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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審交重附民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蔡枝秀特別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原 告 顏士勛

顏士傑顏伯芬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被 告 駱增田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39號(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124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陳雯珊法 官 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17-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