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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自字第 1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自字第115號自 訴 人 林憲同律師被 告 李殷君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自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為律師,被告李殷君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自訴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開庭時,被告有公然侮辱等行為,以下分述之:

㈠公然侮辱罪及加重妨害自由罪部份:

⒈依照法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即律師係依

刑事訴訟法第九編第 487 條以下規定在法庭執行律師職務。律師完成報到在庭;律師即為該審判程序之訴訟當事人而非旁聽人。律師關於自訴人(刑事犯罪之被害人)之訴訟上權利事項,自得依法「向刑事審理庭『當庭陳述意見』」(例如:請求調查證據)暨請求法院踐行附民程序事項(例如:請求法庭「向被告『送達附民訴狀繕本』等)。

⒉自訴人於 106 年 5 月 25 日在附民法庭上,自訴人穿著法

袍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九編第487 條以下規定參加訴訟程序時,竟遭擔任審判長之被告違背刑事訴訟法制 2 次制止發言,暨召入法警兩次恫稱:諭命法警逐出法庭(被告使用「轟出」兩個字),妨害自訴人執行律師職務。第 1 次被告以審判長身分調查「查扣被告犯罪所得資財」或「犯罪使用工具」後,詢問蒞庭公訴檢察官意見,公訴檢察官口頭陳稱「請求法院對該查扣資財器物依法宣告沒收或變價追徵」,書記官漏打「追徵」二字,自訴人即起立請求補正,被告稱「自訴人僅屬該案附民訴訟代理人而非告訴代理人,僅能在庭旁聽而不能發言」,自訴人表示異議,被告即舉法院組織法諭知「如果不當干擾法庭秩序,將命法警逐出法庭」云云,但公訴檢察官亦認為自訴人所指「『漏打』追徵」確涉違誤而請求補正,書記官遂予補正筆錄,自訴人當庭之指陳符合事實及法制(此即該次審理筆錄第 5 頁第 10 行到末起第

5 行)。審判庭完成調查程序而將由公訴檢察官進行論告時,自訴人又第二次站立請求庭上,准將卷內附民起訴狀繕本當庭向被告林思吟送交及記名筆錄,詎被告又對自訴人怒稱「旁聽者無權發言附民事項則應等到裁定移交民事庭才由民事庭另做處理」。被告遂又第 2 次宣讀法院組織法而斥命法警轟人(此即該次審理筆錄第 7 頁筆錄㈣部分)。自訴人陳明法律意見暨經記明筆錄後,為避免訴訟當事人在法庭上看「司法笑話」而仍暫做離庭。

⒊另自該次審理筆錄第 5 頁最後 1 行暨第 6 頁第 1 行至第

7 行)部分:自訴人請求再行播放庭訊錄音並勘驗錄音內容,此部分被告涉有妨害附民律師陳述意見暨被告用兇惡語氣恫嚇自訴人。再該次審理筆錄第 8 頁全部:被告第 4 次構成公然侮辱及妨害自由 2 罪。

⒋犯罪被害人既已向刑事法院送呈附民起訴狀而發生「法律上

的『訴訟繫屬效力』」,附民程序即應依刑訴法第九編進行。其中當然包括「對庭上的在押被告『送達附民訴狀繕本暨調查被告犯罪所得下落』」,刑案提起公訴而經公訴檢察官到庭行使追訴權利,為何被害人(告訴人)還須另委「『告代』律師」?況「被告犯罪所得財物下落」乙節,於該案已成檢方上訴事由,關於審判長在庭上指稱:自訴人是訴代而不是告代,不得就刑訴程序事項發言及表示意見乙節,則是澈底違背法制!!被告構成妨害自訴人行使權利之犯罪事證在此,均經記明筆錄暨有法警到庭事實可證。被告以上利用審判職權而對自訴人構成刑法第309 條、304條及第134條之公然侮辱罪及加重妨害自由罪。

㈡妨害自訴人行使自訴權利部分:

自訴人自訴田禮誠涉犯誣告罪,該案由被告李殷君於106年

9 月 8 日進行準備程序,被告在為「兩造爭執暨不爭執事項」之整理時,口頭諭知不爭執事項共四點,自訴人對於其中「第三點」則站起提出異議,主張「有爭議」而不得列入不爭執事項」,被告仍然堅持列為不爭執事項暨保留筆錄在案,被告又利用審判職權直斥自訴人暨交代書記官不得將自訴人所指爭議理由列入筆錄,「爭執事項」固可以由法官依職權列出千百項,但「不爭執事項」則是要徵詢自訴人的認同,法制如是;被告焉可不經自訴人同意而飭命書記官打入筆錄暨又強逼自訴人簽名認同?!易言之,被告係想要利用職權「編造」審判筆錄而去寬縱該案被告田禮誠及侵害自訴人訴訟權益,固甚顯然,自訴人爰即當庭聲請法官迴避暨拒絕簽名,被告此部分涉犯妨害自訴人行使自訴權利之犯罪事實。

㈢基上,被告顯分別利用審判職權而對自訴人公然侮辱及加重

妨害自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304條及第134條之公然侮辱罪及加重妨害自由罪,爰具狀提起自訴。

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第1 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252 條、第253 條、第254 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並準用第253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至第4 款、第2 項及第3 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26 條第1 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現制,關於犯罪之追訴,採起訴二元主義,除國家訴追主義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所提之公訴制度外,尚有自訴制度;是就自訴程序而言,固賦予自訴人得取代檢察官之地位,就被告之犯罪事實自行訴追之權利,然自訴人仍應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規範,若自訴案件有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情事,自訴人即無由逕自提起自訴,所為自訴程序於法不合,法院當應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始符合自訴制度規範。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按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第84條至第93條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法院組織法第88條、第89條、第91條第1 項、第2 項、第9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自訴人自訴公然侮辱罪及加重妨害自由罪部分:

⒈附帶民事訴訟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編附帶民事訴訟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以下,就是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民事訴訟,亦即因犯罪受損害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者,制度立意在便利、迅速,一次解決民刑紛爭,一方面訴訟關係人(尤指被害人,但亦兼及被告、證人)無庸雙重應訴,另方面法院也可以避免重複之審判及裁判矛盾。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是民事法律之紛爭與程序,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法理,即與刑事訴訟不同。又我國刑事訴訟法採國家追訴原則,即國家有「權力」及「義務」追訴犯罪,即對犯罪行為進行之追訴程序(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僅國家始能為之(權力),並且由國家依職權為之(義務),被害人雖可告發犯罪,其他人也可告發犯罪,但告訴和告發並非國家發動追訴的必要條件,僅在告訴乃論之罪,國家能否追訴取決於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是否合法提出告訴。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1 條第2 項前項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法第271 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此係在國家追訴主義下,賦予告訴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⒉被告及其所屬合議庭於106 年5 月25日審理106 年度易字第

199 號被告林思吟被訴詐欺案,該次庭期係刑事案件之審判期日,被告擔任審判長,此有審判筆錄1 份在卷可稽,自訴人認該次為附民法庭,已有誤會;又觀該次審判筆錄及本院

