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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4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7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世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世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世耀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6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6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212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因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2 年審易字第11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3 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2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入出國移民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6

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4 罪、7 月、4 月,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③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7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案件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38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

㈡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6 月

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8212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8 月13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6 月20日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21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1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