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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1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憲章選任辯護人 賴以祥律師

陳奕安律師絲漢德律師被 告 林佑嶸選任辯護人 江宜蔚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翁志緯

林宏學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魏憲章犯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上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均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林宏學、林佑嶸、翁志緯均無罪。

魏憲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魏憲章於民國99年4月1日前某不詳時間加入戊○○(現為本院通緝中)所屬詐欺集團,其明知戊○○所委託收取之款項係詐欺集團經由詐騙、恐嚇所得之不法所得,為賺取戊○○允諾每收取一筆款項得依收取金額1%計算之報酬,竟同意擔任為詐欺集團收取前開不法款項,並透過其於大陸地區所經營之公司將上開款項給付予戊○○之角色,嗣更聘僱丙○○(所涉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犯行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62號判決確定,以下簡稱前案)協助其處理向詐騙集團成員收取款項、記錄並匯款等工作。詐欺集團另招募己○○(所涉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犯行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62號判決確定)及其餘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在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厚街鎮某處,負責撥打電話或透過網際網路刊登訊息之方式,佯稱付款方式設定錯誤、透過網際網路販售物品或應召集團測試是否為警察等方式詐欺或恐嚇被害人(具體方式如附表一至五受騙情形欄所示)。復招募位於臺灣地區之趙俊淵(所涉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犯行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62號判決確定)、葉斯帆(所涉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犯行業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987號判決確定)、宋柏廷、楊皓正(所涉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61號判決確定)、林志峰(所涉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61號判決確定)、徐鎮華(所涉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犯行業經本院101年度審簡字第618號判決確定)、鍾姓少年等人擔任取款車手,出面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再由庚○○(所涉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954號判決確定)負責向上開取款車手收取所得款項,嗣轉交予辛○○(所涉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犯行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62號判決確定)、丙○○或其餘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辛○○亦將其向庚○○所收得之詐欺贓款交予丙○○,丙○○則依魏憲章指示處理上開款項,其等謀議既定。

魏憲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戊○○、辛○○、丙○○、己○○、趙俊淵、庚○○、楊皓正、林志峰、葉斯帆、鍾姓少年、宋柏廷、徐鎮華及其餘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等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務、恐嚇取財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依前揭分工方式,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分別以如附表一之方式詐欺或恐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又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以冒充公務員、行使偽造公文書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再於如附表三至五所示時、地,以如附表三至五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三至五所示之人,致使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人,將如附表一至五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帳戶。經由上開取款車手提領後,將上開所得款項交予魏憲章所聘用之丙○○,旋魏憲章透過其所經營位於大陸地區之公司將上開款項兌換為人民幣交予戊○○。嗣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被害人多人報警,經警方循線查獲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楊子評、池政綸、葉維棠、陳○○、李惠祺、鄭○○、游淳莅、陳俐頻、林倖羽、劉○○、潘俊良、陳○○、莊雅群、徐慧萍、范家聖、朱宗勇、陳育棋、李怡真、魏如雯、簡稑耘、郭軍佑、林文偉、陳姳諼、柯炆焄、譚富強、孫瑋璐、徐雨懋、李佩榕、廖珮伭、劉孟哲、李淑豐、祝蘭英、陳秀語、王詩渟、翁曉秋、蔡奉錦、楊儲綸分別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及大園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及鳳山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局宜蘭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魏憲章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均表示:對證據能力不爭執等語(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8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卷一第118頁反面、第120至121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檢察官及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就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五第69、87頁;本院卷七第28頁),經核與證人庚○○(見100年度偵字第18709號卷,以下簡稱偵18709卷,卷一之1第27至30頁;偵18709卷二第49頁、第51至52頁、第58頁;101年度易字第987號卷,以下簡稱易987卷,卷一第90反至92頁、第97頁、第110至116頁、第138至149頁、第176至191頁、第344至373頁;102年度上訴字第2954號卷,以下簡稱上訴卷,卷二第3至8頁、第108至120頁、第173至184頁;105年度偵字第3209號卷,以下簡稱偵3209卷,第106至107頁;本院卷六第77至81頁)、趙俊淵(見偵18709卷一之1第38至40頁;偵18709卷二第49至51頁;易987卷一第169至171頁、第206頁、第208至217頁;易987卷二第43至45頁、第137至149頁、第176至191頁、第245至320頁;上訴卷一第155至161頁;上訴卷二第3至8頁、第173至184頁;偵3209卷第115頁)、辛○○(見偵18709卷一之1第50至54頁;偵18709卷二第49頁、第54至56頁;易987卷一第90至92頁、第169至171頁、第20反至207頁、第208至217頁;易987卷二第43至45頁、第137至149頁、第176至191頁、第243至320頁;上訴卷一第155至161頁;上訴卷二第3至8頁、第108至120頁、第173至184頁;偵3209卷第79至81頁;本院卷五第92至95頁)、丙○○(見偵18709卷一之1第58至61頁;偵18709卷二第49頁、第56至58頁;易987卷一第90至92頁、第169至171頁、第207頁、第208至217頁;易987卷二第43至45頁、第137至149頁、第176至191頁、第244至320頁;上訴卷一第155至161頁;上訴卷二第3至8頁、第108至120頁、第173至184頁;偵3209卷第118至119頁;本院卷五第35至39頁)、己○○(見偵18709卷一之1第65至67頁;易987卷一第90至92頁、第169至171頁、第206至207頁、第208至217頁;易987卷二第43至45頁、第137至149頁、第176至191頁、第247至320頁;上訴卷一第155至161頁;上訴卷二第3至8頁、第173至184頁;偵3209卷第124至125頁;本院卷五第57頁、第87至92頁)、葉斯帆(見偵18709卷一之1第151頁、第152至155頁、第45至46頁;偵18709卷二第49頁、第52至54頁;易987卷一第90至92頁、第169至171頁、第206頁、第207至217頁;易987卷二第43至45頁、第137至149頁、第176至191頁、第247至320頁)、宋柏廷(見偵18709卷一之1第72至73頁)、徐鎮華(見偵18709卷一之1第95至97頁;偵18709卷二第68至71頁)、鍾○○(見偵18709卷一之1第105頁、第106至109頁)、楊皓正(見偵18709卷一之1第115至120頁)、林志峰(見偵18709卷一之1第121至125頁)及如附表一至五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等之證述(見偵18709卷一之1第182至183頁、第190至192頁、第197至198頁、第201至202頁、第207至209頁、第218至219頁、第224至226頁、第232至233頁、第238至240頁、第244至245頁、第250至252頁;偵18709卷一之2第350至351頁、第256至259頁、第264至266頁、第271至272頁、第277至279頁、第284至286頁、第291至293頁、第298至299頁、第304至305頁、第310至311頁、第316至318頁、第323至324頁、第329至331頁、第336至338頁、第343至344頁、第358至359頁、第364至365頁、第370至371頁、第376至377頁、第383至385頁、第389至390頁、第396至397頁、第402至403頁、第408至409頁、第419至420頁、第425至426頁、第431至432頁、第437至438頁、第443至444頁、第450至452頁、第457至459頁、第464至465頁、第471至473頁、第478至479頁、第485至486頁、第491至492 頁、第497至498頁、第503至505頁、第510至511頁、第516至517頁、第522至524頁、第529至531頁、第536至538頁、第543至544頁、第549至550頁、第553至554頁、第559至560頁、第565至567頁、第572至573頁、第578至579頁、第584至585頁、第590至592頁、第597至598頁、第603至605頁、第610頁;偵18709卷一之3第611至612頁、第617至619頁、第624至625頁、第631至632頁、第637至638頁、第643至645頁、第650至652頁、第657至658頁、第662至663頁、第668至670頁、第674至675頁、第686至688頁、第693至696頁、第701至702頁、第707至708頁、第713至714頁;偵18709卷二第47頁;上訴卷二第41至46頁、第48至57頁;本院卷三第58至60頁、第189至190頁)相符,復有附表一至五所示被害人等之匯款單據等(見偵18709卷一之1第184至187頁、第193至194頁、第203至204頁、第210至215頁、第220至221頁、第227至229頁、第234至235頁、第241、247、253頁;偵18709卷一之2第260至261頁、第267、269頁、第273至274頁、第280至281頁、第287至288頁、第294至295頁、第300至301頁、第306至307頁、第312至313頁、第319至320頁、第325至326頁、第332至333頁、第339至340頁、第345至346頁、第352至355頁、第360至361頁、第366至367頁、第372至373頁、第379至380頁、第386頁、第391至393頁、第398至399頁、第404至405頁、第410至411頁、第416至417頁、第421至422頁、第427至428頁、第433至434頁、第439至440頁、第446至447頁、第453至454頁、第460至461頁、第467至468頁、第474至475頁、第481至482頁、第487至488頁、第493至494頁、第499至500頁、第506至507頁、第512至513頁、第518至519頁、第525至526頁、第532至533頁、第539至540頁、第545至546頁、第551頁、第555至556頁、第561至562頁、第568至569頁、第574至575頁、第580至581頁、第586至587頁、第593至594頁、第599至600頁、第606至607頁;偵18709卷一之3第613至614頁、第620至621頁、第627至628頁、第633至634頁、第639至640頁、第646至647頁、第653至654頁、第659、665、671頁、第676至677頁、第682至683頁、第689至690頁、第697至698頁、第703至704頁、第709至710頁、第715至716頁;易987卷一第185-1頁、第185-3至185-4頁、第185-7頁、第186-1至186-2頁、第187-1至187-2頁、第188-1、188-7頁、第190-1至190-4頁、第191-1至191-2頁、第192-2至192-3頁、第194-1至194-2頁、第196-1、196-4、198-1、198-3頁;易987卷二第27至28頁,易987卷三第1至8頁)、99年及100年之被告魏憲章帳目、前案被告辛○○、丙○○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開戶資料(見偵18709卷一之3第771至841頁)、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等(見易987卷一第186-1至186-2頁、第187-1至187-8頁、第190-1至190-4 頁、第192-5至192-6頁、第192-9至192-10頁、第193-1至193-4頁、第195-1至195-2頁、第197-1至197-2頁、第198-1 至198-5頁;易987卷二第27至28頁)、扣案之隨身碟、帳冊、行動電話、金融卡(見偵18709卷一之3第767至769 頁)、丙○○所記錄之帳冊(見上訴卷一第258至295頁)為證,足認被告上開符合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足堪採信,是被告如事實欄所示犯罪事實事證明確。至起訴意旨雖認被告係該詐騙集團之首腦,然查起訴書認被告係該詐騙集團之首腦,無非係以證人辛○○、丙○○於偵查中之證述稱:詐騙款項係交給魏憲章等語為其主要論據(見偵18709卷一之1第50至54頁、第58至61頁;偵18709卷二第49頁、第54至56頁、第56至58頁)。惟被告自承於詐騙集團內係擔任在臺收取詐騙款項之角色,並於收取上開款項後仍需透過其在大陸所經營之公司支付詐騙所得予同案共犯戊○○等情(見本院卷七第34至35頁),是被告在臺有收取詐欺集團車手所取得之款項亦屬合理,尚不能以此即推論被告即係該詐欺集團之首腦。況經本院遍閱全卷亦查無被告係擔任指揮該詐欺集團角色之相關證據,且被告亦否認係詐騙集團之首謀(見本院卷五第87頁),則依據有疑惟利被告之無罪推定精神,自僅能做對被告有利之認定。就被告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部分: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之4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刑法第339之4條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罰金刑刑度由1,000元(銀元)提高為50萬元(新臺幣),並增訂刑法第339之4條規定,將符合「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等條件之詐欺罪提高法定刑度加重處罰,使部分修正前原應適用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論罪科刑之情形,於修正後改論以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論罪科刑,比較後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是就被告上開行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⒉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58條及第346條第1項亦於108年12月2