107 年4 月23日勘驗筆錄(分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31頁、第63頁至第66頁,本院107 年4 月23日勘驗筆錄內容如附件一),當次係依序進行刑事訴訟審理期日之提示證據、訊問被告、檢察官論告、科刑範圍意見、告訴人陳述意見,顯非進行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程序,自訴人僅受附帶民事訴訟之委任,而未受告訴人委任為告訴代理人,自無法於刑事案件審理時代表告訴人陳述意見或聲請調查證據,自訴人擔任律師多年,具備專業智識經驗,實難就此諉為不知,自訴人如就現行法制規定上認有不妥當之處,宜循立法途徑修改之。再依附件一可知,因自訴人欲以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身分表示意見,被告因而制止自訴人,以審判長身分依照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進行訴訟指揮,乃合法、正當且妥適行使職權,實難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或侵害自訴人執行律師職務權限之強制犯行。

㈡自訴人自訴妨害行使自訴權利部分:

自訴人自訴田禮誠犯誣告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自字第43號受理,被告於106 年9 月8 日以受命法官身分進行準備程序,此有準備筆錄1 份在卷可稽,又該次準備程序筆錄經本院勘驗並無不合,此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7 年4 月25日、107 年5 月3 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分見本院卷第32頁至第36頁、第67頁至第78頁,本院107 年4 月25日、107 年

5 月3 日勘驗筆錄內容如附件二),觀其內容,被告係以受命法官身分進行準備程序整理自訴人與該案被告田禮誠之爭執與不爭執事項,自訴人並明確表示「僅就筆跡鑑定部分電話查詢」,是被告就此整理為不爭執事項三「自訴人有在高雄榮服處受理楊桂林遺產案件處理過程中,有以電話詢問案件進度」,與自訴人不爭執之事實並無不同,或係因於該次準備程序期日與該案被告田禮誠於訴訟上言語多有齟齬,致就被告之訴訟指揮內容有所誤會,亦難認被告有何妨害自訴人行使自訴權利之犯行。是就自訴人於107 年5 月24日具狀撤回此部分自訴(本院收文日:107 年5 月25日),然自訴人自訴妨害行使權利部分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依法無法撤回自訴,附此敘明。

㈢基上,自訴人所舉事證,無法認定被告有何自訴意旨所指刑

法第309 條、304條及第134條之公然侮辱罪及加重妨害自由罪之犯嫌,有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10款所定犯罪嫌疑不足情形存在,故本件自訴人所為自訴程序於法不合,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6 條第3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26 條第3項、第252條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黃怡菁法 官 何佳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附件一本院 107 年 4 月 23 日勘驗 106 年 5 月 25 日 106年度易字第 199 號審理筆錄:

審判長:那林憲同律師,你是受他民事委任是不是?林憲同:附民委任。

審判長:附民委任嘛,對不對?所以沒有告訴代理人,不是

他的告訴代理人嘛?林憲同:蛤?審判長:不是告訴代理人嘛?林憲同:不是。偵查中是,現在這邊...審判長:嗯,好,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檢察官:如起訴書與更正後之內容所載。

審判長:好,來,林小姐,這件起訴書你應該有收到了?林思吟:嗯,有收到。

審判長:我們之前也開過準備程序了,知道檢察官起訴你的

犯罪事實與證明嗎?林思吟:我了解。

審判長:都了解吼。本件檢察官起訴你,認為你涉犯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的詐欺取財罪以及你有一部分是在詐欺取財罪修正前,103年6月18日修正前的第339 條第1 項的詐欺罪,還有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的詐欺取財未遂罪,你可以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也可以選任辯護人。那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的話,也可以請求。也可以請求法院調查對你自己有利之證據,以上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你這樣清楚嗎?林思吟:清楚。

審判長:了解吼?有我剛剛說的那些情形嗎?原住民?低收

入戶?都沒有吼,幫我記載,沒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的情形。好,我們這個案件,你是承認犯罪嘛,我們要進行這個案件的審理,待會我們會先提示證據資料讓你看,讓你表示意見,再把你講的話,重點記載在筆錄上面。你對於審判筆錄的記載方式有沒有意見?林思吟:沒有。

審判長:沒有意見,那檢察官有沒有意見?檢察官:沒有。

審判長:沒有意見啦,好,那我們就提示卷證資料給你看,

警聲搜卷不需要用的,先把這幾個卷拿下去,我等一下跟你講頁數,等一下都在你們下面用,來,你對於證人就是告訴人王明瑜,之前在警詢、偵查還有法院的時候講的話...審判長:檢察官對於上開資料有沒有意見?檢察官:被告從99年6月間起就對被害人等人詐騙至105年查

獲為止,在該段期間內所獲得的物品就是用詐欺被害人所得的金額去購買的,被告並無任何正當工作,其並無資力可以購買扣案物等高額名牌精品,所以所有的扣案物,調查局也問過來源,包含3C產品也是被告跟被害人連絡詐騙手段之用,所以都是屬於犯罪所用之物與犯罪所得,應予沒收追徵。

審判長:好,對於...林憲同:應予沒收,追徵兩個字好像也要補上去。

審判長:來,等一下喔,來,應予沒收,來,對於卷附林思

吟的聲明書,你自己寫給王貞雅的這個聲明書,在8294卷第8頁,有沒有意見?林思吟:這不是我本人寫的。

檢察官:法官對不起,我剛剛是應予沒收追徵。追徵兩個字忘了。

審判長:應予沒收追徵,追徵,來,簽名是不是你簽的?林思吟:簽名是我簽的,但內容不是我。

審判長:內容正確嗎?林思吟:內容...喔內容是我當時簽的沒有錯。

審判長:簽名是妳簽的嗎?林思吟:是。

審判長:那這個聲明書的內容是正確的嗎?林思吟:阿是。

審判長:沒錯嘛?林思吟:是。

審判長:你的意思只是上面的文字內容不是你打的啦?是不

是?林思吟:對。

審判長:簽名書的內容也正確,只是內容不是我寫的。來,

同一個卷第9頁,抵押權同意書有沒有意見?王貞雅後來有同意塗銷你外婆那個房子的抵押權設定,有沒有意見?林思吟:沒有意見。

審判長:檢察官對上開資料有沒有意見?檢察官:沒有意見。

審判長:來,你自己的,華泰銀行大同分行的帳戶交易明細

表,明細資料,在他字4757卷,28到33頁,有沒有意見?林思吟:沒有意見。

審判長:沒意見吼?來,你的中國信託帳戶明細資料,在同

一個卷第36頁到120頁,有什麼意見?林思吟:沒有意見。

審判長:檢察官對上開資料有沒有意見?檢察官:沒有意見。

審判長:來,本院卷第68到71頁,對於台新銀行的函文106

年5月3號檢附你的帳戶資料,從104年4月1日到5月31日的交易明細,有沒有意見?林思吟:沒有。

審判長:第73到74頁,對於華南銀行大同分行106年4月24

日的函文檢附你的帳戶99年6月1日到7月31日交易明細資料,有沒有意見?林思吟:沒有意見。

審判長:檢察官對上開資料有沒有意見?檢察官:沒有意見。

審判長:來,檢察官有沒有要詢問被告?檢察官:沒有。

審判長:林小姐喔,對於你自己之前在警察局、偵查中還有

法院準備程序整理過程,所講過的話,有沒有意見?林思吟:沒有。

審判長:都實在嗎?林憲同:那個庭上,抱歉。

審判長:有被刑求嗎?林思吟:沒有。

審判長:沒有吼,好,檢察官這邊有沒有其他證據要聲請調

查?林憲同:那個有啦,檢察官...審判長:檢察官這邊有沒有其他證據要聲請調查?檢察官:沒有。

審判長:沒有吼,來,被告你有沒有關於本案有什麼其他證

據要聲請調查?林憲同:庭上,你也讓我跟檢察官請求一下好不好?檢察官:庭上,我想...(聽不清楚)我們剛剛的問題。審判長:你有沒有什麼證據要聲請調查的?檢察官:沒有。

