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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2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7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 被 告 沈昭明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1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沈昭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沈昭明因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 月3 日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6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被告拘提無著等情,有上揭刑事判決書1 份、105 年1 月16日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9月7 日日拘票1 紙、106 年9 月15日報告書1 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9 月7 日拘票1 紙、106 年9月18日報告書1 紙、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 紙、在監在押紀錄表1 紙,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等件附卷可憑。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簡列表1 紙可參。從而,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7-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