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生效。就刑法第158條部分,該次修正係將罰金刑刑度修正為「1萬5千元以下」,與修正前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後之刑度,並無差異;就刑法第346條第1項部分,修正後之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將罰金提高為30倍,亦即將原本之銀元1000元修正為新臺幣3萬元,其修正之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是就被告所涉本案犯行之法定刑度並未修正,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158條、第346條第1項,併予敘明。

㈡、按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刑法第10條第3項定有明文;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制作人實無其人,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難阻卻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404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由形式上觀察文書之製作人為公務員,且文書之內容係就公務員職務上之事項所製作,即使該偽造之公文書上所載製作名義機關不存在,或該文書所載之內容並非該管公務員職務上所管轄,而社會上一般人無法辨識仍有誤信其為真正之危險時,難謂其非公文書。查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執行公正處監管信託證明」、「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文書,形式上已表明係檢察機關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出具,其內容亦有表彰檢察官本於職務而製作之意,縱我國並無「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之機關,且上開文書所蓋印文亦有謬誤,惟其上蓋有機關印信及公務員職章,表示公務機關之資格及職務之印文,且內容均涉及刑事案件之偵辦,核與檢察署之業務相當,社會上一般人既仍有誤信為真正之危險,仍難謂非公文書。次按刑法上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93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刑法第218條第一項所稱之公印,係指由政府依印信條例第6條相關規定製發之印信,用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即俗稱之大印及小官章而言。至其形式凡符合印信條例規定之要件而製頒,無論為印、關防、職章、圖記,如足以表示其為公務主體之同一性者,均屬之(同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55號判決要旨、本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8之審查意見參照)。查附表二所示經偽造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執行公正處監管信託證明」、「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上,固有「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地方法院檢察官蔡啟文」職章等印文,因其內容與機關正確全銜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足見該偽造之印文均非依印信條例規定,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用,揆諸前開說明,故偽造之「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地方法院檢察官蔡啟文」職章等印文,均非屬公印文,為通常之印文。至上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執行公正處監管信託證明」文書上之「中央存款保險局」印文,應係指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核其性質原即非公法人,是上開文書所偽造之「中央存款保險局」印文,亦非公印文。

㈢、又按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被告就本件全部犯行雖僅參與向取款車手收款並於大陸地區交付予戊○○之部分,然被告於從事上開行為時已知悉其所從事係詐欺集團之詐騙、恐嚇取財犯行,且被告之動機係為賺取詐騙集團所允諾按收取金額1%之報酬,是被告雖未直接參與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對被害人施用詐術、恐嚇取財之犯行,惟被告既參與詐欺集團之分工,顯與實際實施此部分犯行之成員間,均有犯意之聯絡、行為分擔,且有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之行為,視為自己所為之故意,客觀上亦有行為分擔,自應成立共同正犯。

㈣、是核被告①就附表一編號1、2、4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②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③就附表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④就附表三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⑤就附表四、五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即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故被告所屬之詐欺集團,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詐騙同一被害人,侵害其財產法益之行為,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被告所參與之詐欺集團持如附表二所示偽造印文(按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該詐欺集團有偽刻印章之行為)及偽造公文書,其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被告①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與戊○○、庚○○、葉斯帆、楊皓正、林志峰、徐鎮華、趙俊淵、己○○、丙○○、辛○○及其餘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②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與戊○○、庚○○、葉斯帆、徐鎮華、趙俊淵、己○○、丙○○、辛○○及其餘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③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犯行,與戊○○、庚○○、葉斯帆、徐鎮華、趙俊淵、己○○、丙○○、辛○○及其餘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④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與戊○○、庚○○、葉斯帆、楊皓正、林志峰、徐鎮華、趙俊淵、己○○、丙○○、辛○○及其餘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⑤就附表三編號1至26所示犯行,與戊○○、庚○○、葉斯帆、楊皓正、林志峰、徐鎮華、趙俊淵、己○○、丙○○、辛○○及其餘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⑥就附表三編號27至45及50所示犯行,與戊○○、庚○○、葉斯帆、徐鎮華、趙俊淵、己○○、丙○○、辛○○及其餘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⑦就附表三編號46至49所示犯行,與鍾姓少年、戊○○、庚○○、葉斯帆、徐鎮華、趙俊淵、己○○、丙○○、辛○○及其餘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⑧就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犯行,與戊○○、葉斯帆、趙俊淵、丙○○、辛○○及其餘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⑨就附表五編號1至23所示犯行,與戊○○、趙俊淵、丙○○、辛○○及其餘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雖鍾姓少年於參與如附表三編號46至49所示犯行時尚未滿18歲,且附表三有部分被害人尚未滿18歲,然因本件詐欺集團分工細膩,被告與鍾姓少年間並未相互認識,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曾知悉共犯鍾姓少年及如附表三所示部分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人,依罪證有疑利在被告之原則,本件應無行為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被告等人行為後更名為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移列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

㈥、被告就附表二所示犯行,其所參與之詐欺集團,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所為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其目的在詐欺被害人之金錢,客觀上屬犯罪因果歷程未中斷下連貫行為之實施,且有局部重合,又僅詐欺單一被害人,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係出於同一犯罪故意所實行之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並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被告參與如附表一編號1(編號2與編號1屬接續犯已如前所述)、3、4、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至50、附表四編號1至9、附表五編號1至23所示犯行,因各該犯行之時、地明顯可分,且犯意各別,行為亦有差異,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審酌被告案發時年輕力壯,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得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危害社會治安甚鉅,且由其參與之分工角色係向詐騙集團成員收取詐欺或恐嚇取財所得款項,並負責處理上開不法款項之後續事宜,是其參與本件犯罪情節非輕,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無其餘犯罪紀錄,素行及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努力填補詐騙集團所造成被害人等之損失,與絕大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和解書為憑(其餘未達成和解者均係因被害人未到場參與調解,見本院卷六第1至60頁、第87至335頁、本院卷七第1至23頁),另佐以被告之犯罪所得為經手款項之1%及被告自承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在大陸開設貿易公司每月約人民幣2萬元收入之經濟狀況、現有一名2歲小孩需撫養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如附表一至五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因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參酌過往實務上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0條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咸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認併合處罰所定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惟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則明定若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保留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因合併定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更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是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被告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犯行,自均應適用行為後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查本件被告犯如附表一至五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因本院判決所處之刑,兼有不得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1及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及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除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1及附表三編號1以外之犯行),揆諸上開說明,本院應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亦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㈧、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七第39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認犯罪,且與絕大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全數賠償被害人損失(除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9、10、14、18、23、24、31、32、39、41、4

5、48、49;附表四編號3、7;附表五編號5、7、9、14、17、21所示之被害人等因未到庭無從調解外,其餘均已全額賠償損失或達成和解,見本院卷六第87至335頁、卷七第1至23頁),縱有上開未能賠償或達成和解之被害人,亦係因其等經本院安排調解後不願到庭,而非被告不願賠償,況上開未到庭之被害人所受詐騙損害金額均非鉅額,足見被告確有悔意,本院認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惟為確保被告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於本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國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資警惕。

參、沒收部分:

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佈,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伊可得之報酬係按經手款項的1%計

算等語(見本院卷五第87頁),而就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9、10、14、18、23、24、31、32、39、41、45、48、49;附表四編號3、7;附表五編號5、7、9、14、17、21所示尚未和解之金額總計為35萬3,132元,另加計附表三編號16所示被害人雖與被告達成和解,然因不欲提供帳戶致被告無從償還受騙之金額8萬3,000元後(見本院卷六第87、142頁),總金額共43萬6,132元,上開金額之1%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故被告之犯罪所得為金額為4,361元,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之情形,自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 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至其餘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因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且被告均

已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此有和解筆錄為證已如前述,已足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故本院認如就被告前開犯罪所得再予以沒收或追徵,尚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為沒收之諭知。