審判長:沒有喔,好。

林憲同:檢座阿,那個,墊下(音譯)多少錢...審判長:你對於喔,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音量提高

)林憲同:庭上,讓我們陳述一下意見可以不可以?(音量提

高)審判長:那個,林律師...林憲同:為什麼不敢?我從頭到尾...(大聲)審判長:你是訴訟代理人。(大聲)林憲同:沒錯。(大聲)審判長:那是民事,刑事你不能表示意見。(大聲)林憲同:所以我請求檢察官調查證據。(大聲)審判長:告知,審判長諭知。

林憲同:怎麼樣?審判長:當庭,旁聽的民事訴訟代理人,請不要干擾審判程

序之進行,如果,如果再...林憲同:那個這樣啦,不是阿,那個...到底多少錢讓他們

知道一下嘛。蛤?(現場很多人講話吵雜,不能清楚分辨聲音)檢察官:不要干擾程序進行。

審判長:不要再出言干擾審判程序之進行。

林憲同:好啦,你兇啦。

審判長:若再干擾,我們將發禁止命令。

審判長:來,你對於檢察官起訴你的犯罪事實,認為你根本

沒有從事驗資的工作,然後你從99年開始,分別向王明瑜、胡靜怡、甘明幼、李聞祥、王貞雅、陳宥華、高琪玲、車以菁、許怡婷、陳芊秀佯稱說你有在從事驗資的工作,然後只要提供資金給這個需要增資或貸款的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後,銀行審核之後就會把資金取回,所以從中賺取這個佣金,然後你因為從事這個驗資工作,你坐擁這個豪宅名車,然後投入的金額高達上億,鴻海、宏達電公司都是你的客戶,如果要投資,可以每個月給2%到4%的利潤,而且可以隨時收回這個投資,所以呢,剛剛講的王明瑜、胡靜怡、甘明幼等人,後來就依這個起訴書附表所載的時間,有匯款給你,然後你得手之後呢就繼續鼓吹投資,一直到這個妳知道這些人無力繼續投資的時候,就假借說拖延說不願意支付利潤,他們才受騙,才知道有受騙,那所得款項的部分,你都用來購買進口轎車、精品服飾、包包鞋子等,花用殆盡,然後另外呢,你在104年12月12號有由這個梁純斌假扮會計師蔡文傑,與王貞雅在台北市○○區○○路○○巷○號9樓碰面,王貞雅誤信你確實有能力解資還款,然後你還跟他講說,如果要把這2000萬取回,要先付這個經濟部陳主任5 萬元疏通,王貞雅就陷於錯誤,在104 年12月23日匯款4萬元給你,然後你在檢察官案件偵查期間,105年7月4號,你被檢察官諭知交保30萬元,同日下午

3 點多,你因為覓保無著,已經被無保請回,然後妳知道你當時檢察官沒有要妳出資交保,你還跟王貞雅講說還差2 萬元交保金,人還在拘留室,意圖跟他詐騙2萬元,後來王貞雅並沒有付2萬元而未遂,你對於檢察官起訴你的犯罪事實有何意見?你是承認還是否認?林思吟:承認。

審判長:你都承認嘛,來,請問一下,你之前有什麼前科?林思吟:沒有。

審判長:沒有吼。我們看你的前案紀錄表確實如你所述,你

對於你的前案紀錄表有何意見?林思吟:沒有。

審判長:檢察官有沒有意見?檢察官:沒有。

審判長:本案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官論告。

林憲同:那個慢點,庭上。第一,我不是旁聽...審判長:來,檢察官起稱。

林憲同:我是參加訴訟程序。第二,請問我的附民繕本有沒

有交付被告?只要辯論終結前...審判長:來,檢察官起稱。

林憲同:請將我們附民繕本交付被告。

審判長:來,你不要記載,在旁聽的民事訴訟代理人...林憲同:我不是旁聽,我是參加訴訟。我是有報到的。

審判長:他講我們就給他諭知。

林憲同:嘿對。

審判長:他下第一次禁止命令。

林憲同:請求,沒關係。

審判長:第二次就把他轟出,就請他出去。

林憲同:轟阿,那你就請轟阿,好啦。

審判長:在場旁聽之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那我異議,我當場異議,我不是旁聽。

審判長:來,林憲同律師。

林憲同:對。

審判長:起稱。

林憲同:對,請求庭上在辯論前將附民繕本交付被告收執,

以符合訴訟程序。誰敢把我趕出去,第二...審判長:審判長諭知。

林憲同:第二,律師是參加訴訟程序,而非旁聽,這句話要

寫,第三,如果你敢把我趕出去,我告你妨害自由,當場寫明筆錄。

審判長:來,審判長諭知。

林憲同:對,我當場告妨害自由。

審判長:審判長諭知一、在庭之訴訟代理人為民事訴訟代理

人,非告訴代理人,亦非刑事案件之當事人,不得於訴訟進行中自行表示意見。二、請在場之訴訟代理人林憲同律師不得再干擾本案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本院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第一次禁止命令,如果再干擾...林憲同:好啦,謝謝你阿,我回家阿。

審判長:如再行干擾,本院將依法發第二次禁止命令...林憲同:(開口說話,惟聽不清楚)審判長:如仍不遵守,本院將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命其離開法庭。來,請檢察官開始論告。

附件二本院107 年4 月25日、107 年5 月3 日勘驗106 年5 月25日106 年9 月8 日105 年度自字第43號準備程序筆錄:

審判長:自訴人是林憲同先生嗎?請問出生年月日?自訴人:34年5月13日。

審判長:身分證字號呢?自訴人:Z000000000。

審判長:戶籍資料是廣和街那個地址嗎?自訴人:那個是律師事務所送達文書的地方。

審判長:那你戶籍地方便提供嗎?自訴人:需要嗎?審判長:阿我們因為送達原則上,我先確認一下,你的戶籍

地是在我們的轄區內嗎?自訴人:是的,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1樓之1。

審判長:好,那聯絡電話是00000000那支嗎?自訴人:那是律師事務所的辦公室電話。

審判長:好。那個田禮誠先生,請問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日?田禮誠:63年7月29日。

