──────┼──────┼──────────┤ ││17-4│ │23時19分│LINE │告訴人之手機│梁德陽你敢嗎? │ ││ │ │ │ │ │你來有這條路可以走,│ ││ │ │ │ │ │要不要就看你。時間地│ ││ │ │ │ │ │點都你決定。 │ ││ │ │ │ │ │這些明天開始會在你的│ ││ │ │ │ │ │臉書上給社會大眾公評│ ││ │ │ │ │ │,這事一公開讓大家知│ ││ │ │ │ │ │道,世界梁氏宗親會的│ ││ │ │ │ │ │理事長,是如此卑鄙小│ ││ │ │ │ │ │人,我想很多人會以姓│ ││ │ │ │ │ │【梁】為恥,包括我在│ ││ │ │ │ │ │內。 │ ││ │ │ │ │ │再說一次,因為很重要│ ││ │ │ │ │ │,姓林的一定會死人,│ ││ │ │ │ │ │快的話這二天,慢的話│ ││ │ │ │ │ │不會超過七天。 │ │├──┼─────┼────┼──────┼──────┼──────────┼──────┤│18 │105年7月16│19時20分│LINE │告訴人之手機│記得這幾天康樂釣具社│梁志遠犯恐嚇││ │日 │ │ │ │,宜蘭市○○路○○號│危害安全罪,││ │ │ │ │ │發生火災,是你梁德陽│處拘役拾日,││ │ │ │ │ │一手造成的。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19-1│105年8月18│10時7分 │LINE │告訴人之手機│我下午一點以後會去這│梁志遠犯恐嚇││ │日 │ │ │ │個地方,林仁傑宜蘭縣│危害安全罪,││ │ │ │ │ │宜蘭市○○路○○號,你│處拘役貳拾日││ │ │ │ │ │看著辦吧!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19-2│ │10時8分 │LINE │告訴人之手機│(傳送瓶口塞有布條之│仟元折算壹日││ │ │ │ │ │維士比酒瓶之照片) │。 │├──┤ ├────┼──────┼──────┼──────────┤ ││19-3│ │10時9分 │LINE │告訴人之手機│做好的氣油彈,一個就│ ││ │ │ │ │ │夠用了。 │ │├──┼─────┼────┼──────┼──────┼──────────┼──────┤│20 │105年8月29│15時28分│LINE │告訴人之手機│我現在在宜蘭市的○○│梁志遠犯恐嚇││ │日 │ │ │ │路,我要不要進去00號│危害安全罪,││ │ │ │ │ │呢? │處拘役拾日,││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21-1│105年8月29│15時30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我現在在宜蘭市的○○│梁志遠犯恐嚇││ │日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路,我要不要進去00號│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呢?我真的撐不下去了│處拘役貳拾日││ │ │ │ │ │,也許台北都回不去了│,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21-2│ │15時30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半個小時給妳想想看該│。 ││ │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如何處理,剛剛有開店│ ││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如果四點我過去,門│ ││ │ │ │ │ │沒有開,我就直接放火│ ││ │ │ │ │ │。 │ │├──┼─────┼────┼──────┼──────┼──────────┼──────┤│22 │105年8月30│0時42分 │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真搞不懂妳心裡到底在│梁志遠犯恐嚇││ │日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想些什麼?當年妳說要│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給的是二佰萬,現在我│處拘役貳拾日││ │ │ │ │ │只要求三十萬,這對妳│,如易科罰金││ │ │ │ │ │來說很多嗎?可以救我│,以新臺幣壹││ │ │ │ │ │的命,又可以把過去的│仟元折算壹日││ │ │ │ │ │恩怨化解,妳再也不用│。 ││ │ │ │ │ │躲我,我也不會再到宜│ ││ │ │ │ │ │蘭來,這麼多好處妳不│ ││ │ │ │ │ │做,我真的想不通,三│ ││ │ │ │ │ │十萬買到這些,還不夠│ ││ │ │ │ │ │嗎?我現在還在這想,│ ││ │ │ │ │ │這個火到底要不要去把│ ││ │ │ │ │ │它點了! │ │├──┼─────┼────┼──────┼──────┼──────────┼──────┤│23 │105年9月2 │7時14分 │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從現在開始,只要我還│梁志遠犯恐嚇││ │日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沒死,妳宜蘭的親人都│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要活在恐懼之中。 │處拘役貳拾日││ │ │ │ │ │當他們有什麼意外時,│,如易科罰金││ │ │ │ │ │我的人一定會在台北,│,以新臺幣壹││ │ │ │ │ │跟我完全沒關係,這時│仟元折算壹日││ │ │ │ │ │如果妳再來找我時,連│。 ││ │ │ │ │ │利息一起算是五百萬,│ ││ │ │ │ │ │記得哦!妳害了我一生│ ││ │ │ │ │ │,現在有機會來個大和│ ││ │ │ │ │ │解,而我的要求很多嗎│ ││ │ │ │ │ │?我說的事情有冤枉妳│ ││ │ │ │ │ │嗎?搞不懂妳在想什麼│ ││ │ │ │ │ │? │ │├──┼─────┼────┼──────┼──────┼──────────┼──────┤│24-1│105年9月3 │5時48分 │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很累,先睡一下,如果│梁志遠犯恐嚇││ │日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還執迷不悟,等等我直│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接就把汽油彈往裡面丟│處拘役叁拾日││ │ │ │ │ │,反正我心臟病不動手│,如易科罰金││ │ │ │ │ │術,一樣活不久,看誰│,以新臺幣壹││ │ │ │ │ │要陪我?無所謂,自己│仟元折算壹日││ │ │ │ │ │的爸爸都這樣無情了。│。 │├──┤ ├────┼──────┼──────┼──────────┤ ││24-2│ │9時50分 │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妳要我當沒事,那是不│ ││ │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可能。 │ ││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十點整,我會把車子開│ ││ │ │ │ │ │過去。妳有二個選擇,│ ││ │ │ │ │ │1拿錢還,2報警抓我。│ ││ │ │ │ │ │我也有個選擇,1拿錢 │ ││ │ │ │ │ │走人,2送妳一個汽油 │ ││ │ │ │ │ │彈 │ │├──┼─────┼────┼──────┼──────┼──────────┼──────┤│25 │105年9月4 │11時47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梁德陽告我恐嚇取財,│梁志遠犯恐嚇││ │日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有可能成立嗎?真是個│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白癡,妳現在只是把一│處拘役拾日,││ │ │ │ │ │個人變成一個鬼,我所│如易科罰金,││ │ │ │ │ │說的事情有那一件事是│以新臺幣壹仟││ │ │ │ │ │不對的,現在我們照算│元折算壹日。││ │ │ │ │ │,含利息是五百萬。 │ │├──┼─────┼────┼──────┼──────┼──────────┼──────┤│26 │105年9月8 │11時17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我這輩子是不打女人的│梁志遠犯恐嚇││ │日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也沒有打過女人,因│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為妳,現在我不只要打│處拘役貳拾日││ │ │ │ │ │女人,有機會我還想殺│,如易科罰金││ │ │ │ │ │妳,千萬不要給我機會│,以新臺幣壹││ │ │ │ │ │,一次就會讓你後悔。│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27 │105年9月9 │11時5分 │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最好讓我先找到的是妳│梁志遠犯恐嚇││ │日 │ │000000號電話│號0000000000│,有本事妳就讓妳的二│危害安全罪,││ │ │ │傳遞簡訊 │號電話 │個女兒不要回來台灣,│處拘役貳拾日││ │ │ │ │ │要是我先找到她們,妳│,如易科罰金││ │ │ │ │ │會更痛苦,和解妳不要│,以新臺幣壹││ │ │ │ │ │,把人變成鬼,妳會活│仟元折算壹日││ │ │ │ │ │得更快樂。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0008號被 告 梁志遠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志遠不滿其父梁德陽與繼母林綉金於早年處理其生母遺產時損及其權益,經屢向梁德陽追討金錢未果而心生怨懟,竟基於恐嚇之犯意,自附表所示之民國99年8月6日起至105年9月 9日止,陸續使用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或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簡訊,傳遞如附表所示欲加害梁德陽、林銹金與其女兒、胞弟林仁傑等人生命、身體、財產之訊息與梁德陽及林綉金,梁德陽及林綉金閱知後將涉及危害林仁傑之簡訊轉傳林仁傑,提醒其注意安全,使梁德陽、林綉金、林仁傑等人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梁德陽告訴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一)│被告梁志遠於警詢及│⒈坦承傳送如附表編 ││ │偵查中之供述 │ 號15至20所示LINE簡訊││ │ │ 與告訴人梁德陽之事實││ │ │ 。 ││ │ │⒉坦承傳送如附表編號7 ││ │ │ 至12所示電話簡訊與林││ │ │ 綉金之事實。 │├──┼─────────┼───────────┤│(二)│告訴人梁德陽於警詢│⒈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簡││ │及偵查中之指訴、結│ 訊之事實。 ││ │證 │⒉其閱見如附表編號15至││ │ │ 20所示簡訊後心生畏懼││ │ │ 之事實。 │├──┼─────────┼───────────┤│(三)│證人林綉金於偵查中│⒈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15││ │之結證 │ 至20所示簡訊之事實。││ │ │⒉其閱見上開簡訊後心生││ │ │ 畏懼之事實。 ││ │ │⒊其有將上開簡訊中涉及││ │ │ 危害林仁傑之部分轉傳││ │ │ 與林仁傑,以提醒注意││ │ │ 安全之事實。 ││ │ │⒋被告自99年間起多次傳││ │ │ 送簡訊與其,以索討金││ │ │ 錢之事實。 │├──┼─────────┼───────────┤│(四)│證人林仁傑於偵查中│⒈證人林綉金轉傳如附表││ │之結證 │ 編號15至20所示簡訊與││ │ │ 其,告訴人亦有告知,││ │ │ 以提醒其注意安全之事││ │ │ 實。 ││ │ │⒉其閱見上開簡訊後心生││ │ │ 畏懼之事實。 ││ │ │ │├──┼─────────┼───────────┤│(五)│LINE簡訊畫面翻拍照│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15至││ │片列印資料19紙(偵│20所示LINE簡訊之事實。││ │卷第12至19頁;第38│ ││ │至42頁;第80至85頁│ ││ │) │ │├──┼─────────┼───────────┤│(六)│手機簡訊畫面翻拍照│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 1至││ │片列印資料18紙(偵│14、21至27所示電話簡訊││ │卷第53至58頁;第63│之事實。 ││ │至68頁;第74至79頁│ ││ │) │ │├──┼─────────┼───────────┤│(七)│通信紀錄查詢結果列│佐證被告有傳送上開電話││ │印資料12紙(偵卷第│簡訊之事實。 ││ │49至52頁;第60至62│ ││ │頁;第69至73頁) │ │└──┴─────────┴───────────┘
二、核被告梁志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1至1-4、附表編號12-1至12-2、17-1至17-4、19-1至19-3、21-1至21-2及24-1至24-2所示之同一日期前後數次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係於密接之時間、方式對同一被害人為之,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乃屬單一犯意接續而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請各論以一罪;又被告先後為如附表編號 1至27所示27次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至告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恐嚇取財罪嫌,惟觀諸被告所傳送簡訊內容,顯示被告乃一再表示對早年告訴人處理其生母遺產方式有所不滿及損害其權益,並要求償還價額,是難認被告於主觀上確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難遽以刑法恐嚇取財罪責相繩。惟此部分若成立恐嚇取財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屬同一社會基本事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吳 孟 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 威 志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日期 │ 時間 │傳遞簡訊方式│傳遞簡訊對象│內容 │├──┼─────┼────┼──────┼──────┼──────────┤│1-1 │99年8月6日│16時48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我是《梁志遠》現在勒││ │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索妳二千萬,不用商量││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馬上給,不然要你的命││ │ │ │ │ │。 │├──┤ ├────┼──────┼──────┼──────────┤│1-2 │ │16時55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從現在起,我全心全力││ │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的找妳,我看妳可以躲││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多久。最好的話把二千││ │ │ │ │ │萬帶在身上,不然妳必││ │ │ │ │ │死無疑。 │├──┤ ├────┼──────┼──────┼──────────┤│1-3 │ │18時52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除非我死,我一定追殺││ │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妳,到妳死為止。 ││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 │├──┤ ├────┼──────┼──────┼──────────┤│1-4 │ │20時39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找誰都沒有用,二千萬││ │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跟妳的命我只要一個。