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楊子味即 被 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撤銷通緝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子味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請予撤銷通緝等語。
二、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又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刑事訴訟法第84條、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遭本院通緝在案,有本院82年度訴字第40號案卷為憑,經核算被告之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且被告也未到庭,原通緝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朱家毅法 官 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