審判長:身分證字號呢?田禮誠:Z000000000。

審判長:戶籍在哪裡?田禮誠:高雄市○鎮區○○街○○巷○○號。

審判長:你上班住所是前金區...田禮誠:這裡我改了這裡我改了。

審判長:那你要送達到你公司嗎?辦公處所?田禮誠:不用,送到戶籍地就好了。

審判長:好,那就留戶籍地址就好了,聯絡電話就那支?田禮誠:對。

審判長:036那支嗎?田禮誠:對。

審判長:好,請自訴人陳述自訴要旨。

自訴人:如自訴狀之敘述及前調查筆錄。

審判長:自訴人之前那個有關於誹謗和公然侮辱部分是撤回

自訴嘛,對不對?自訴人:是的。

審判長:沒有錯嘛。來,那個田禮誠先生,本件沒有自訴人

提起自訴,告訴你認為你涉犯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你可以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也可以選任辯護人。那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的話,也可以請求。也可以請求法院調查對你自己有利之證據,以上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你這樣清楚嗎?田禮誠:清楚。

審判長:你有我剛剛說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情形嗎?田禮誠:沒有。

審判長:那個林獻同先生,你那個本案的這個律師公會已經

做出審查結果了嗎?自訴人:不知道。

審判長:目前你都還沒有接獲通知?都沒有嗎?雙方都沒有

嗎?都沒有接獲是不是?田禮誠:沒有。

審判長:好,那個田禮誠先生,這件自訴狀那些你都有收到

了嗎?田禮誠:有。

審判長:你對於自訴事實應該都清楚了?田禮誠:對。

審判長:對於自訴人所提的自訴事實的部分你是承認還否認

?田禮誠:否認。

審判長:請陳述關於本件之答辯要旨。可以請你說明一下,

你當時確實有在105年5月2號向臺北律師公會提出檢舉這個陳情書,這部分你有沒有意見?田禮誠:沒有。

審判長:那你認為你沒有誣告的意思,你的答辯理由是什麼

?田禮誠:就這個我在辦理繼承的過程中,那麼...。

審判長:來,這個事件是發生在你在那個單位服務?田禮誠: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審判長:好,你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在那邊服務的?什麼時

候調離這個單位?田禮誠:今年的五月。可是這個是去年的事情。

審判長:好,本件是發生在去年,當時你是在高雄榮服處負

責承辦哪方面業務?田禮誠:遺產、遺贈、股票。

審判長:就關於榮民他們的那部分嗎?田禮誠:對,高雄榮服處榮民。

審判長:然後呢?田禮誠:然後就是其他的詳如我之前跟律師公會...審判長:你當時是在承辦,然後自訴人怎麼樣?他是構成委

任去處理這事情,跟你有什麼樣的情形?田禮誠:自訴人是受楊桂林的繼承人的好像是媳婦委任。

審判長:向你們榮服處申請什麼樣的事情?田禮誠:是來申辦遺產,那這個之前就已經來申請過了。那

麼因為他們就我所知道,原來的代理人彭永來先生他們可能對他不滿意,所以說又增加了一個代理人。

審判長:你的意思是說他們原本就已經有申請案了?田禮誠:有有有。

審判長:只是這個申請人對於原本的代理人不滿意,所以才

又另外再委任了這個自訴人過來幫忙處理,處理這個案子是不是?田禮誠:對,我跟法官擇要報告,我是100年4月1日到高雄

市榮民服務處...審判長:你稍微看一下筆錄,怕跟不上,來。

田禮誠:好,100年的10月份這個案子因為有些疑點,那被

我們駁回,中間的這幾年,大陸的家屬也不停的陳情,我們也都有回應,那對於一些關鍵的地方,似乎其實也交代不清楚。

審判長:等一下等一下慢一點。大陸的家屬不停的陳情你們

也都有回應,然後呢?田禮誠:那麼對於這個疑點的部分,大陸家屬沒辦法交代清

楚。那麼直到魏女士委託原告的前一天...審判長:直到自訴人接受申請人的委託...的前一天。

田禮誠:那麼這個繼承人的媳婦到我們高雄市榮民服務處來

找我們處長,那處長也把我叫進去,那我們跟她談了兩個多小時,也針對了一些重點問題詢問,也出具一些證據書面資料給她看,確實都有在辦理,最後我有問了她一個問題,那她也老實回答,那我當場,這時我們處長也在。

審判長:你說她是指申請人的誰?田禮誠:申請人的媳婦魏萬華女士。

審判長:她也老實回答,然後呢?田禮誠:那當下我就告訴她說,這個案子我們會重新審理,

那麼這個案子已經重新發了,在法院我想這也沒有什麼保密的必要啦,我就問她說,為什麼大陸家屬...審判長:那個田先生,我們法院爭點在於說你陳情他的做的

那些事情的那個部分呢,你的緣由是從哪裡?至於說其他申請人的其實跟本案沒有太大關連性。

田禮誠:好,然後我知道隔天魏萬華女士經過人家介紹,就

找了這個自訴人,這個自訴人就來...審判長:隔天就過來了嗎?田禮誠:沒有,她的委任是隔天啦。那至於他什麼時候過來那個太遠了我也記不得。

審判長:好,自訴人然後呢?田禮誠:然後自訴人後面的言行就像我的那個陳情書上所記

載的,我都寫在上面,因為太多我用講的書記官也打不完。那我都有把一五一十寫在裡面,包含譬如說在那邊跟我們攀親帶故都有說,甚至還教訓我說,法官都不會這樣頂我為什麼你會這樣頂我。

審判長:你們有發生口角爭執是不是?田禮誠:應該這麼說啦,他...審判長:他來代理這個案件的過程有跟你發生不愉快嗎?或

是說有跟你發生不同意見歧異的時候是不是?田禮誠:對,那就是電話裡面他就問我們進度辦的怎麼樣,

那麼辦理中我也沒辦法跟他講,他就一直問說怎麼會這麼久,怎麼會這麼久,那有些東西譬如說筆跡鑑定好了,我們後來為了補強證據,我們也是去跟金融機構和郵局調資料,那麼金融機構不肯給,郵局說沒有,那我試圖跟他解釋,他就說阿你們這樣都不做就開始罵,那當下因為這個案子在辦理中,我也不方便跟他講那麼多,我必須一視同仁,不因為代理人是律師而有所差別,然後他後面的言行就像我陳情書上寫的那些東西。

審判長:然後呢?所以呢?所以你才去陳情?田禮誠:所以說我陳情是在整個案子做完初審,報到輔導會複審。

審判長:這什麼時候阿?田禮誠:那個繼承案完成初審。

審判長:大約是什麼時候?田禮誠:我看一下,在我第一次陳情之前,我第一次陳情是

5月25日,5月份,在這之前我已經把所有的工作都完成了。所以說我在初審的那個...我裡面我有寫,因為我要跟律師公會陳情說他是有言行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虞,所以說我為了確保行政中立及避免這個案子的審查被懷疑,那麼請求長官更換承辦人。那麼初審報到輔導會去,我的責任就了了,複審會不會過那不是我的責任。所以後來才會變成是陳懋允先生接去辦,也是後來輔導會複審通過了,那麼後面的遺產都由他來辦。

