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11號自 訴 人 蔡明哲自訴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被 告 廖貞貴選任辯護人 江鶴鵬律師
林月雪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廖貞貴被訴背信部分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廖貞貴係址設臺北市○○區○○路○○號
7 樓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道公司)之董事長,竟不思為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從事該公司所營事業,而為下列圖利他人及損害全體股東利益之行為:
㈠緣王道公司於102 年12月間,仲介案外人逸凱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逸凱公司,公司負責人為李惠隆)出售該公司所有坐落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號之房地予案外人國賓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國賓公司,公司負責人為賈忠義)。詎自訴人代表王道公司仲介成功後,逸凱公司負責人李惠隆竟未於約定時日,與國賓公司簽訂前開房地買賣契約書,經自訴人多次催促後,李惠隆遂趁機要求王道公司另行支付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被告竟因此給付500 萬元與李惠隆,損害王道公司全體股東之利益。
㈡另王道公司對逸凱公司所有前開房地本有使用收益之租賃權
,將之轉租予麗都公司賺取轉租之價差,並於逸凱公司出售前開房地與國賓公司時,將對麗都公司之租賃權利義務,以5,700 萬之代價(後降價為5,200 萬元)一併出售予國賓公司。被告除以王道公司名義收取訂金570 萬元外,復收取國賓公司給付之面額3,630 萬元之支票及面額1,000 萬元之本票各1 紙後,明知國賓公司有給付遲延及給付不能情事,竟基於損害王道公司利益之意思,刻意不將前揭支票存入王道公司之銀行帳戶,且前開本票屆期亦未提示,又未依買賣契約之增補協議書約定,請求國賓公司將前開房地設定4,320萬元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以保全王道公司之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自訴人曾委託案外人賴政宏(即前開房地所有權買賣契約及租賃權讓與契約之聯絡人)提醒被告應提出本票裁定,作為前開房地假處分或假扣押,以保全價金給付之請求,被告仍置若罔聞,甚至在王道公司起訴請求國賓公司給付買賣價金之訴訟勝訴後,仍不依判決查封、扣押前開房地所有權,致國賓公司將前開房地轉讓與案外人詹紀企業公司,使王道公司對國賓公司之債權完全落空,損害自訴人等全體股東之權益。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惟此之所謂被害人,係指犯罪當時之直接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2361號、68年台上字第214號判例參照)。次按依法組織之公司,被人侵害,雖股東之利益亦受影響,但直接受損害者,仍為公司,當以該公司為直接被害人,如提起自訴,自應以公司名義為之(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41號、53年度台上字第778 號、54年度台上字第2344號判決亦同此旨)。易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既有獨立之人格,則公司之董事縱有背信及侵占行為,其直接被害人為公司本身,至於公司之股東雖間接受有損害,究與自訴之條件不合(最高法院56年度台上字第3127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第334 條、第34
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意旨指述被告廖貞貴於擔任王道公司董事長期間,為受王道公司委任處理事務之人,於102 年12月間仲介案外人逸凱公司出售臺南市房地與國賓公司之案件(下稱前開房地出售案)中,因逸凱公司負責人李惠隆之無理要求,逕自給付500 萬元與李惠隆,另王道公司將對逸凱公司前開房地之使用收益權限轉租予麗都公司後,於前開房地出售案中,一併出售予國賓公司,而取得面額3,630 萬元之支票及1,
000 萬元之本票後,未將前開支票存入王道公司之銀行帳戶內,於前開本票屆期亦不予提示,甚至於王道公司訴請國賓公司給付買賣價金之訴訟勝訴後,仍不依判決查封、扣押前開房地,致王道公司對國賓公司之債權落空,損害自訴人等全體股東之權益等情,認被告有背信罪嫌。然揆諸前揭說明,果被告確有自訴人所指之背信行為,損及王道公司及該公司之股東權益,直接被害人亦應為王道公司,自訴人縱主張其損害,核屬間接被害,而非直接被害人,自不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自訴。自訴人不得提起此部分自訴而提起,與前揭規定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3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羅郁婷法 官 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潔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