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4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84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陳深淵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免除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陳深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字第123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

7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6年3 月13日入監服刑,並於101 年

8 月2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因另案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2 年14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679 號裁定、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056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2 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51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定。茲因聲請人同時應執行有期徒刑與拘役,爰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聲請不執行拘役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十、依第5 款至第9 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

6 款、第10款定有明文。次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7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同時應執行有期徒刑與拘役時,應如何執行?得否不執行拘役?均屬裁判確定後檢察官之執行事項,已非法院權限範圍,自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受刑人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以,聲請人本件聲請不執行拘役,自應向檢察機關為之,其誤向本院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7-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