審判長:陳懋允?田禮誠:懋是上面兩個林,中間有一個矛頭的矛,下面一個心,允是允諾的允。

審判長:然後呢?田禮誠:那接下來就是這位...其實後面我們完成初審報到

輔導會這段,自訴人都不知道,他以為我們在刁難還幹嘛,他就還不停的後面他寫的這些函這些資料我都有留著,可以比對,開始指控本人,用公務信箱寄陳情信,假借職務侵害權利等等都在這邊,因為當下我也不能跟他講這麼多,那事實勝於雄辯,都有紀錄可以查,這個無庸置疑,那我跟律師公會陳情的時候,我有請求律師公會去調查這些,但是律師公會覺得這是誤會,後來也沒下文了,那這個案子,律師公會受理到現在,我想也快一年了,那以自訴人這種標準來講,那應該也是延誤。

審判長:所以你陳情是根據你辦案的過程自己的親身經歷去

寫的?田禮誠:對,所見所聞。

審判長:就這樣嗎?你的答辯是這樣子?田禮誠:對,那我有要請求調查證據。

審判長:等一下等一下。請自訴人陳述用以證明被告有自訴

狀所載犯罪事實之各項證據及待證事實。是同你自訴狀上所載的那些證據清單嗎?自訴人:沒錯。

審判長:那個麻煩你看一下有沒有漏掉?是不是我們書記官

已經把你這個附證一、二、三、四、五,這些證據資料嘛是不是?有沒有漏掉你要引為本案證據的東西?自訴人:好的就是這些而已。

審判長:就這些嘛,好,來,那個田先生,這些證據因為自

訴狀應該也有附他的證據資料給你看,你對於這些證據...自訴人:那個庭上,您要問下面的話以前,這個書證之後,

因為您剛問他的那個裡頭,有一些錯誤,那一部分要更正回來,就是被告陳述事實,似有錯誤部分要重新寫回來。

審判長:蛤?什麼?你要...自訴人:對阿因為他剛講的,我是受那個大陸繼承人楊樹林的委任,不是受他的媳婦委任。

審判長:沒關係,這個我們會根據你訴狀上面整理那個爭點

不爭執事項,你有沒有其他證據要提出來?自訴人:那就幫我加這一句話阿。

審判長:來另自訴人起稱...剛剛自被告所述有誤...自訴人:對。本件繼承案件委任人應該是大陸繼承人楊樹林,而非他的媳婦魏姓女孩。

審判長:來,你對於自訴人所提的這些證據,包含這些文書

證據的部分有沒有要爭執證據能力的?田禮誠:就是這些嗎?審判長:嗯,就是他書狀後面附的自證一到自證三,到四,包含他你自己的陳情書跟你附的...資料嘛。

田禮誠:如果我沒帶來但是我有印象裡面,我的陳情書後面

還有很多本...審判長:有阿,就九個阿,九件,物件一到九阿,你自己看。

田禮誠:對對對,蠻多沒意見的,好,是是是。

審判長:自證一不爭執證據能力嘛?對於它真正有沒要爭執

?田禮誠:不爭執。

審判長:不爭執,同意作為證據吼?來,就你的答辯內容有

沒有要提出什麼證據方法然後你的待證事實是什麼?田禮誠:報告我想...因為自訴人說我濫用權利刁難作不實

指控,那麼我有準備好這個聲請狀,請求...審判長:你要調查什麼證據啦?田禮誠:調查這個請律師公會的承辦人林政賢(音譯)先生

,因為...審判長:你要傳他來到庭作證,要作證什麼?田禮誠:因為他指控我用榮民服務處的信封袋,去寄送我的陳情資料,他意指我盜用公物。

審判長:沒有,你之前沒有說你盜用公物,是說你誣告的部

分你要傳什麼證人?田禮誠:誣告的部分...審判長:你有沒有什麼證據要提出來的?田禮誠:沒有,那如果這樣的話沒有。

審判長:沒有其他證據要提出來?田禮誠:對。

審判長:那個我們有約你們講的整件事比較有關於就是楊樹

林申請繼承榮民楊桂林遺產這個案件,我們有向高雄市榮民服務處調取這個繼承案件的相關資料,自訴人或被告這邊有沒有要引為本案的證據?來你們看一下,這邊應該都是完整的。我們有把這個案件整個繼承案件的相關的這個卷證有調一份,然後已經附卷。

自訴人:都屬公文書,形式真正內容也應推定真正。

審判長:要引為本案證據嗎?自訴人這邊有要引為本案證據

嗎?自訴人:是的。

審判長:好,引為本案證據。

自訴人:可供為本案自訴證據,因為自訴人完全合法受委任

,合法申辦遺產繼承獲准,並無被告向律師公會檢舉書之認為違反行政程序或違反律師倫理的事實。

審判長:來,田先生,對這份資料你有沒有意見?田禮誠:沒意見。

審判長:同意引為本案證據嘛?我要跟你確認一下。

田禮誠:對。

審判長:那個自訴人我想跟你確認一下,那個裡面阿,該榮

服處所提供之榮民楊桂林遺產繼承案卷的相關資料中,有關...載有自訴人照片的資料為何?自訴人:這樣好不好,庭上,我在上面直接加上去就好了,

就自訴人將到院閱卷好了,我來影印一下我回去看看有沒有...審判長:我想跟你確認一下這個資料是你本身當時提供的嗎

?還是說是榮服處他們自己加進去的,先給你看一下啦。

自訴人:什麼意思?審判長:我折頁的那個地方,那個應該是你個人的這個...

這個資料的部分有關自訴人個人...自訴人:那這張是...從那邊跑出來的?審判長:我們影印,他給我們案件裡面就有的資料。

自訴人:有附上這張東西?審判長:對。這個是當時你有提出來這個東西嗎?還是沒有

?自訴人:有阿。

審判長:是你提出給榮服處嗎?自訴人:對阿。我送了兩本書給他。那是書的封面。

審判長:喔喔那是書,問有關一份載有自訴人照片的資料為何?答這是我當時寄過去的我個人的出版書。

自訴人:寄送給榮務處處長及被告的兩本書。

審判長:封面。

自訴人:對,那是書的上下封面。

審判長:我就想說這個是什麼資料為什麼在這裡面,問...自訴人:寄送給榮務處處長及被告的兩本書,上下封面如卷內資料。

審判長:對於被告答辯陳述中,表示在你代理申辦榮民楊桂

林遺產繼承案件之過程中,曾有以電話傳問催請辦案進度之部分,有何意見?自訴人這部分有意見嗎?就是他是說你有電話跟他講說詢問辦案進度這部分你有沒有意見?自訴人:因高雄榮服處及被告都稱本件正在辦理筆跡鑑定中

