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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審附民字第 12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258號原 告 林安安被 告 郭勝輝上列被告因因妨害秘密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郭勝輝被訴妨害秘密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14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1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