三、又詐騙集團所屬其餘成員遭扣案之物品,因已於前案宣告沒收,且早已執行完畢,自無庸於本案再次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肆、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宏學(綽號「彈頭」)、林佑嶸(綽號「紅豆」)、翁志緯(綽號「小偉」)與魏憲章、戊○○、癸○○,與庚○○、葉斯帆、趙俊淵、辛○○、丙○○、己○○(庚○○、葉斯帆、趙俊淵、辛○○、丙○○、己○○6人均經判決有罪確定,下稱前案)組成魏憲章為首之詐欺集團,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恐嚇取財、偽造印文及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務之犯意聯絡(各詳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依魏憲章、戊○○之指示,由被告林宏學、林佑嶸、翁志緯及癸○○負責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以應徵司機或付款方式設定錯誤等詐欺方法或恐嚇被害人,辛○○、己○○、庚○○、趙俊淵等人擔任車手工作、丙○○則擔任會計處理詐欺贓款之匯款等帳務工作,渠等分工內容,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分別詐欺或恐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另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務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再於如附表三至五所示時、地,以如附表三至五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三至五所示之人,致使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人,將如附表一至五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帳戶。因認被告林宏學、林佑嶸、翁志緯(以下簡稱被告林宏學等3人)均涉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次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宏學等3人涉犯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同案被告魏憲章、庚○○、趙俊淵、辛○○、丙○○、己○○及如附表一至五所示被害人於偵查中之證述、魏憲章遭扣案之帳冊、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開戶資料、監聽譯文及扣案之隨身碟、帳冊、金融卡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林宏學等3人均堅詞否認犯行,其等均辯稱:伊雖然有於99年間前往大陸地區的深圳從事電話詐騙之工作,但伊騙的東西是被害人的金融帳戶,伊沒有向被害人詐騙過金錢。詐騙集團是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表示八大行業要應徵司機,被害人依照上開廣告上的電話撥打進來,伊則是擔任接電話的人,伊就向被害人表示需要提供帳戶及提款卡給公司審核,要求被害人將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給臺灣地區的詐騙集團成員或放在特定地點的置物櫃內,由詐騙集團的成員去拿取。伊現在不記得伊詐騙對象及金融帳戶了,但伊詐騙的對象都是臺灣人。而伊每次詐騙成功可獲得3,000至5,000元不等的報酬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66至169頁、第174至177頁、第188至191頁)。

五、經查:

㈠、被告林宏學等3人雖自承均有前往大陸深圳地區從事電話詐騙工作,且按每次詐騙成功可賺取3,000至5,000元不等之報酬,然被告林宏學等3人所陳稱其等之工作內容係詐騙被害人之金融帳戶,並非如檢察官所起訴之向附表一至五所示被害人直接詐騙金錢。又檢察官起訴被告林宏學、林佑嶸、翁志緯所依憑之證據,最主要係以證人己○○於警詢中證稱: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中,編號1(即被告翁志緯)綽號「小偉」之男子、編號10(即被告林宏學)是綽號「彈頭」之男子、編號14(即被告林佑嶸)是綽號「紅豆」之男子,他們都是在大陸地區跟伊一起做詐欺工作的人,伊與上開人等都在同一個房間接聽被害人打電話應徵工作,伊跟上開3人是住一起、工作也一起,都在同一個地方等語(見偵18709卷一之1第66至67頁)及證人庚○○於警詢中證稱: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中,編號1(即被告翁志緯)是綽號「志緯」男子,他就是打電話指示伊去收取詐欺贓款的人,編號10(即被告林宏學)是綽號「彈頭」或「子彈」,他是跟綽號「志緯」一起從事詐欺工作的人,編號14(即被告林佑嶸)綽號「紅豆」,他是跟綽號「志緯」一起從事詐欺工作的人。上開3人是在大陸指揮伊去向車手拿錢的人,位於大陸地區的詐欺集團成員有給伊一對一的電話,電話號碼伊現在不記得了,大部份是被告翁志緯跟戊○○與伊聯繫,有時是被告林佑嶸、林宏學與伊聯繫。伊是在99年6至7月間加入詐欺集團,當時是被告翁志緯找伊加入的,後來翁志緯有打一、兩次電話給伊,然後拿一支門號給伊,要伊去定點跟別人收錢,後來則換成其他人打電話請伊去定點向別人收錢,後來的那人伊不知道他是誰等語(見偵18709卷一之1第28、57頁)為其主要論據。然查,證人己○○於同次警詢中即已證稱:伊在大陸地區期間工作內容是接被害人打來應徵工作的電話,伊會跟被害人講要應徵司機,問被害人要不要做,是負責接送傳播小姐,不方便直接給現金,需要被害人的帳戶用來匯薪水,如果要做就跟被害人約地方面試,之後就會有臺灣這邊的人跟被害人面試,向被害人拿取帳戶跟履歷表。與伊同一個房間接聽被害人打電話應徵工作的人有小偉(即被告翁志緯)、彈頭(即被告林宏學)、紅豆(即被告林佑嶸)等人等語(見偵18709卷一之1第65至66頁),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在先前遭判刑的詐欺案件中,伊是在詐騙集團裡負責打電話,對方打電話進來說要應徵馬伕(即應召集團的司機)的工作,伊就會說需要對方提供帳戶及提款卡,說是要把小姐的錢匯進該帳戶,伊就是要騙對方的提款卡,之後臺灣這邊會有人去向被害人收,之後會有人打電話來買這些帳戶提款卡。被告林宏學等3人都跟伊一樣在廣東東莞的機房內打電話,電話名單是伊上網刊登廣告,對方會打電話近來,或者伊會上求職網站裡面找應徵者的資料,主動問對方要不要做馬伕這個工作。被告林宏學當時是跟伊一起搭同一架飛機過去大陸的,林佑嶸、翁志緯則比伊晚到大陸機房,伊要離開時他們3人都還在機房裡等語(見本院卷五第88至91頁),質以證人己○○之上開證述,其於甫遭查獲之警詢直至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均前後一致,此段期間長達近十年,由此已足見證人己○○上開證述有可信之處。而證人己○○之上開證述又與被告林宏學等3人上開所辯相符,足見被告林宏學等3人前揭所辯應屬可信。況經本院遍閱全卷亦查無被告林宏學等3人有撥打電話直接向附表一至五所示被害人施詐或恐嚇之證據,是起訴意旨認被告林宏學等3人係撥打電話向如附表一至五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詐騙款項或施加恐嚇取得財物之人已有誤會。

㈡、又被告林宏學等3人雖自承有前往大陸深圳地區參與詐欺集團,然就詐欺集團所為之各次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犯行,被告林宏學等3人仍需就各次犯行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始得令其等負共犯之責。被告林宏學等3人均陳稱:伊係按照每次騙得一本帳戶、提款卡可賺取3,000至5,000元不等之報酬等語,足見其等僅有其所參與之犯行施詐成功始能取得報酬,倘若非其所參與之詐騙或恐嚇取財犯行,縱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成功取得款項,亦與上開被告3人無關,基此觀之自不能將被告未參與之其他詐騙集團成員犯行,僅以其等與被告林宏學等3人屬同一詐騙集團,即令其負共犯責任,合先敘明。質以本件起訴書內容,其並未具體指明被告林宏學等3人係就如附表一至五何一被害人撥打電話施用詐術或恐嚇取財,是此部分已與共犯之規定有違。況上開被告3人係向被害人詐騙帳戶而非款項已如前述,則檢察官自應舉證上開被告3人所詐騙之帳戶係用於附表一至五所示何一犯罪,經證明上開被告3人與直接施用詐術或恐嚇取財者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始得令上開被告3人負共犯之責。惟經本院遍閱全卷,均無相關證據可資確認,而被告林宏學等3人亦因時間久遠,就其等所詐得之金融帳戶被害人名稱、帳號等資訊已不復記憶,則基於有疑惟利被告之精神,自僅能做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㈢、至證人庚○○雖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林宏學等3人曾有打電話要求伊去向車手收錢等語已如前述,然證人庚○○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當時有兩支電話,一支是伊自己的電話,另一支是工作機,電話裡面只有撥打過一組電話號碼,但那組號碼撥過去未必是同一個人接,有時是被告林宏學等3人,有時是戊○○,有時是伊不認識的人,只要工作機響了,伊就知道是要去收錢、送錢,但有時只有叫伊準備。伊沒有親眼目睹過被告林宏學等3人在大陸地區從事詐騙行為,伊當時也不知道他們在做什麼工作等語(見本院卷六第77至81頁),是由證人庚○○之證述可知被告林宏學等3人雖曾有打電話通知其向車手取款,然並非每次均係被告林宏學等3人所為,是被告林宏學等3人命證人庚○○向車手收取之款項係附表一至五何次被害人之受騙或受恐嚇所支付之款項實有未明,甚且上開款項是否係附表一至五所示被害人所支付,亦或其餘未遭起訴之詐騙犯行所得款項亦無從得知,是本院實無從僅以證人庚○○上開證述,即令被告林宏學等3人就附表一至五全部犯行負共犯責任。

六、綜上所述,本件起訴書所指被告林宏學等3人係於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向附表一至五所示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之人恐有誤會;又依據卷內資料無從證明被告林宏學等3人所詐得被害人帳戶資料有使用於附表一至五所示犯行,更無證據資料可資佐證被告林宏學等3人通知證人庚○○向車手所收取之款項係附表一至五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是本件仍有可疑之處,尚無從使本院達到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有罪證明程度,依據前揭說明,被告林宏學等3人涉有上開犯嫌之證明程度不足,檢察官又無其他積極舉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此部分自應對被告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216條、第211條、第158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智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王筑萱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宜諳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58條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受騙時間 受騙情形 匯款時間 、地點 匯入之銀行帳號 /戶名 受騙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下同) 宣告刑 受騙地點 被害人 1 99年6月1日晚間11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自稱「亞析」小姐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0000000000@hotmail.com帳號與楊子評使用之msn帳號聯絡,並散布援助交易之訊息,楊子評見之乃相約於左列地、地見面。迨楊子評依約到達後,該詐欺集團女性成年成員自稱為「亞析」之學姐,以電話與楊子評聯絡,佯稱為測試楊子評是否為警察人員,要求其先匯款二萬元至指定之帳戶云云,致楊子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依指示操作自動員機,將二萬元匯入右列帳戶。嗣由楊皓正、林志峰持右列帳戶金融卡提款。 99年6月2日晚間11時49分許○○縣○○市○○路百貨公司附近 台灣銀行永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 如附表七編號30所示/吳正文 20,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縣○○市○○路百貨公司 楊子評 2 99年6月1日晚間11時30分許 該詐欺集團男性成年成員接續前開詐欺犯意,以門號0000000000電話與楊子評聯絡,佯稱因楊子評前述匯款動作致系統當機而需賠償損失云云,因楊子評未予理會而未得逞。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 楊子評 3 99年6月2日 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一直以電話及網路與楊子評聯絡,並告以其與家人之個人資料,及要找人堵楊子評云云,致楊子評心生畏懼,依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地,將右列款項存入右列帳戶。 99年6月3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日)凌晨0時許 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 第一商銀光復分行000-00000000000 /李明山 100,000 魏憲章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楊子評 99年6月3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日) 第一銀行 第一商銀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0 /史嘉樑 100,000 4 99年6月3日上午10時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以電話與楊子評聯絡,佯以要返還其先前匯出之二十二萬元,並要其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至桃園縣中壢頂壢郵局申請餘額證明與開啟金融卡約定轉帳功能,並指定右列帳戶為轉帳帳號云云,致楊子評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其帳戶內之四十八萬三千一百八十四元存款,匯入右列帳戶。 99年6月3日 彰化銀行北投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鄭玄宜 483,184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子評附表二:

編號 受騙時間 受騙情形 匯款時間 、地點 匯入之銀行帳號 /戶名 受騙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下同) 宣告刑 受騙地點 被害人 1 99年6月2日下午2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共同偽造印文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之犯意聯絡,先由成年成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在偽造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執行公正處監管信託證明」、「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等公文書上,各偽造「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檢察官蔡啟文」職章之印文各乙枚,另在「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執行公正處監管信託證明」上亦偽造「中央存款保險局」之印文乙枚後,再由自稱係雲林縣警察局、雲林地院劉文凱書記官之成年成員,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予在左列地點工作之黃瑞萍,並以不詳方式出示上開偽造之公文書,佯稱已查獲之詐欺案件中有黃瑞萍之姓名,需於同日下午4時許出庭,因黃瑞萍回以無法遵期到庭,該成年成員即以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交付監管云云,致黃瑞萍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將現金二萬二千元匯入右列指定帳戶內。嗣因黃瑞萍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警員並已將右列帳戶內之款項凍結。 99年6月2日下午4時38分許台中市○區○○路000號 進化郵局 國泰世華華江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曉娜 22,000 魏憲章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市○○區○○巷公司內(地址詳卷) 黃瑞萍附表三:

編號 受騙時間 受騙情形 匯款時間 、地點 匯入之銀行帳號 /戶名 受騙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下同) 宣告刑 受騙地點 被害人 1 99年4月15日 緣陳建文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在網路以貨到付款方式購買項鍊,而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揭時間,在不詳地點,冒用中華郵政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陳建文,佯稱係網路客服人員,及先前因送貨員簽錯單子,造成陳建文之資料卡在自動櫃員機裡面處於不安全狀況,要求陳建文將現金領出並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云云,致陳建文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陳建文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並受有總計二百三十二萬四千元之損害。 99年5月31日上午10時20分許 合作金庫 合作金庫長安分行 000-0000000000000 /江震紘 900,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建文 中華郵政中山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江震紘 580,000 99年5月31日下午3時50分許 合作金庫 合作金庫長安分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江震紘 100,000 99年5月31日 兆豐商銀 兆豐商銀中山分行 000-00000000000 /江震紘 330,000 99年6月1日 合作金庫 合作金庫長安分行 000-0000000000000 /江震紘 324,000 99年6月1日 中華郵政 中華郵政新民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進財 90,000 2 99年5月30日(起訴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31日)晚間6時39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自稱「金宥妘」帳號000000,佯登販賣NOKIA廠牌5530型號行動電話一支,聯絡電話為門號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陳月娟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乃以四千元價格下單購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將四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受商品,且無法聯絡賣家,始知受騙。 99年5月31日中午12時22分許新北市八里區(詳卷)便利商店附設自動櫃員機 臺灣土地銀行東板橋分行000-000000000000 /洪朝雄 4,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改制前為○○縣○○鄉,以下同)住處(地址詳卷) 陳月娟 3 99年5月31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周杰倫演唱會門票等內容之訊息,適楊慧軍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以二千八百元下單購買後,於右揭時、地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且無法聯絡賣家始知受騙。 99年5月31日楊慧軍位於○○市○○區住處(地址詳卷),以網路銀行轉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樹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彭莉屏 2,8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住處(地址詳卷) 楊慧軍 4 99年5月31日下午3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00000000號,佯登販售FUJITSU廠牌F905I型號白色行動電話一支,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 及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蕭稚樺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即以六千元價格下標購買一支,其後於右列時、地,依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將六千元匯入右列帳號,但因逾期未收受商品,始知受騙。 99年5月31日晚間10時46分許 以網路銀行轉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樹分行 000-000000000000 /彭莉屏 6,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住處(地址詳卷) 蕭稚樺 5 99年6月1日上午7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以帳號000000000號佯登販售SONY-ERICSSON廠牌X10型號行動電話一支,及聯絡電話0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林東進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而與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絡並議妥以一萬四千元之價格購買,並於右列時、地將款項如數匯入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1日上午8時35分許桃園縣中壢市環北郵局 中華郵政基隆新民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進財 14,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縣○○市○○路○段00號(○○服飾店) 林東進 6 99年6月1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男性成年成員自稱雲林警察局李姓警員,於左列時間冒用門號+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胡文,佯稱其之前身分證遺失,已遭詐欺集團「林永發」作為人頭帳戶使用,有多人受騙云云後,將電話轉由該集團自稱雲林地檢署書記官陳秋涵之成年成員以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詢問胡文所有戶金額與信用卡數量等資料,並要其將帳戶內所有款項均匯入國家之陽光帳戶內,待釐清案情後再發還云云,致胡文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指示前往銀行以臨櫃或無摺存款方式,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右列帳戶內,嗣因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因此受有二十七萬八千元之損害。其中右列編號(2)所示款項,已先圈存在該帳戶內。 (1) 99年6月1日 合作金庫朝馬分行 (1) 合作金庫六合分行 000-0000000000000 /關正標 100,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路00號住處 (2) 99年6月1日中午12時48分許 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 (2) 京城商銀歸仁分行 000-000000000000 /張銘允 20,000 胡瀞文 (3) 99年6月1日 國泰世華中港分行 (3) 國泰世華華江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曉娜 100,000 (4) 99年6月1日午2時51分許 中華郵政大隆郵局 (4) 中華郵政國慶郵局 000-000000000000000 /李曉娜 58,000 7 99年5月31日晚間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0000000000號佯登販售江蕙演唱會門票,適池政綸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即以一萬九千三百元價格下標購買門票四張,期間,該詐欺集團之女性成員以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池政綸聯絡,確認買賣事宜,致池政綸因此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地,將一萬九千三百元匯入右列帳號,但因逾期未收受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1日 國泰世華中壢分行 國泰世華新樹分行 000-000000000000 /彭莉屏 19,3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縣○○市○○路住處(地址詳卷) 池政綸 8 99年6月1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網路拍賣網站以帳號0000000號,佯登販售華碩筆記型電腦等內容之訊息,適葉維堂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即以一萬元價格下標購買,期間該詐欺集團成年女性成員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葉維棠聯絡買賣事宜,致葉維棠陷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匯款至指定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受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1日 桃園縣○○鄉○○○路0段00號之自動櫃員機 京城商銀斗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 /蘇美菊 10,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縣○○鄉○○○路1段之公司內 葉維棠 9 99年6月1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自稱吳先生,並刊登帳號00000000號,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與販賣ACER筆記型電腦等內容之訊息,適陳○○上網觀之,信以為真,以八千元價格下標後,於左列時、地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1日下午3時30分許 ○○○○社區郵局 中華郵政新民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進財 8,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0 ○路住處(地址詳卷) 陳姓少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10 99年6月1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樂高積木玩具等內容之訊息,適李惠祺上網觀之,信以為真,以九千八百元下標後,期間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曾以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李惠祺聯絡買賣事宜,致李惠祺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1日下午3時30分許 國泰世華前鎮分行自動櫃員機 國泰世華新樹分行 000-000000000000 /彭莉屏 9,8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惠祺 11 99年6月1日下午5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網路拍賣網站,佯登販售PSP及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等內容之訊息,適鄭○○上網見之,信以為真,以四千元得標後,其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門號+00000000000號電話,以簡訊指示鄭○○匯款至右列帳戶,致鄭○○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以謝○○之合作金庫帳戶,將得標金額半數即二千元匯至右列指定帳戶,嗣因鄭○○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1日下午5時30分許 ○○縣○○鎮○○街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 京城商銀斗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 /蘇美菊 2,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縣○○鎮○○街住處(地址詳卷) 鄭姓少年(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12 99年6月1日晚間6時9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撥打電話予陳佩妗,自稱係服飾店客服人員,佯以陳佩妗先前網路購物時,因電腦作業疏失,會重複十筆訂單並扣款,要求陳佩妗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變更付費方式之設定云云,致陳佩妗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時、地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之帳戶內,嗣因陳佩妗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二十四萬九千九百九十八元之損害。 99年6月1日晚間7時22分許 渣打銀行光復分行 渣打銀行光復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詹彥鋒 100,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縣○○市○區○○街住處(地址詳卷) 99年6月1日晚間7時33分許 渣打銀行光復分行 渣打銀行光復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詹彥鋒 100,000 陳佩妗 99年6月1日晚間7時38分許渣打銀行光復分行 安泰商行敦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吳正文 29,998 99年6月1日晚間7時46分許 渣打銀行光復分行 渣打銀行光復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詹彥鋒 20,000 13 99年6月1日晚間6時42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劉○○聯絡,自稱係郵局人員,並佯以劉○○先前購買噴霧器時,超商人員使其在錯誤之單據上簽名,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十二期分期付款云云,再由該詐騙集團另名成年成員自稱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劉○○,要其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致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誤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嗣因劉○○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總計五萬九千九百七十八元之損害。 99年6月1日晚間7時13分許 ○○市○○區○○○路與○○路口之便利商店附設自動櫃員機 華南商銀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000000 /張詠勳 29,989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 99年6月1日晚間7時37分許 ○○市○○區○○○路與○○路口之便利商店附設自動櫃員機 華南商銀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000000 /張詠勳 29,989 14 99年6月1日晚間7時46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99年5月30日晚間10時53分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以帳號00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信箱00000000000000@pchome.com.tw,刊登販售全新ALTEC LANSING 2.1聲道喇叭等內容之訊息,適呂承祐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以五千八百元得標後,依該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且無法與賣方聯絡,始知受騙。 99年6月1日晚間7時50分許 ○○市○○區○○路居處(地址詳卷) 華南商銀台中港路分行000-000000000000 /張詠勳 5,8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路居處(地址詳卷) 呂承祐 15 99年6月1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郭宗男,自稱係龍潭燦坤電子客服人員,佯以郭宗男先前交易時,因店員簽錯單據,將會重複扣款,將代為聯繫國泰世華銀行取消交易,請其提供信用卡背面之客服電話云云,嗣由另名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冒用國泰世華銀行客服電話0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郭宗男,要求其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以取消交易云云,致郭宗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依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其後因郭宗男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總計十五萬七千二百零七元之損害。 