││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 │├──┼─────┼────┼──────┼──────┼──────────┤│2 │99年12月20│16時57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幹你娘的臭G巴,一槍 ││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打死你太便宜你,我會││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一刀一刀的把你肉割下││ │ │ │ │ │來,不要被我碰到你家││ │ │ │ │ │任何人,小心我會找人││ │ │ │ │ │輪姦她,再讓她死,記││ │ │ │ │ │住不要讓我碰到。 │├──┼─────┼────┼──────┼──────┼──────────┤│3 │100年1月8 │1時18分 │使用門號0000│告訴人所使用│你的意思我了解,就算││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死也是不還就對了。那││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你就抱著錢一起死吧!││ │ │ │ │ │那我的意思你知不知道││ │ │ │ │ │,我什麼都不要了,你││ │ │ │ │ │滿意了吧!我發誓一定││ │ │ │ │ │要殺林綉金和梁德陽。│├──┼─────┼────┼──────┼──────┼──────────┤│4 │100年1月10│0時47分 │使用門號0000│告訴人所使用│我不想再跟你扯東扯西││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算我威脅,恐嚇你啦││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43號買你的命00號0樓 ││ │ │ │ │ │買林銹金的命不還,不││ │ │ │ │ │想活一句話就好,別囉││ │ │ │ │ │嗦~我一條爛命,值得│├──┼─────┼────┼──────┼──────┼──────────┤│5 │100年1月12│0時2分 │使用門號0000│告訴人所使用│幹你娘的大雞巴,一切││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事情因妳而起,這件事││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一定會有人死,妳是第││ │ │ │ │ │一個,用槍打死妳太便││ │ │ │ │ │宜妳了,我打算用火燒││ │ │ │ │ │,讓妳沒全屍,梁德陽││ │ │ │ │ │我用槍打死了再鞭屍- │├──┼─────┼────┼──────┼──────┼──────────┤│6 │100年1月25│2時8分 │使用門號0000│告訴人所使用│我現在靠販毒為生,被││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抓了,關到你死了我都││ │ │ │傳遞簡訊 │79號電話 │還沒出來,所以槍我會││ │ │ │ │ │隨身帶著,我先被警察││ │ │ │ │ │找到,我橫屍街頭,你││ │ │ │ │ │們先被我碰到,就是你││ │ │ │ │ │們橫屍街頭,躲好哦~│├──┼─────┼────┼──────┼──────┼──────────┤│7 │100年5月24│16時31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我做夢都可以殺了妳這││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個賤人,妳自己來找我││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死妳自己一個,我找││ │ │ │ │ │到妳,妳是全家死光光││ │ │ │ │ │。 │├──┼─────┼────┼──────┼──────┼──────────┤│8 │100年6月7 │11時23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我總有一天等到妳這個││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臭婊子,不要給我機會││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當那天來的時候,我││ │ │ │ │ │手下不會留情,我會讓││ │ │ │ │ │妳後悔為什麼當初要騙││ │ │ │ │ │我,操妳祖宗十八代。│├──┼─────┼────┼──────┼──────┼──────────┤│9 │100年6月22│20時2分 │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我這輩子是一定有機會││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報仇的,殺不到妳,殺││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你女兒也是一樣意思。││ │ │ │ │ │ │├──┼─────┼────┼──────┼──────┼──────────┤│10 │101年8月22│13時2分 │使用門號0005│林綉金所使用│醫生說我的心臟不好活││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的會很難過。