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本院106年度矚易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矚易字第一號案件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日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本院106年度矚易字第1號案件準備程序中法官當庭曉諭之爭點與事項,爰請提供民國106年6月2日準備程序開庭錄音光碟以供確認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項亦有明訂。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矚易字第1號案件之當事人,所聲請之106年6月2日法庭錄音光碟,係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間內為之,且業已敘明係為確認法官當庭曉諭之爭點與事項,屬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而本件無依法令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從而,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項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