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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審聲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陳進財代 理 人 林厚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前對相對人林子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聲請假扣押,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並未準用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不得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訴訟救助,是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陳雯珊法 官 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附件: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7-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