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29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桂祥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張桂祥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志雄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玉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27號起訴
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227號被 告 張桂祥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桂祥因在臺北市○○區○○街○○巷○○號玉山銀行兼任機電組長乙職,因不滿擔任東京都保全副科長陳志雄,向其詢問購買大樓修繕材料及廠商送材料之狀況,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1月9日16時許,在上址警衛室前大門口,公然對陳志雄侮辱稱:幹你全家、幹你老爸、幹你老師等語,足以貶損陳志雄之名譽。
二、案經陳志雄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一 │被告張桂祥之供述 │供承有說「看他老師」一語││ │ │,否認其餘公然侮辱言語。│├──┼───────────┼────────────┤│ 二 │告訴人陳志雄於警詢及偵│證明被告上揭犯罪事實。 ││ │查中之指訴 │ │├──┼───────────┼────────────┤│ 三 │證人即上址警衛周世明結│有聽到被告對告訴人罵國罵││ │證之證述 │,被告有說「幹你全家」、││ │ │「幹你老爸」、「幹你老師││ │ │」等語。 │├──┼───────────┼────────────┤│ 四 │證人即上址清潔人員劉桂│有聽到被告對告訴人罵國罵││ │芳結證之證述 │,被告有說「幹你全家」、││ │ │「幹你老爸」、「幹你老師││ │ │」等語。 │├──┼───────────┼────────────┤│ 五 │證人即在玉山登峰大樓擔│有聽到被告對告訴人說「幹││ │任環保職務人員李雪飛證│你全家」、「幹你爸」、「││ │述 │幹你老師」等語。 │└──┴───────────┴────────────┘
二、核被告張桂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賴 韻 如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