99年6月1日晚間8時12分許 ○○縣○○○○區○○路公司內(地址詳卷) 兆豐商銀中山分行 000-00000000000 /江震紘 29,989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縣○○鄉○○○○區○○路公司內(地址詳卷) 99年6月1日晚間9時19分許 ○○縣○○鄉○○路2段聯邦銀行 聯邦商銀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 /鄒宏明 100,000 郭宗男 99年6月1日晚間9時30分許 ○○縣○○鄉○○路2段聯邦銀行 兆豐商銀中山分行 000-00000000000 /江震紘 17,195 99年6月1日晚間9時35分許 ○○縣○○鄉○○路2段聯邦銀行 聯邦商銀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 /陳智穎 10,023 16 99年6月1日晚間6時4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該集團一名女性成年成員使用(02)00000000號電話,於左揭時間撥打予陳冠辰,自稱係燦坤3C服務主任,佯以陳冠辰於99年4月15日在該店內購物時,因店員刷卡作業錯誤,日後將重複扣款,要其等候信用卡公司電話云云,再由另名該詐騙集團男性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陳冠辰,自稱係永豐商銀信用卡服務人員,要求陳冠辰做帳戶帳號及身分確認,並要其配合至合作金庫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做餘額查詢,接續提領其帳戶內之款項後,再存入右列指定帳戶以確認身分云云,致陳冠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依該男性成年成員指示操作,將右列款項存入右列帳戶內。陳冠辰事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總計八萬三千元之損害。 99年6月1日晚間8時17分許 ○○市○○區○○路0段00號聯邦銀行 聯邦商銀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 /陳智穎 82,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路住處(地址詳卷) 99年6月1日晚間8時19分許 ○○市○○區○○路0段00號聯邦銀行 聯邦商銀中和分行000-000000000000 /陳智穎 1,000 陳冠辰 17 99年6月1日 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以奇摩交友編號00000000號、MSN帳號00000000000@hotmail.com.tw、暱稱「菜菜」登入奇摩交友網站聊天室後,於左列時間向李啟良佯稱需借錢紓困,要求李啟良至自動櫃員機辨識身份云云,致李啟良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嗣因李啟良經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總計三萬五千八百七十四元之損害。 99年6月1日晚間11時14分許 竹南信用合作社 臺灣銀行永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正文 7,983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啟良 99年6月2日凌晨0時41分許 中華郵政 京城商銀斗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 /蘇美菊 27,891 18 99年6月1日晚間11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登姓名稱楊詩寧、帳號0000000000及販售沙發椅等內容之訊息,適張依帆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在網路上留言詢問,該集團成年成員旋以張依帆提供之電話與其聯絡,張依帆最後決定購買沙發、冰箱及洗衣機,含運費共二萬九千元,並與該集團成年成員議妥由張依帆先付一萬餘元云云,致張依帆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地將一萬三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張依帆事後查知上開帳號已遭盜用始知受騙。 99年6月2日凌晨1時3分許 ○○市○○區○○路住處(地址詳卷)連接網路銀行 臺灣銀行永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正文 13,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路住處(地址詳卷) 張依帆 19 賴姓少年(姓名年籍詳卷)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手機、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與即時通帳號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賴○○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下標,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六千元匯入右列帳戶而受有損害。嗣因賴○○逾期未收到商品,經報警處理,始知受騙。 99年6月2日上午10時47分許 中華郵政 京城商銀斗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 /蘇美菊 6,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99年6月1日晚間8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99年5月31日前某日起,在報紙G1版刊登鐘兼職及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等內容之廣告,適游淳觀之,即撥打上開電話,該集團女性成年成員接聽後,自稱林小姐,先與游淳洽談應徵事宜,其後於左列時、地佯以會計部門疏失,誤將三萬元匯入游淳先前提供之帳戶內,需游淳將款項匯回云云,游淳遂於99年6月2日上午至銀行要提領帳戶內之三萬元,因行員告以該帳戶已被列入警示帳戶,經游淳聯絡後,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要對游淳追究侵占犯行云云,要求游淳先以自己之款項墊付云云,致游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將一萬八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 99年6月2日下午1時許 ○○縣○○市○○路郵局 中華郵政新民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進財 18,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縣○○市○○路住處(地址詳卷) 游淳莅 21 99年6月2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商品及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陳芳雅上網觀之,信以為真,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將七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陳芳雅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2日下午1時21分許 ○○○○○○學院之自動櫃員機 京城商銀斗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 /蘇美菊 7,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學院宿舍 陳芳雅 22 99年6月2日上午11時13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CANON廠牌450D型號單眼相機等內容之訊息,適王睿帆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而以八千元價格下標購買,並經通知得標後,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與王睿帆聯絡,自稱JOYCE,並告以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hotmail.com等資料,要王睿帆先付四千元,餘四千元待貨款後付款云云,致王睿帆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依指示匯款四千元至右列帳戶。嗣因王睿帆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2日下午2時8分許 ○○市○○區○○住處(地址詳卷)使用網路郵局 京城商銀斗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 /蘇美菊 4,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縣○○鄉○○村○○住處(地址詳卷) 王睿帆 23 99年6月2日下午2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場佯登販售COACH廠牌之紫色手提包、賣方帳號000000000000號、姓名遲嘉嘉、電子信箱000000000000@yahoo.com.tw等內容之訊息,適陳莉頻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之為真,以六千元得標後,於右列時、地將六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真實賣家告知其帳號遭盜用,始知受騙。 99年6月2日下午2時19分許 ○○市○○市○○路1段公司內(地址詳卷)使用網路銀行 中華郵政新民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進財 6,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路1段公司內(地址詳卷) 陳俐頻 24 99年5月31日上午5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登帳號0000000000000@ yahoo.com.tw及販售冰箱等內容之訊息,適黃本森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並於99年6月1日下午3時許,議定以一萬元交易,黃本森因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透過網路銀行將一萬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黃本森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2日下午2時57分許 ○○市○○區○○路1段居處(地址詳卷)使用網路銀行 玉山銀行民生分行 000-0000000000000 /黃高樟 10,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路1段居處(地址詳卷) 黃本森 25 99年6月2日下午6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號電話與在左列地點之王嘉錦聯絡,自稱係奇摩賣家,佯以其先前在網路購物後因簽收人誤簽十二期分期付款,如欲取消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其後該詐欺集團另名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0號電話與王嘉錦連絡,自稱係銀行人員,指示其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致王嘉錦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將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三元匯入右列帳戶。 99年6月2日晚間7時34分許 ○○火車站 玉山銀行民生分行 000-0000000000000 /黃高樟 29,983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火車站 王嘉錦 26 99年6月2日晚間8時16分許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佯登販售HITACHI廠牌冰箱、賣家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貨運司機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及電子信箱00000000@yahoo.com.tw等內容之訊息,適林倖羽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下標購買,並於右列時、地將九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林倖羽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2日晚間8時16分許 ○○市○○區○○○街住處(地址詳卷)使用網路銀行 玉山銀行民生分行 000-0000000000000 /黃高樟 9,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街居處(地址詳卷) 林倖羽 27 99年6月4日晚間8時17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性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劉○○,自稱係奇摩網站購物台人員,佯以劉○○先前購物時,因公司疏忽簽錯回條,如未依指示辦理,以後將變成十二期分期付款云云,再由另名該詐騙集團男性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劉○○,自稱係郵局人員,要劉○○將帳戶內所有款項均提領一空,以免遭扣款云云,致劉○○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先自其帳戶內提領二萬元,再於右揭時、地,將二萬元匯入右列帳戶內。嗣劉○○事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 99年6月4日晚間9時42分許 ○○市○○路0段00號彰化銀行 彰化銀行北投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鄭玄宜 20,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路二段居處(地址詳卷) 劉○○(00年0年00日生) 28 99年6月4日晚間9時34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潘俊良,佯稱其為99年5月2日在奇摩拍賣網站與潘俊良交易之賣家,及因郵局承辦人員錯誤,將其購物資料誤載為十二期分期付款云云,於同日晚11時28分許,該詐欺集團另名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潘俊良,自稱係邸局人員,佯以因其作業疏失,需於當日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解除分期扣款云云,致潘俊良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操作提款機,於右揭時、將三萬九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內。嗣因友人告知潘俊良始知受騙。 99年6月4日晚間10時25分許 臺北市○○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 彰化銀行北投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鄭玄宜 39,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潘俊良 29 99年6月8日凌晨2時24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太陽眼鏡及賣方姓名許文惠、帳號00000000 00000等內容之訊息,致黃柏蒼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即下標購買,並於右列時、地利用網路銀行,將一萬一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黃柏蒼逾期未收受貨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8日下午3時許 ○○市○○區○○○路2段住處(地址詳卷)使用網路銀行 合作金庫漳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文彥 11,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路2段住處(地址詳卷) 黃柏蒼 30 99年6月8日晚間10時41分許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衣服、鞋子、手鐲等物及賣家名稱00000000、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沈○○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先以二萬二千元價格,下標購買風衣外套,嗣又以四萬元價格,購買鞋子、手鐲等物,並於右列編號(1)、(2)所示時、地,將右列款項,分別匯入右列編號(1)、(2)所示帳戶。嗣因沈○○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總計六萬二千元之損害。 (1) 99年6月8日10時41分許 中華郵政 (1) 合作金庫漳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文彥 (1) 30,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縣○○市○○市○○路1段住處(地址詳卷) (2) 99月6月9日中午12時32分許 中華郵政 (2)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許逢仁 (2) 32,000 沈姓少年(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31 99年6月9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張佩珊於右列時間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下標購買,並於右揭時、地將六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張佩珊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9日下午3時許 ○○市○○○路0號臺北富邦銀行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許逢仁 6,5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佩珊 32 99年6月9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LV包包、聯絡電話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陳○○於99年5月底某日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絡,於左列時間合意以一萬四千元成交後,陳○○即於右列時、地將一萬四千元匯入右揭帳戶。