你記得躲││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好,讓我找到,沒有六││ │ │ │ │ │百萬給我,你一定要死││ │ │ │ │ │,而且會死得很痛苦。│├──┼─────┼────┼──────┼──────┼──────────┤│11 │102年10月 │13時45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醫院已經判了我死刑,││ │20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也就是再活沒多久。這││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個月底前欠我的二百萬││ │ │ │ │ │不還,我找妳宜蘭的親││ │ │ │ │ │戚要,要不到我會放火││ │ │ │ │ │燒他家,妳看著辦。 │├──┼─────┼────┼──────┼──────┼──────────┤│12-1│104年6月2 │7時46分 │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現在的資訊這麼發達,││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要找一個人會有多困難││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更何況我還去過,讓││ │ │ │ │ │我找到你宜蘭的老家,││ │ │ │ │ │我會讓你全家死光光。│├──┤ ├────┼──────┼──────┼──────────┤│12-2│ │16時45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你們說話不算話,不要││ │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以為我也是一樣,只要││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讓我找到一個跟你有關││ │ │ │ │ │的人,就什麼都不用說││ │ │ │ │ │了,你就等著辦後事,││ │ │ │ │ │到時不要後悔,後悔是││ │ │ │ │ │沒藥可醫。 │├──┼─────┼────┼──────┼──────┼──────────┤│13 │104年12月 │10時31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昨天晚上我做夢,夢到││ │23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把妳殺死,相信總有一││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天這個夢會實現。 │├──┼─────┼────┼──────┼──────┼──────────┤│14 │105年6月15│14時49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林仁傑 ││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宜蘭縣○○市○路00號││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00-0000000 ││ │ │ │ │ │當年妳是要我叫他舅舅││ │ │ │ │ │,應該是妳的弟弟,如││ │ │ │ │ │果不是算他倒楣。妳不││ │ │ │ │ │來找我,我就去找他。││ │ │ │ │ │我沒什麼耐性,給妳三││ │ │ │ │ │天。三天後我一定會有││ │ │ │ │ │所行動,空手也不用來││ │ │ │ │ │,就準備後事吧。大家││ │ │ │ │ │一起死,我找一個夠本││ │ │ │ │ │;二個就有的賺,妳看││ │ │ │ │ │著辦。 │├──┼─────┼────┼──────┼──────┼──────────┤│15 │105年6月19│21時52分│LINE │告訴人之手機│明天不回應,我就去找││ │日 │ │ │ │這個人。 ││ │ │ │ │ │林仁傑 ││ │ │ │ │ │宜蘭縣○○市○○路 ││ │ │ │ │ │00號 ││ │ │ │ │ │00-0000000 ││ │ │ │ │ │你是我爸爸,你教的要││ │ │ │ │ │記得,不能讓你說話不││ │ │ │ │ │算話 ││ │ │ │ │ │不還錢,就殺人,還要││ │ │ │ │ │加上放火。 ││ │ │ │ │ │我做事光明正大,會告││ │ │ │ │ │訴他,我是你的兒子,││ │ │ │ │ │是因為林銹金欠我二佰││ │ │ │ │ │萬沒還,又躲起來,所││ │ │ │ │ │以只好找他算他倒楣。│├──┼─────┼────┼──────┼──────┼──────────┤│16 │105年7月13│19時56分│LINE │告訴人之手機│剛剛我打電話去康樂釣││ │日 │ │ │ │具社,愛說謊,這次要││ │ │ │ │ │付出代價了,他說他不││ │ │ │ │ │是林仁傑,他頂他的店││ │ │ │ │ │半年了,我有錄音,我││ │ │ │ │ │相信。 ││ │ │ │ │ │在法律上我殺死林仁 ││ │ │ │ │ │傑,你的財產,我的特││ │ │ │ │ │留份就沒了,他自己說││ │ │ │ │ │他不是,所以我去放火││ │ │ │ │ │燒他家,最多我被判死││ │ │ │ │ │刑,我的小孩一樣可以││ │ │ │ │ │繼承,你的財產,我的││ │ │ │ │ │特留份,難怪你們會那││ │ │ │ │ │麼好,原來都是詐騙集││ │ │ │ │ │團的人。 ││ │ │ │ │ │這次騙人騙出問題了,││ │ │ │ │ │我可以隨時去放火,不││ │ │ │ │ │用擔心任何事。 ││ │ │ │ │ │還不叫林銹金快出面處││ │ │ │ │ │理,一但火一放,什麼││ │ │ │ │ │都不用說了,再去報 ││ │ │ │ │ │警,我一個心臟病人,││ │ │ │ │ │快死了,無所謂。 │├──┼─────┼────┼──────┼──────┼──────────┤│17-1│105年7月14│17時41分│LINE │告訴人之手機│如果司法沒有辦法還我││ │日 │ │ │ │公道,我保證姓林的一││ │ │ │ │ │定會有人死,這一點我││ │ │ │ │ │很有把握,而且時間不││ │ │ │ │ │用太久,會再幾天之內││ │ │ │ │ │,相信我還有這一點點││ │ │ │ │ │的能耐,欺人太甚,這││ │ │ │ │ │個社會還有非法正義。│├──┤ ├────┼──────┼──────┼──────────┤│17-2│ │20時35分│LINE │告訴人之手機│現在來比看誰比較快 ││ │ │ │ │ │一、林銹金出來跟我處││ │ │ │ │ │理 ││ │ │ │ │ │二、我去宜蘭放火 ││ │ │ │ │ │我的時間最多只剩幾天││ │ │ │ │ │而已 ││ │ │ │ │ │罵你是畜牲,是我不 ││ │ │ │ │ │對,因為說你是畜牲,││ │ │ │ │ │是汙辱到畜牲,你根本││ │ │ │ │ │就是連畜牲都不如,二││ │ │ │ │ │年前本來做心瓣膜手術││ │ │ │ │ │就好(百分之百成 ││ │ │ │ │ │功),現在我是再(在││ │ │ │ │ │)等死,我已經不在乎││ │ │ │ │ │了! │├──┤ ├────┼──────┼──────┼──────────┤│17-3│ │晚間某時│LINE │告訴人之手機│我的小孩說了,如果你││ │ │許 │ │ │的兒子,他們的爸爸,││ │ │ │ │ │就是我。 ││ │ │ │ │ │想做什麼就去做吧!希││ │ │ │ │ │望我走時是沒有牽掛,││ │ │ │ │ │你那些不義之財他們也││ │ │ │ │ │不會想要,你等著,也││ │ │ │ │ │許明天,也許後天,最││ │ │ │ │ │慢不會超過七天,跟林││ │ │ │ │ │銹金有關的人,一定會││ │ │ │ │ │有人陪葬,很遺憾找不││ │ │ │ │ │到他的小妹妹,以前我││ │ │ │ │ │叫小阿姨的那個人,碰││ │ │ │ │ │到她騙也把她騙上車,││ │ │ │ │ │不要給我機會,我會讓││ │ │ │ │ │林銹金後悔,讓你成為││ │ │ │ │ │林家的罪人。你的所作││ │ │ │ │ │所為說出去都沒人相 ││ │ │ │ │ │信,世上有如此沒人姓││ │ │ │ │ │人。 ││ │ │ │ │ │不服的話,給你一個機││ │ │ │ │ │會,隨便找十個人,開││ │ │ │ │ │辯論會,大家聽完了以││ │ │ │ │ │後,只要有一個人,說││ │ │ │ │ │梁德陽沒錯,梁志遠馬││ │ │ │ │ │上自殺。 │├──┤ ├────┼──────┼──────┼──────────┤│17-4│ │23時19分│LINE │告訴人之手機│梁德陽你敢嗎? ││ │ │ │ │ │你來有這條路可以走,││ │ │ │ │ │要不要就看你。時間地││ │ │ │ │ │點都你決定。 ││ │ │ │ │ │這些明天開始會在你的││ │ │ │ │ │臉書上給社會大眾公 ││ │ │ │ │ │評,這事一公開讓大家││ │ │ │ │ │知道,世界梁氏宗親會││ │ │ │ │ │的理事長,是如此卑鄙││ │ │ │ │ │小人,我想很多人會以││ │ │ │ │ │姓【梁】為恥,包括我││ │ │ │ │ │在內。 ││ │ │ │ │ │再說一次,因為很重 ││ │ │ │ │ │要,姓林的一定會死 ││ │ │ │ │ │人,快的話這二天,慢││ │ │ │ │ │的話不會超過七天。 │├──┼─────┼────┼──────┼──────┼──────────┤│18 │105年7月16│19時20分│LINE │告訴人之手機│記得這幾天康樂釣具 ││ │日 │ │ │ │社, ││ │ │ │ │ │宜蘭市○○路○○號 ││ │ │ │ │ │發生火災,是你梁德陽││ │ │ │ │ │一手造成的。 │├──┼─────┼────┼──────┼──────┼──────────┤│19-1│105年8月18│10時7分 │LINE │告訴人之手機│我下午一點以後會去這││ │日 │ │ │ │個地方,林仁傑 ││ │ │ │ │ │宜蘭縣○○市○○路 ││ │ │ │ │ │00號,你看著辦吧! │├──┤ ├────┼──────┼──────┼──────────┤│19-2│ │10時8分 │LINE │告訴人之手機│(傳送瓶口塞有布條之││ │ │ │ │ │維士比酒瓶之照片) │├──┤ ├────┼──────┼──────┼──────────┤│19-3│ │10時9分 │LINE │告訴人之手機│做好的氣油彈,一個就││ │ │ │ │ │夠用了。 │├──┼─────┼────┼──────┼──────┼──────────┤│20 │105年8月29│15時28分│LINE │告訴人之手機│我現在在宜蘭市的○○││ │日 │ │ │ │路,我要不要進去00號││ │ │ │ │ │呢? │├──┼─────┼────┼──────┼──────┼──────────┤│21-1│105年8月29│15時30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我現在在宜蘭市的○○││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路,我要不要進去00號││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呢?我真的撐不下去了││ │ │ │ │ │,也許台北都回不去了││ │ │ │ │ │! │├──┤ ├────┼──────┼──────┼──────────┤│21-2│ │15時30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半個小時給妳想想看該││ │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如何處理,剛剛有開店││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如果四點我過去,門││ │ │ │ │ │沒有開,我就直接放火││ │ │ │ │ │。 │├──┼─────┼────┼──────┼──────┼──────────┤│22 │105年8月30│0時42分 │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真搞不懂妳心裡到底在││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想些什麼?當年妳說要││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給的是二佰萬,現在我││ │ │ │ │ │只要求三十萬,這對妳││ │ │ │ │ │來說很多嗎?可以救我││ │ │ │ │ │的命,又可以把過去的││ │ │ │ │ │恩怨化解,妳再也不用││ │ │ │ │ │躲我,我也不會再到宜││ │ │ │ │ │蘭來,這麼多好處妳不││ │ │ │ │ │做,我真的想不通,三││ │ │ │ │ │十萬買到這些,還不夠││ │ │ │ │ │嗎?我現在還在這想,││ │ │ │ │ │這個火到底要不要去把││ │ │ │ │ │它點了! │├──┼─────┼────┼──────┼──────┼──────────┤│23 │105年9月2 │7時14分 │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從現在開始,只要我還││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沒死,妳宜蘭的親人都││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要活在恐懼之中。 ││ │ │ │ │ │當他們有什麼意外時,││ │ │ │ │ │我的人一定會在台北,││ │ │ │ │ │跟我完全沒關係,這時││ │ │ │ │ │如果妳再來找我時,連││ │ │ │ │ │利息一起算是五百萬,││ │ │ │ │ │記得哦!妳害了我一生││ │ │ │ │ │,現在有機會來個大和││ │ │ │ │ │解,而我的要求很多嗎││ │ │ │ │ │?我說的事情有冤枉妳││ │ │ │ │ │嗎?搞不懂妳在想什麼││ │ │ │ │ │? │├──┼─────┼────┼──────┼──────┼──────────┤│24-1│105年9月3 │5時48分 │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很累,先睡一下,如果││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還執迷不悟,等等我直││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接就把汽油彈往裡面丟││ │ │ │ │ │,反正我心臟病不動手││ │ │ │ │ │術,一樣活不久,看誰││ │ │ │ │ │要陪我?無所謂,自己││ │ │ │ │ │的爸爸都這樣無情了。│├──┤ ├────┼──────┼──────┼──────────┤│24-2│ │9時50分 │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妳要我當沒事,那是不││ │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可能。 ││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十點整,我會把車子開││ │ │ │ │ │過去。妳有二個選擇,││ │ │ │ │ │1拿錢還,2報警抓我。││ │ │ │ │ │我也有個選擇,1拿錢 ││ │ │ │ │ │走人,2送妳一個汽油 ││ │ │ │ │ │彈 │├──┼─────┼────┼──────┼──────┼──────────┤│25 │105年9月4 │11時47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梁德陽告我恐嚇取財,││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有可能成立嗎?真是個││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白癡,妳現在只是把一││ │ │ │ │ │個人變成一個鬼,我所││ │ │ │ │ │說的事情有那一件事是││ │ │ │ │ │不對的,現在我們照算││ │ │ │ │ │,含利息是五百萬。 │├──┼─────┼────┼──────┼──────┼──────────┤│26 │105年9月8 │11時17分│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我這輩子是不打女人的││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也沒有打過女人,因││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為妳,現在我不只要打││ │ │ │ │ │女人,有機會我還想殺││ │ │ │ │ │妳,千萬不要給我機會││ │ │ │ │ │,一次就會讓你後悔。│├──┼─────┼────┼──────┼──────┼──────────┤│27 │105年9月9 │11時5分 │使用門號0000│林綉金所使用│最好讓我先找到的是妳││ │日 │ │000000號電話│門號00000000│,有本事妳就讓妳的二││ │ │ │傳遞簡訊 │00號電話 │個女兒不要回來台灣,││ │ │ │ │ │要是我先找到她們,妳││ │ │ │ │ │會更痛苦,和解妳不要││ │ │ │ │ │,把人變成鬼,妳會活││ │ │ │ │ │得更快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