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3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祐正上列被告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5726、7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林祐正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朱家毅法 官 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