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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自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自字第76號自 訴 人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侯尊中被 告 楊庭懿選任辯護人 黃繼儂律師上列自訴人對被告楊庭懿提出背信自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同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至明。

二、查自訴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原委任謝憲杰律師、陳憶如律師、郭羿廷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然謝憲杰律師、陳憶如律師、郭羿廷律師於民國106年8月21日具狀陳報已與告訴人解除委任關係,則自訴人已無委任律師續行訴訟,依據前揭說明,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邱士賓法 官 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日期:2017-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