,自訴人以代理律師身分當然有權查詢筆跡鑑定進行情形。

審判長:所以是?有打電話詢問過辦案進度?有嘛吼?自訴人:這當然有權以電話查詢。

審判長:那有沒有嘛?有權是有嘛,那你當時是有嗎?自訴人:對阿。至於被告所稱各項情節,都屬虛構,另應構成誹謗。

審判長:等一下,自訴人我先確認一下你有打電話。你說有

權跟有打是兩件事,你有權打這個我沒有意見,有沒有打?自訴人:有權便有。

審判長:好。來,你的意思是說,你沒有在電話中跟他發生

口角爭執這些都沒有嗎?自訴人:我一個長輩跟一個晚輩鬥什麼?那種人值得我去跟

他鬥?審判長:好。問,有無在電話中與被告發生意見不同或口角爭執?自訴人稱。

自訴人:除遺產繼承爭點外,並無口角爭執餘地。

審判長:來,那個田先生有嗎?你們在電話中有因為意見不

同或是口氣彼此有講話可能不是很平和的狀況嗎?自訴人:那不然我這邊加一下,反過來講,被告直接多次打

電話到我辦公室找助理問話,幫我加一下,被告要作如何符合行政程序的解釋。他天天打電話到我辦公室找我助理。

審判長:等一下,那個被告你有沒有意見?有沒有因為這個

發生什麼意見不同或口角爭執?田禮誠:有。

審判長:好,有。

田禮誠:這個自訴人阿,自以為是,十分驕傲,認為我是律

師,我問你為什麼不答,而且自以為長輩的心態,教訓承辦人,立即向本處協辦政風劉藩龍投訴,豈是虛構。

審判長:你們是怎樣,跟誰投訴?田禮誠:協辦政風。

審判長:協辦政風?田禮誠:對。劉藩龍專員。而且還立案調查。那針對他說我

打電話給他助理的部分,他送的資料有問題,我電話聯絡他那邊要補正,難道不對嗎?眼見自訴人這種態度,我如何溝通協調,甚至有次電話被他接到,他還對我說:「不是不要打了嗎?你很囉唆欸。

你很囉唆欸。你很囉唆欸。」重複了好幾次,然後掛電話,聯絡他的助理也是基於公事,那他的助理也問我這遺產繼承的這些事情,人家不瞭解那我解釋有何不對?我本來是要傳助理來問的。自訴人:你有什麼證明你當時打來是講這些?審判長:好了好了好了,不要在這邊爭執這個。

自訴人:不是嘛,你不是一直在這邊說叫我好了,太..太..審判長:可以了,我了解你們的爭執點在那邊。

自訴人:沒有阿,不是。

審判長:這跟本案爭執沒有太大關係了啦。

自訴人:不不不不不,沒有...審判長:你們誣告的部分我們會判斷啦。

自訴人:嘿對,但你們不讓我講筆錄這樣記載,會當作我有這樣子阿。

審判長:來。

自訴人:不是,他打電話來,他可以用行文,先呈..這邊我

要寫,被告只能向處內簽呈而對我書面行文,被告不得多次電話打來找我的助理問話。

審判長:來,我先確認一下喔。來,等一下喔。

自訴人:阿不是阿。

審判長:我先做本案爭點的部分先確認一下。

自訴人:不是嘛,你讓我把話講完嘛。被告的這種違背行政

程序,如何成為被告答辯的理由。這個這個...審判長:來,審判長問,對於自訴人有受大陸人士楊樹林先

生委託承辦已故榮民楊桂林遺產案件之代理人,有無爭執?這部分有無爭執?自訴人這部分你是主張是他代理人嘛,來,被告有沒有要爭執?田禮誠:沒有。

自訴人:這邊你能不能這個委託後面再加一個兩岸文書驗證。

審判長:蛤,你自己講就好了。

自訴人:並經兩岸文書驗證。

審判長:這是我的問題,你不能針對我的問題修正。你可以

表示意見,好不好。如果你針對我的問題修正,那就不是我講的話了。

自訴人:那要不就不爭執,那是被告答的,那我這邊,是的。並且有經兩岸文書驗證。

審判長:對於自訴人在擔任大陸人士楊樹林之代理人辦理向

高雄榮服處辦理已故榮民楊桂林遺產案件之過程中,有以電話向被告詢問繼承案件辦理之進度及過程,此部分有無要爭執?來,田先生有無要爭執這部分?他有受委任然後有跟你打電話來詢問這個部分?田禮誠:不爭執。

審判長:這個事情不爭執嘛?田禮誠:對,不爭執。

審判長:來,自訴人有沒有要爭執?自訴人:僅就筆跡鑑定部分電話查詢,其餘並無逾越行政程序事項。

審判長:來,再問,被告有於105年5月間向台北市律師公會

發文陳情申訴自訴人之事實,有無爭執?來,田先生你有沒有要爭執,你確實在105年5月有發公文去跟律師公會陳情。

田禮誠:不是發公文,是我自己寫陳情信。

審判長:對嘛,是你寫陳情嘛?田禮誠:對對。

審判長:答,不是發公文,我是發文啦。

田禮誠:對對對,我自己寫陳情信的。

審判長:我沒有說發公文啦,我說發文啦,就你自己本人發

文嘛對不對?田禮誠:好,好。

審判長:答,不爭執,是我自己以為自己的名義。來,自訴

人這部分,是你主張的事實嘛?自訴人:被告...審判長: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我們現在要整理爭執和不爭

執事項,確認一下你們不爭執的事情。自訴人這邊你有沒有要爭執,他有去...自訴人:被告是使用高雄榮服處公務大信封向律師公會寄交

陳情書。被告有誤導律師公會是高雄榮服處的公務上檢舉的誣告犯意存在。

審判長:被告上開陳情案件現在仍由臺北律師公會受理中,

有無意見?這部分有沒有要爭執?田禮誠:不爭執。

審判長:自訴人有沒有要爭執?還在律師公會那邊嘛,還沒

有結論嘛?這部分有沒有爭執?自訴人:尚未接獲答覆。

審判長:所以本件主要爭點在於說被告所提出之陳情書內容

,是否有虛偽不實、誣指之情事,有無意見?我們本案的爭點喔,根據這個案件我們要調查的方向就是說這個案件你去向律師公會陳情,就內容的部分有沒有虛偽不實的情形,有沒有意見?我們要調查的就這個部分,有沒有意見?來,自訴人有沒有意見?田禮誠:沒意見。

自訴人:有意見,就本件判斷範圍僅限於自訴人承辦榮民遺

產繼承案件,被告關於榮民繼承案件以外的虛構事實或使用侮辱詆毀文句部分,都是屬於被告構成誣告主觀犯意的證據方法。

審判長:阿不就是我們本案要調查的部分,他爭執阿?不就

是我們本案要調查的部分嗎?自訴人:所以這個...審判長:所以我們本案的爭點是說他提出陳情書的內容指述

說你有那些不當的行為部分是不是不實,這不就是我們要調查的部分嗎?自訴人:你是在對我生氣嗎?審判長:沒有阿,沒有這樣,我是說因為我理解...你說有

意見可是我聽起來,我們兩個講的是一樣的東西...那我不知道錯...到底有哪裡有問題?自訴人:沒有沒有,這不一樣。報告,有問題阿。就是只有

榮民繼承遺產這個部分,這個部分...審判長:來,我們整理一下兩造不爭執事項的部分。

自訴人:但是超出..不是,超出的部分我的意思是說,超出

這個部分,超出這個榮民遺產繼承以外的部分,那就是他的犯罪證據,我是要講這一點。就是要FOCUS就在那個遺產繼承是我合法受委任,我拿到錢了,那他到底在申訴我什麼阿?審判長:來,本件自訴人確有受,來,向高雄市榮服處申請