嗣因陳○○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9日晚間6時許 彰化市光復路郵局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許逢仁 14,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姓少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33 99年6月9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筆記型電腦、帳號00 000000000號、MSN帳號000000000@hotmail.com.tw等內容之訊息,適陳○○上網觀之,信以為真,以六千一百十七元下標購買後,於右列時、地,將其母帳戶內之六千一百十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陳○○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6月9日晚間8時許 ○○縣○○鄉○○○路000號之郵局自動櫃員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許逢仁 6,117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00年0月0日生) 34 99年6月9日晚間7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撥打電話予莊雅群,自稱係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中心人員,佯以莊雅群於99年6月6日在該網站購買物品之訂單誤選為二十四期分期付款,需立刻與銀行聯絡更改云云,隨即由另名詐欺集團女性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莊雅群,自稱係國泰世華銀行許小姐,要協助莊雅群辦理退款,並要莊雅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分期扣款云云,致莊雅群陷於錯誤,於右揭編號(1)所示時、地,將右列編號(1)所示款項,匯入右揭編號(1)所示帳戶內。因莊雅群發現存款減少,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承前犯意,佯稱是作業系統問題云云,隨後由另外詐欺集團男性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 號電話撥打予莊雅群,自稱是國泰世華銀行陳主任,佯以會將前述款項退還,並要莊雅群至聯邦銀行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退還右列編號(1)所示之款項云云,致莊雅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編號(2)至(4)所示時、地,將右列編號(2)至(4)所示款項,分別匯入右列編號(2)至(4)所示帳戶。嗣因莊雅群向國泰世華銀行查證始知受騙,因此受有總計十六萬九千九百七十六元之損害。 (1) 99年6月9日 郵局 (1)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沈心妤 (1)29,988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雅群 (2) 99年6月9日 晚間10時12分許 聯邦銀行 (2) 聯邦商銀文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周建安 (2)70,000 (3) 99年6月10日凌晨零時11分許 聯邦銀行 (3) 聯邦商銀文林分行 803-0000048500013697 /周建安 (3)40,000 (4) 99年6月10日凌晨0時21分許 聯邦銀行 (4) 中華郵政 700-00111720151357 /沈心妤 (4)29,988 35 99年6月9日下午5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女性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張裕昌,自稱是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佯稱張裕昌於同年4月間在網路購物時,因公司會計將帳目做錯,致每月都會自張裕昌帳戶扣款,要求張裕昌確認並取消云云,約20日分鐘後,該詐欺集團另名成年成員,撥打電話予張裕昌,自稱係合作金庫銀行人員,要求確認張裕昌帳戶款項並請其提供交易資訊以確保權益云云,致張裕昌陷於錯誤,於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列款項匯入或存入右列帳戶內。嗣因張裕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總計十四萬五千零二十一元之損害。 99年6月9日晚間8時17分許 ○○市○○區○○路000號○○○郵局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沈心妤 21,021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裕昌 99年6月9日晚間10時31分許 ○○縣○○鄉○○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 聯邦商銀文林分行 000-000000000000 /周建安 88,000 99年6月10日凌晨零時46分許 ○○縣○○鄉○○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 聯邦商銀文林分行 000-000000000000 /周建安 36,000 36 99年6月9日晚間9時50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女性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撥打電話予徐慧萍,自稱係服飾公司門市小姐,佯以其於99年5月4日在網路購物時,因系統問題而重複訂單十筆,要其徐慧萍配合確認取消云云,其後再由該詐欺集團另名男性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徐慧萍,自稱為郵局總局人員,佯以要徐慧萍依其指示至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徐慧萍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將十萬元存入右列帳戶內。嗣因徐慧萍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99年6月9日晚間11時37分許 ○○縣○○市○○路00號 第一銀行 第一商銀東門分行 000-00000000000 /楊根淵 100,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徐慧萍 37 99年7月20日下午2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網路佯登販售香港澳門來回機票、帳號0000 000000000號、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紀文智於左列時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與之聯絡,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以000000000@PCHOME.COM.TW電子信箱與紀文智聯絡,要求其需先匯款云云,致紀文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將七千二百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紀文智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7月20下午3時25分許 陽信銀行 陽信銀行旗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南慶 7,2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紀文智 38 99年7月20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高鐵優惠票及聯絡方式為MSN帳號000000@HOTMIAL,COM等內容之訊息,適范家聖同學見之而轉告范家聖,其信以為真,即於左列時、地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絡,並達成合意,范家聖因此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透過網路銀行將三千一百五十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范家聖逾典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詐騙受有3,150元之損害。 99年7月20日下午4時9分許○○市○○○路公司(地址詳卷) 陽信銀行旗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南慶 3,15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路公司(地址詳卷) 范家聖 39 99年7月20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淨水器、帳號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劉怡親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絡,其自稱小姐,價格為一萬,可先給付五千元,餘款待收到貨品後再行給付云云,致劉怡親陷於錯誤,即於右列時、地,利用網路銀行將五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7月20日下午5時24分許 ○○市○○區○○街處 陽信銀行旗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南慶 5,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改制前為○○縣○○市)○○街住處(地址詳卷) 劉怡親 40 99年7月20日晚間6時33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冒用門號0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電話予位在左列地點王雅君,自稱江主任,佯以王雅君先前在奇摩拍賣網站購物時,誤以分期付款方式結帳,需至自動櫃員機以金融止付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地,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嗣事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其共受有三十萬元之損害。 (1) 99年7月20日晚間9時30分許 ○○市○○路渣打銀行 (1) 渣打銀行文心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黃繼進 100,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改制前為○○縣○○鄉)○○路居處 (2) 99年7月21日凌晨0時19分、22分、23分及28分許 ○○市○○○路000號 台新銀行 (2) 台新銀行西門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李明芳 共100,000 王雅君 (3) 99年7月22日晚間6時10分許 ○○市○○路渣打銀行 (3) 渣打銀行板橋簡易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黃義 100,000 41 99年7月20日上午8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大同電鍋、帳戶000000號、電子郵件帳號000000@yahoo.com.tw號、聯絡電話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賴瀅如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即以總價一萬四千元價格,購買十個電鍋,並於右列時、地,利用網路銀行將一萬四千元匯入右列帳戶,並與該詐欺集團男性成年成員確認商品送達時間。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7月21日晚間7、8時許 ○○市○○區○○路住處 中華郵政後埔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蔡誌誠 14,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路住處 賴瀅如 42 99年7月21日晚間8時49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長榮航空亞洲線機票兌換券、帳號000000號、信箱0000000@hotmail.com號、電話0000000000等內容之訊息,適朱宗勇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即以每張九千元價格,下標購買二張兌換券,並依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先將定金九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7月21日晚間10時56分許 臺灣銀行ATM 陽信銀行旗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南慶 9,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改制前為○○縣○○市)○○路1段公司(地址詳卷) 朱宗勇 43 99年7月22日下午3時2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裝販售玩具跳跳馬、電 0000000000號、姓名「黃毓」、電子信箱000000000@seed.net.tw等內容之訊息,適林詠惠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以二千八百元得標後,依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將二千八百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林詠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7月22日下午3時41分許 ○○市○○路1段元大銀行 陽信銀行旗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南慶 2,8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街住處(地址詳卷) 林詠惠 44 99年7月20日(起訴書誤載為22日)下午3時43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裝販售桂格養氣人參,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等訊息,適陳育棋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以三千五百六十四元下標購買九十罐後,於右列時、地,將三千五百六十四元匯入右揭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7月22日下午4時40分許 土地銀行五甲分行 中華郵政後埔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蔡誌誠 3,564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改制前為○○縣○○市)○○路住處(地址詳卷) 陳育棋 45 99年7月21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2日)下午1時54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裝販售元氣堂膠原靚莓飲一組共三十六瓶、帳號a0000000、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等內容,適游筱雯於左列時間上網觀之,而下標構買後,於右揭時、地匯款三千零五十元至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3,050元之損害。 99年7月22日晚間7時54分許 桃園縣○○市○○○街00號便利商店 中華郵政後埔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蔡誌誠 3,05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游筱雯 46 99年7月22日晚間7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電話予在左列地點之魏如雯,佯稱其先前在奇摩拍賣網站購物後,因管理員誤簽為分期付款,故其需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魏如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將右列編號(1)、(2)所示款項匯入右列編號(1)、(2)所帳戶內,並於右列編號(3)、(4)所示時、地,將右列編號(3)、(4)所示現金,存入右列編號(3)、(4)所示帳戶。嗣因魏如雯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共二十五萬九千九百七十八元(起訴書誤載為二十五萬九千九百八十七元)之損害。部分款項嗣由鍾姓少年提領 (1) 99年7月22日晚間8時5分許 ○○市○○區○○○路000號 (1) 華南商銀五權分行 000-000000000000 /廖鈜民 (1) 29,989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路居處(地址詳卷) (2) 99年7月22日晚間8時9分許 ○○市○○區○○○路000號ATM (2) 華南商銀五權分行 000-000000000000 /廖鈜民 (2) 29,989 魏如雯 (3) 99年7月22日晚間9時26分許 ○○市○○○路000號 (3) 渣打銀行板橋簡易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 (3) 100,000 (4) 99年7月22日晚間9時35分許 ○○市○○○路000號 (4) 渣打銀行板橋簡易分行 000-000000000000 /白傳書 (4) 100,000 47 99年7月22日晚間6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裝販售項鍊等商品及帳號 0000000000000000、聯絡電話0000000000等內容之訊息,適簡稑耘於左列時間上網觀之,即下標購買,並於右列時間,將五千六百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簡稑耘接獲奇摩拍賣網站之簡訊,始知前開帳號已遭停權,亦無法聯絡賣家,始知受騙。嗣由鍾禮鴻提領一空。 99年7月22日晚間8時14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 陽信銀行旗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南慶 5,6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簡稑耘 48 99年7月22日前某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香奈兒包包、帳號00 00000、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郭軍佑上網觀之,信以為真,以二萬一千元下標購買,於右揭時、地如數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物品始知受騙。該筆款項嗣由鍾姓少年提領空。 99年7月22日晚間9時17分許 ○○市○○區○○○路超商 陽信銀行旗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南慶 21,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郭軍佑 49 99年7月22日下午4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路拍賣賣場佯登販售嬰兒用品等商品、帳號0000000000、電子信箱0000000000@yahoo.com.tw等內容之訊息,適林文偉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下標購買,並於右揭時、地匯款四千九百十七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四千九百零八元)至右列帳戶。嗣因前開帳戶真正使用者告知帳號遭盜用之事,始知受騙,該筆款項現已暫時圈存。 99年7月22日晚間10時1分許 網路銀行 陽信銀行旗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南慶 4,908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縣○○市○○路住處(地址詳卷) 林文偉 50 99年7月22日晚間10時22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桂格養氣人蔘、聯絡電話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黃祥因於左列時間上網觀之,信以為真,即於右列時間利用網路銀行將四千八百元匯入右列帳戶。且該筆款項暫時圈存在帳戶內。 99年7月22日晚間10時22分許 網路銀行 中華郵政後埔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蔡誌誠 4,8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祥恩附表四:

編號 受騙時間 受騙情形 匯款時間 、地點 匯入之銀行帳號 /戶名 受騙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下同) 宣告刑 受騙地點 被害人 1 99年11月18日上午10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網站佯登販售海苔食品、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陳姳諼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下標購買。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陳姳諼聯絡,自稱李先生,謊稱要與陳姳諼確認購買數量及匯款帳戶云云,復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詢問陳姳諼其帳戶後五碼,陳姳諼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將二千元匯入右列帳戶。 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18日下午1時59分許 ○○市○○○路0段0號00樓中國信託商銀 玉山銀行泰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張秀枝 2,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路0段居處(地址詳卷) 陳姳諼 2 99年11月18日下午2時12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奶粉、帳號000000000號、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柯炆焄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即撥打上述電話與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絡,並下標購買。嗣於右揭時、地將六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露天拍賣網站通知該帳號已遭停權,始知受騙。 99年11月18日晚間6時47分許 ○○縣○○鎮○○路及○○路口之超商 玉山銀行泰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0 /吳張秀枝 6,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縣○○鎮○○路0段住處(地址詳卷) 柯炆焄 3 99年11月18日晚間9時46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普寧勝食品、帳號 0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000000000000@yah oo.com.tw、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譚富強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絡;在此期間,該詐欺集團二名男性成年成員及一名女性成年成員曾使用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譚富強聯絡,致其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於右揭時、地,利用網路銀行將三千七百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18日晚間9時50分許 ○○市○○區○○街居處(地址詳卷) 玉山銀行泰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張秀枝 3,7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街居處(地址詳 卷) 譚富強 4 99年11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19日)晚間8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普寧勝食品、賣家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孫瑋璐於左列時間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下標購買二箱,而該詐欺集團男性成年成員於翌(19)日上午11時30分許,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孫瑋璐,自稱李先生,謊稱孫瑋璐於當日12時匯款,下午即可出貨云云,致孫瑋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將三千七百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孫瑋璐逾期未收到商品,並經露天拍賣網站告知該賣家帳號遭停權,始知受騙。 99年11月19日中午12時許 ○○市○○○路0段富邦銀行 玉山銀行泰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張秀枝 3,7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孫瑋璐 5 99年11月19日下午2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樂高玩具、賣家帳號00000000、王先生等內容之訊息,適徐雨懋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即與該名詐欺集團男性成年成員聯絡付款方式,該名成年成員即提供右列帳號及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等資料予徐雨懋。徐雨懋因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將八千五百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19日下午2時19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新莊分行 玉山銀行泰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張秀枝 8,5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路00號 徐雨懋 6 99年11月19日上午11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郵票、賣家「李先生」、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子信箱00000000@hotmail.com等內容之訊息,適李佩榕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以四千三百元價格下標購買,並於右揭時、地將四千三百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19日下午4時44分許 ○○縣○○鄉○○路0段000號志學郵局 玉山銀行泰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張秀枝 4,3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縣○○鄉○○路0段住處(地址詳卷) 李佩榕 7 99年11月18日(19日)晚間11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海苔食品、賣家「李先生」及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柯智偉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即下標購買,並於右揭時、地將二千四百三十六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19日晚間7時39分許 ○○市○○區○○○路000號郵局 玉山銀行泰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張秀枝 2,436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街住處(地址詳卷) 柯智偉 8 99年11月19日晚間7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共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等電話,對黃○○謊稱付款方式設定錯誤而詐取其財物。謀議既定,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撥打電話予黃○○,自稱是雅虎拍賣網站賣家「巴黎草莓」,佯以黃○○先前購物時,誤將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需其至郵局自動櫃員機重新設定云云,隨後另名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亦撥打電話予黃○○,自稱是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要黃○○至鄰近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將一萬零九百八十元匯入右列帳戶內。因黃○○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該筆款項已暫時圈存於右列帳戶內。 99年11月19日晚間8時27分許 ○○市○○區○○路0段00號郵局 玉山銀行泰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張秀枝 10,98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姓少年(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9 99年11月20日上午9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起訴書誤載為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裝販售嬰兒奶粉、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王柔淨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並與自稱賣家之證人成年成員聯絡,而以六千九百六十元下標購買,並於右揭時間利用網路銀行將六千九百六十元匯入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20日 網路銀行 玉山銀行泰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張秀枝 6,96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路住處(地址詳卷) 王柔淨附表五:

編號 受騙時間 受騙情形 匯款時間 、地點 匯入之銀行帳號 /戶名 受騙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下同) 宣告刑 受騙地點 被害人 1 99年11月22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花博展覽會門票及帳號000000000等內容,適李怡真於左列時間上網觀之,信以為真,以MSN和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繫,合意以每張一百八十元價格,購買二十張門票,共三千六百元,李怡真即於右列時間,利用網路銀行將三千六百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22日 網路銀行 國泰世華同德分行 000-000000000000 /鄭諱楠 3,6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怡真 2 99年11月22日晚間6時2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網站佯登販售電動吸乳器、賣家帳號v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陳法匡於左列時間上網觀之,信以為真 ,即下標購買,並於右揭時、地使用網路銀行匯款六千一百元得標金額至指定帳戶,嗣陳法匡事後未收到商品,並經奇摩網站客服通知該帳號遭停權始知受騙,遭詐騙受有6,100元之損害。 99年11月22日晚間6時20分許 ○○縣○○鎮○○路0段公司(地址詳卷) 國泰世華同德分行 000-000000000000 /鄭諱楠 6,1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縣○○鎮○○路0段公司(地址詳卷) 陳法匡 3 99年11月22日晚間11時許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電視等內容之訊息,適蕭萬國於左列時間上網觀之,信以為真,即與自稱賣家之該詐欺集團女性成年成員聯絡,而該名女性成年成員隨後亦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蕭萬國聯絡付款事宜,致蕭萬國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利用網路銀行將一萬二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蕭萬國聯繫真正賣家,經告以無此項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22日晚間10時45分許 網路銀行 國泰世華同德分行 000-000000000000 /鄭諱楠 12,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萬國 4 99年11月22日晚間8時49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推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林○○,自稱是雅虎拍賣網站人員,佯以林○○先前購物時,將付費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要求林○○至郵局查詢餘額,且因郵局需將其帳戶內之資料刷新,故其需提領全部存款云云,其後又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林○○,謊稱林○○需將其自郵局所提領之全部存款均存入右列帳戶,以茲保管,待郵局帳戶紀錄刷新後,會將存款匯回其郵局帳戶云云,致林○○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將所提領之六萬三千元現金,均存入右列帳戶內。嗣因林○○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 99年11月22日晚間11時37分許 ○○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 第一商銀汐止分行 000-00000000000 /林俊宏 2,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 5 99年11月23日晚間6時1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推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電話予在左列地點之李秀珍,自稱係合庫銀行專員,佯以李秀珍先前在森森購物台購物時,因店家操作有誤,變成分期付款,需按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至李秀珍陷於錯誤,在左揭編號(1)至(4)所示時、地,將編號(1 )至(4)所示款項匯入編號(1)至(4)所示帳戶。嗣因過路民眾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李秀珍因此受有共十萬六千九百七十六元之損害。 (1) 99年11月23日晚間7時19分許 嘉義縣嘉義市國華街合庫銀行 (1) 兆豐商銀花蓮分行 000-00000000000 /姚宗帆 (1) 29,988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縣○○市○區○○路住處(地址詳卷) (2) 99年11月23日晚間7時50分許 ○○縣○○市○○街合庫銀行 (2) 新光商銀中壢分行 000-0000000000000 /劉宇倩 (2) 29,988 李秀珍 (3) 99年11月23日晚間9時8分許 ○○縣○○市○○路000號彰化銀行ATM (3) 彰化銀行新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陳一帆 (3) 6,000 (4) 99年11月24日晚間9時5分許 ○○縣○○市○○路000號彰化銀行ATM (4) 彰化銀行新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陳一帆 (4)41,000 6 99年11月23日晚間9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男子,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在列地點之廖珮伭,自稱係網路賣家「王育」,佯以其在雅虎拍賣網站購物時,誤為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廖珮伭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右揭編號(1)至(4)所示時、地,將右列如編號(1)至(4)所示款項,匯入右列編號(1)至(4)所示之帳戶。嗣因廖珮伭察覺有異,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共計十二萬五千四百二十七元之損害。 (1) 99年11月23日晚間9時30分許 ○○市○○區○○街00號便利商店 (1) 新光商銀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0 /曾偉城 (1) 29,989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改制前為○○縣○○鄉)平埔街居處(地址詳卷) 廖珮伭 (2) 99年11月23日晚間10時52分許 ○○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光隆分行 (2) 彰化銀行新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陳一帆 (2) 52,000 (3) 99年11月23日晚間11時59分許 ○○市○○區○○路0段000號ATM (3) 玉山銀行中崙分行 000-0000000000000 /馮于力 (3) 22,345 (4) 99年11月24日凌晨0時54分許 ○○市○○區○○街00號便利商店 (4) 新光商銀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0 /曾偉城 (4) 21,093 7 99年11月23日晚間9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PLUS論壇」之「成年交友區」刊登暱稱 000000000號及援交等內容之訊息,適劉孟哲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即與該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聯絡,其後該詐欺集團共有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文」之男性成年成員與三名分別自稱「冰冰」、公司會計及「小恩」之女性成年成員,陸續以未顯示號碼或顯示0000000000000號電話、簡訊等方式,以避免警察追緝為由,要求劉孟哲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劉孟哲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惟前二次均因劉孟哲之金融卡已經鎖定而未匯款,迨於左列時、地,劉孟哲即依該詐欺集團自稱「小恩」之女性成年成員指示,將一萬九千九百八十八元匯入右列帳戶。 99年11月23日下午1時47分許 ○○市○區○○路0段○○國中旁郵局 第一商銀汐止分行 000-00000000000 /林俊宏 19,988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路居處(地址詳卷) 劉孟哲 8 99年11月23日下午2時3分許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嬰兒奶粉、賣家「李先生」、帳號00000000 00、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內容之訊息,適林逸榛於左列時間上網觀之,信以為真,而以五千九百二十元下標購買,並於右揭時、地匯款五千九百二十元至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23日下午2時3分許 ○○市○○區○○○○路之超商 第一商銀汐止分行 000-00000000000 /林俊宏 5,92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逸榛 9 99年11月23日晚間6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在左列地點之李淑豐,自係金管會人員,佯以李淑豐先前在在PCHOME網站購物時,因賣家帳號被鎖定,而欲退還購物金額,並需至郵局自動櫃員機配合操作云云,致李淑豐陷於錯誤而於於右揭時、地匯款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至右列帳戶內。嗣因李淑豐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 99年11月23日晚間8時40分許 ○○市○○區太平郵局 臺灣企銀埔墘分行 000-00000000000 /張育賓 29,989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縣○○市○○里00鄰○○○路00巷00號(家) 李淑豐 10 99年11月23日晚間6時10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奇摩拍賣網站「尚佳人」衣飾工作人員林小姐之女性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許馨怡,佯以其先前在網路時,因網站出錯,而增加十筆訂單,如欲取消需至自動櫃員機配合操作云云,其後該詐欺集團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星展銀行主任之男性成年成員,亦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許馨怡,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流程,致許馨怡陷於錯誤,於右揭編號(1)、(2)所示時、地,將右列編號編號(1)、(2)所示款項匯入右列編號(1)、(2)所示帳戶。嗣因許馨怡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共十二萬一千九百九十八元之損害。其中二萬一千零五十七元已經暫時圈存於帳戶內。 (1) 99年11月23日晚間6時56分許 ○○縣○○市○○路與○○街之超商 (1) 中華郵政竹南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杜恩誠 (1) 29,998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馨怡 (2) 99年11月23日晚間7時28分許 ○○市○○路00號渣打銀行 (2) 渣打銀行新豐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林弘鈺 (2) 92,000 11 99年11月23日晚間6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祝蘭英,佯以其先前在森森購物台購買十二組商品,將連續扣款十二個月,得協助其完成更正手續,並將有永豐銀行人員與其聯絡云云,嗣由該詐欺集團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祝蘭英,自稱係永豐銀行人員,指示祝蘭英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流程,致祝蘭英陷於錯誤,於右揭編號(1)至(3)所示時、地,將如右揭編號(1)至(3)所示款項匯入如右欄右揭編號(1)至(3)所示之帳戶內。嗣因祝蘭英事後察覺有異,始知受騙,其因此受有共十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之損害。其中二萬一千零五十七元暫時圈存在右列編號(2)、(3)所示帳戶。 (1) 99年11月23日晚間7時29分許 ○○市○○區○○路000號1樓永豐銀行 (1) 兆豐商銀花蓮分行 000-00000000000 /姚宗帆 (1) 29,989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祝蘭英 (2) 99年11月23日晚8時4分許 ○○市○○區○○路00號2樓渣打銀行 (2) 渣打銀行大園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林弘鈺 (2) 99,000 (3) 99年11月23日晚間8時8分許 ○○市○○區○○路00號2樓渣打銀行 (3) 渣打銀行大園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林弘鈺 (3) 1,000 12 99年11月23日下午1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揭時間,使用門號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在左列地點之陳秀語,佯稱乃其友人謝淑美,且人在桃園,急需借款,請陳秀語匯款云云,致陳秀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將三萬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陳秀語接獲謝淑美本人來電,否認借款之事始知受騙。 99年11月23日下午2時30分許 ○○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松德分行 中華郵政孝三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李金祐 30,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街居處(地址詳卷) 陳秀語 13 99年11月22日晚間10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是奇摩拍賣網站公司之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王詩渟,佯以其先前在該網站購物時,因自動櫃員機轉帳時發生錯誤,致多出十筆交易共五千餘元,可代為聯絡銀行取消交易云云,其後另名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兆豐銀行人員之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王詩渟,相約於99年11月23日下午5時許,將再來電指示其自動櫃員機操作方式。於約定時間屆至,另名成年成員使用+000000000號電話與王詩渟連絡,佯以將指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式,以取消前述錯誤交易云云,致王詩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二萬四千九百九十八元匯入右列帳戶內。嗣因王詩渟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99年11月23日下午5時37分許 中華郵政孝三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李金祐 24,998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詩渟 14 99年11月23日前某日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賣家之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使用+000000000號、+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謝東樺,佯以謝其樺先前在網路購物時,誤轉為分期付款方式,可協助其更改,而要求謝東樺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以取消分期付款云云,致謝東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七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謝東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其中二千五百零五元業經警方暫時辦理圈存。 99年11月23日 ATM 中華郵政小東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廖文開 29,987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東樺 15 99年11月18日下午1時12分許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登賣家「樂小媚」、帳號00 0000號、販售長靴等內容之訊息,陳文玲於左列時、地上網觀之,信以為真,即下標購買,並於右列時間將一千一百四十元匯入右列帳戶,惟其逾期仍未收到商品。 99年11月18日下午1時12分許 新光商銀汐止分行 000-0000000000000 /林新峰 1,14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路0段公司(地址詳卷) 陳文玲 16 99年11月23日晚間8時35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賣家之成年成員,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陳文玲聯絡,佯以其先前所匯款項已轉進分期付款帳戶,可代為取消分期付款云云,嗣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冒用上海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陳文玲聯絡,佯以若需取消分期付款,需按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陳文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陳文玲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99年11月23日晚間9時11分許 中華郵政小東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廖文開 29,989 地址同上 陳文玲 17 99年11月23日晚?9時42分許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使用網路電話+000000000號和+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劉○○,佯因劉○○先前在雅虎奇摩網路購物時,因付款選項錯誤,要求劉○○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變更付費方式之設定云云,致劉○○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操作自動櫃員機,將一萬零九百九十八元匯入右列帳戶。嗣因劉○○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99年11月23日晚間9時42分許 ○○市○○路與○○○路麥當勞內之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中華郵政小東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廖文開 10,998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 18 99年11月23日晚間9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左列時間,使用門號+000000000號電話與范曉蘭聯絡,佯稱其為拍賣網站與范曉蘭交易之賣家,及因公司會計人員錯誤,將其購物資料誤載為批發商,需作取消云云,再由該詐騙集團另名成年成員自稱銀行人員,撥打予范曉蘭,要其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范曉蘭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誤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嗣因范曉蘭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 99年11月23日晚間10時16分許 ○○縣○○鎮○○路000號之超商自動櫃員機 中華郵政小東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廖文開 2,212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范曉蘭 19 99年11月25日凌晨1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000000000,佯登販售二手單眼相機及鏡頭、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即時通帳號0000000等內容之訊息,適林○○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以一萬一千元下標購買後,期間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曾以電話及即時通與林○○聯絡買賣事宜,致林○○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25日上午10時21分許 ○○縣○○市○○路00號中華路郵局臨櫃匯款 中國信託斗六分行 000-000000000000 /包駿憲 11,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 20 99年11月25日凌晨0時5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00000000號、名稱「浪月」,佯登販售單眼相機、msn帳號0000000000@hotmail.com等內容之訊息,適翁曉秋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之MSN帳號聯絡,並議定以一萬三千元交易,翁曉秋因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依指示右將列款項匯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翁曉秋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25日下午1時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內兆豐銀行臨櫃匯款 中國信託斗六分行 000-000000000000 /包駿憲 13,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縣○○鄉○○○路居處(地址詳卷) 翁曉秋 21 99年11月25日中午12時52分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非常婚禮網站佯登販售SONY電視、國際牌冰箱及MSN帳號等內容之訊息,適蔡奉錦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並就電視部分與該集團成年成員議妥以一萬二千元交易,蔡奉錦先付六千元云云,致蔡奉錦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蔡奉錦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25日中午12時52分許 ○○縣○○鄉○○○路00○00號華南銀行林口分行自動櫃員機 中國信託斗六分行 000-000000000000 /包駿憲 6,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市○○區○○路0段住處(地址詳卷) 蔡奉錦 22 99年11月24日晚間9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售商品及MSN帳號等內容之訊息,適楊儲綸於左列時、地上網見之,信以為真,即以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之MS N帳號與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議妥由楊儲綸先付半價六千元云云,致楊儲綸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右揭時、地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楊儲綸逾期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99年11月25日下午2時26分許 板橋莒光郵局臨櫃匯款 中國信託斗六分行 000-000000000000 /包駿憲 6,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儲綸 23 99年11月24日午夜12時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販筆記型電腦及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電話等內容之訊息,適王梓樺於左列時間,上網見之,信以為真,以一萬五千元得標後,於右揭時、地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露天拍賣網站將該帳號設定停權,王梓樺察覺有異,詢問165專線,始知受騙。 99年11月25日上午10時15分許 ○○縣○○市○○○○郵局臨櫃匯款 中國信託斗六分行 000-000000000000 /包駿憲 15,000 魏憲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梓樺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