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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審交附民字第 5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1號原 告 高啟俊被 告 吳駿賢被 告 嘉霖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馨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1號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法 官 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17-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