辦理遺產案件。來,被告時任職於高雄市榮服處,專員嘛對不對?田禮誠:對。

審判長:為上開楊桂林遺產案件之承辦人。你是這案件的主

要承辦人是不是,當時嘛?田禮誠:對。

審判長:來,自訴人有在榮服處受理楊桂林遺產案件,處理

過程中,有以電話詢問案件有關進度。他是只有問那個筆跡鑑定的部分嗎?田禮誠:他一開始是問進度而且質疑,他電話來你們到底辦

的怎樣,已經三個月了,為什麼還沒辦出來,那現在怎樣你為什麼不能跟我講,那我是告訴他說,現在正辦理中,業務...審判長:那有沒有問筆跡鑑定的事情?田禮誠:筆跡鑑定是我告訴他的,是我說好,那有個部分我

跟你講...審判長:對阿,那他筆跡鑑定的話有沒有追問過進度的部分

?田禮誠:他是問整個辦理進度,他不是問筆跡鑑定。他是問整個案子的辦理進度。

審判長:嗯。

田禮誠:是我後來跟他講,因為筆跡鑑定這個部分,因為我

要不到資料那沒辦法做...自訴人:(有發言幾個字但因與田禮誠說話同時重疊,故未

聽清楚)田禮誠:那我也不能告訴他我現在的工作在做什麼,所以我

就告訴他說...自訴人:你既然這個...審判長:你先...等一下,我先了解一下你們到底我們這個

不爭執事項進行到什麼地方?自訴人:不是,你既然是不爭執事項,你竟然還要在這邊跟他查證。

審判長:有關喔,有關喔。

自訴人:這什麼時候會變成不爭執事項呢?審判長:有關,這個,案件進度。

自訴人:妳這個怎麼可以把他列為...審判長:來,第四個。

自訴人:不是,怎麼可以列為,這我異議阿。

審判長:被告有於105年5月間...自訴人: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不是阿為什麼這是你的權力你一直下去,我不同意阿。

審判長:等一下我會讓你表示意見,先讓我把筆錄做完,不

然我等一下要把你記名喔,等一下喔,5月間...自訴人:不不不,如果你這樣子,你很顯然偏頗阿,你不可

以這樣...審判長:發文向臺北律師公會陳情被告...不對,陳情自訴

人田禮誠:對。

審判長:該案現由律師公會受理中。

田禮誠:那個法官,可以補充報告嗎?審判長:等一下好不好。

田禮誠:好。

審判長:來,再下一個是本案爭點,不用,沒有了。本件被

告向律師公會陳情指訴自訴人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內容,有無虛偽不實誣指之情事?第二個,若有,被告有無假借擔任榮服處專員之機會,而為上開行為?來,就這樣。這邊逗號,有無以虛偽不實之事誣指自訴人,好,就這樣。來,對於本案,我們主要爭點要調查的,就是說你在陳情書裡面,指述自訴人違反律師倫理這些內容,有沒有虛偽不實,這部分是不是有誣告的情形,再來如果有,自訴狀有提到說你是假借職務,但你是否認嘛,那這部分是不是有假借職務的情形。關於本件爭點的部分,田先生有沒有意見?田禮誠:呃...審判長:法院要審理的時候,我們要調查的事實大概就是這

個方向。根據你的答辯內容的部分我們整理出來,你有沒有意見?田禮誠:沒有意見,那個有關於自訴人來電的部分在我陳情

書第...審判長:沒關係等一下,你要聲請調查證據到時候等一下。

田禮誠:好好好。

審判長:這是程序的東西,我們先確認一下,我們還會再做

一個就爭執事項要調查的證據,你再提出來。來,自訴人有沒有意見,就本案爭點的部分有沒有意見?自訴人:對不爭執事項的一,後面應該加入本件遺產業經退

輔會及榮服處審核成立,並經完成發交大陸繼承人。應該加入這個客觀事實,這個客觀事實可以證明...審判長:等一下等一下喔,來,問,你對於自訴人說這點也

是要列入不爭執事項有沒有意見?同意嗎?田禮誠:我覺得沒必要,因為我投訴他,根本不是因為他的

代理合不合法,或說這案子有沒有什麼通過,這不是爭點,這案子是在我任內審查通過的,那他又指控我濫用職權,這不是更矛盾嗎?自訴人:庭上,這個,不是在他手上核准的喔。這個後面還

有爭執的喔,所以這個問題是一個客觀的事實嘛,那麼整個都是因為我以這個代理身份我去辦了這個案子,我已經合法委任合法領回來。

審判長:他也沒有說你不是合法委任阿?自訴人:對阿那要列為不爭執阿。

審判長:這也...這也沒有什麼阿。來,沒關係啦,你具狀表示,我就幫你們記載這樣子啦。

自訴人:不不不不,這要列入啦,再來,你剛剛列的那個第

三段不得列為那個爭執事項,剛剛那個第三點拉下來,關於這個過程中裡面有關的,這是整個焦點所在,怎麼會列為不爭執呢?審判長:問題應該是他講說你有跟他發生口角爭執,有沒有

這件事情阿。電話記錄是不是...自訴人:什麼叫做..不是...他也沒有錄音,你也沒有..審判長:沒有啦。

自訴人:你讓我講完嘛(大吼),我為什麼都是要聽你講。審判長:來,大聲一點,你可以幫他記載,自訴人...自訴人:對阿,為什麼都被你制止阿。

審判長:自訴人表示,你為什麼要制止我講話。

自訴人:沒錯。

審判長:這個要記載,沒關係。

自訴人:就記載,那就是說庭上制止自訴人發言,這個第三

點應該是整個爭點所在,他去申訴的都是關於他主張說在電話裡面有爭執嘛,那是在爭執什麼?這應該是列為爭執事項,怎麼可以列為不爭執事項?那你一直...庭上。

審判長:好好好好好,我幫你列,可以可以,我幫你列。

自訴人:你讓我講完嘛。

審判長:可以,那我問他的意見。

自訴人:你一直堅持,不,庭上一直堅持要把這個列為爭點,我當然要大聲異議嘛,為什麼不能異議。

審判長:來,這跟大不大聲沒有關係。沒有關係,我們幫你記載。

自訴人:還沒有關係,可以啦,及幹丟洗(台語音譯),不

是嘛那個...審判長:你剛剛講什麼東西,你講什麼?及(音譯)什麼?自訴人:蛤?審判長:我剛剛沒有聽清楚,你再講一次,你剛剛講那兩個

字是什麼字?自訴人:蛤?審判長:你說及(音譯)什麼?我剛剛沒有聽到,沒有聽得

很清楚,我怕我誤解你的意思,你剛剛講那兩個字是什麼字?自訴人:哪兩個字?審判長:及(音譯)什麼?自訴人:及什麼?我也搞不懂你在問什麼及什麼?審判長:還有嗎?田禮誠:不要在那邊(兩字台語聽不懂)自訴人:就是說,反正就是說,這不爭執的第三項接到爭執啦。

