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鄒桂蓉選任辯護人 陳曉鳴律師
黃昭仁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鄒桂蓉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本件被告鄒桂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重罪,常伴隨逃亡可能,依卷內資料,尚有與證人串證之可能,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3 款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7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本院於106 年3 月21日再次訊問被告,認上開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尚未消滅,自104 年4 月17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本院於106 年5 月23日於審理程序開始進行交互詰問並再次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屬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將來被告果因該罪經判刑,則未來量刑可能非輕,且被告為已有相當智識程度之成年人,為臺銀退休人員並具相當資力,況所有被告名下帳戶存款僅有部分因屬犯罪所得而於偵查中經扣押,其餘均得為被告自由支配使用,又經驗上可預期之重刑亦常伴隨著高度逃亡以避免刑罰執行可能性,已有相當理由可信有逃亡之虞;再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否認全部犯行,爭執部分證人及書證之證據能力,佐卷內證據資料、全案情節、目前審理進度尚未交互詰問完畢及被告已聲請傳喚之證人,本案尚有於後續審理程序傳喚證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需,足認有相當理由有勾串證人之虞,本院認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款及第3 款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自106 年6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至就被告身體狀況,是否可於監所受妥適照顧,業經本院函詢監所,法務部矯正署女子看守所函覆以:特約醫師簽註意見為「患者鄒桂蓉多次因頭痛、高血壓、腰酸背痛于所內診治並外醫,情況如附表所示,健康狀況並無嚴重大礙,給予藥物症狀治療,情況穩定」。本所持續追蹤治療,目前可給予妥適照護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63 頁至第164 頁),復觀附表戒護外醫明細表,亦均為門診,可知被告病情確屬穩定,難據此而認無羈押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黃怡菁法 官 何佳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