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審附民字第 70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703號附民原告 王麗恕被 告 盧良愷上列被告因因詐欺案附帶民訴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072號、106年度偵字第47號、106年度偵字第4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事 實理 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17-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