審判長:他說他沒有在電話裡面問你案件的進度,他認為要

列為爭執事項,你有沒有意見?田禮誠:我確認一下,現在庭上是問我說,他認為沒有跟我

在電話裡面產生爭執...審判長:不是爭執,有沒有詢問電話案件進度這件事情,他

認為要列為...他認為他沒有打,他沒有問,你有沒有爭執?田禮誠:有。

審判長:你認為...田禮誠:他有打。

審判長:有打?那自訴人我要跟你確認你到底有沒有打電話

問案件進度嘛?你剛剛又說有曾經打電話問過,那我們照你們這樣整理,我覺得是照你們所講的陳述內容來整理阿,到底哪裡有問題我也不是很了解你剛才為什麼要發那麼大的脾氣。

自訴人:那個第三點。

審判長:對阿,第三點是問過你的意見喔。

自訴人:沒有沒有,你先歸納以後才問我喔。

審判長:我前面就先問過你,你有沒有打電話問過案件進行的程度。我們筆錄上可以對。

自訴人:那有沒有打過電話並不當然成為不爭執事項阿。

審判長:阿你說有,他說有阿。不就是有嘛?只是差別在於

說他說...自訴人:有那好,那我,那你請那個,你讓我講話好不好,

你只能寫說...審判長:來,妳就給他打你讓我講話好不好,我們要把筆錄

如實記載。我覺得這是必須要如實記載的東西,來,請說。

自訴人:庭上只能寫說曾有電話查詢筆跡鑑定。

審判長:他講的也不是筆跡鑑定阿。

自訴人:我是問筆跡鑑定。

審判長:所以我們只能大範圍寫阿。

自訴人:對嘛,那今天是筆跡鑑定,是或不是,那就變成兩

造有爭議,兩造對於電話內容...審判長:阿筆跡鑑定不就是在那個案件進行過程的一部分事

項的進行程序嗎?自訴人:你怎麼可以把我列為不爭執事項。

審判長:你怎麼可以把我列為不爭執事項,妳就幫他照打就好了。

自訴人:哼。

審判長:哼,哼也把他記下去好了,那個記載寫哼。

自訴人:沒錯,我很痛恨。

審判長:好,就這樣,就這樣記載就好了。

自訴人:好,那個到此為止,庭上不依訴訟法行使職權,我聲請迴避,好嗎。

審判長:聲請迴避你就另行具狀進來嘛。看你什麼時候要聲請進來阿。

自訴人:可以阿可以阿怕你不行啦,那你就指示說..審判長:來,審判長諭知,我們上次定一個庭期...自訴人:那我現在可以退庭了嗎?那我現在可以退庭了嗎?

你不是要...審判長:等一下,筆錄要簽名,不是,不是要定庭期啦,諭

知,在自訴人表示要聲請迴避,若聲請案通過,不論聲請案有沒有通過,下次開庭定庭期前,要把你們要調查的證據用書狀進來,這樣清楚嗎?就本案的,你們認為還有什麼地方,就你自己的,自訴人也一樣,有沒有證據要聲請調查,就一併具狀進來了,我們下次就就我們下一次...自訴人:那個等一下等一下,那個讓我把他敘述完。

審判長:來。

自訴人:我剛有講一段話,你既然什麼連個哼都要打的話,那你一定要寫上去,自訴人另稱本件。

審判長:你是在我諭知完之後才講的耶。

自訴人:這是我剛講的嘛,我另外剛有一段講的,自訴人另

稱嘛,我接下去再講嘛,欸書記官,我剛剛聲請迴避的前面就已經講了嘛,就說本件遺產繼承是在被告調離職務後,高雄榮服處及退輔會另指辦承辦人,予以全部核准及發交餘款,被告並未始終承辦本案。那關於這項事實是否也應列入不爭執事項。就因庭上都不能讓自訴人充分陳述,而一再打斷自訴人發言內容,回頭去問被告意見,方才發生審判程序爭議,並且成為自訴人聲請迴避的事由。就這樣子。

審判長:好,我們本件就先候核辦,一樣就是你們用書狀提

出要調查證據的內容,名稱跟內容跟待證事項是什麼,你們不是所有證據你們提出來,法院也要先確認一下跟本案待證事實有關連性,法院不可能毫無,跟本案無關連的事項也一併調查,好,請就候核辦。

自訴人:慢點慢點,你在講說這個有沒有通過以前,都要把

聲請...聲請什麼阿?調查證據聲請狀是什麼?阿你已經整理過證據啦。

審判長:改成有無准予,有無經此核准,有無經裁定准予。

自訴人:對,准許迴避,對。

審判長:咦,我沒有說自訴人要表示...哎,你這樣筆錄怪

怪的啦,表示聲請迴避,本件候核辦,惟...自訴人:你為什麼一直在這邊更改這個筆錄阿。

審判長:因為他沒有把我的意思記載清楚阿。

自訴人:那為什麼...審判長:來,惟。

自訴人:那你就打到後面一直在更正,那原來的呢。

審判長:惟不論聲請案有無經裁定准予,自訴人及被告仍應

以書狀...自訴人:那個書記官阿,這個都有錄音,都有先後順序,你

前面的要保留,你如果這樣一直在那邊改的話,我就會告偽造文書,我就告偽造文書。那我再加一句話,法官諭知部分,是經過前後增刪修正,而非原始發言內容...審判長:來,那個被告聽懂我的話了嗎?聽懂我的意思,就

是你們要書狀送進來,自訴人也一樣,你要做什麼其他程序我都隨便你,我都尊重你的意思。

自訴人:應請書記官保留原筆錄內容。

審判長:來,就這樣子,本件候核辦,我已經諭知了。

自訴人:那個等一下的簽名,在沒有把原筆錄顯示清楚以前,自訴人拒絕簽名。

審判長:來,筆錄列印出來,他拒絕簽名就拒絕簽名啦。你

們在場的兩位,就確認過拒絕簽名就好了,就這樣子就好了。

審判長:怎麼樣有事嗎?還有什麼事嗎?田禮誠:對阿上一次的案子是被告。

審判長:你們上訴的案子要告什麼?我聽不懂你的意思,我

不知道你在講什麼。那個,你們兩位,可能就要負責簽名確認說自訴代理人是自己拒絕簽名的,OK,瞭解嗎?好,來,就先這樣子了,那個就等被告等一下簽完名就可以離開了。沒關係阿,反正我還是可以評鑑他阿,來,就可以先離開了,證件記得拿就好了,我們法院不幫人家保管證件,可以離開了。

田禮誠:好,好。

審判長:我們退庭。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等
裁判日期:201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