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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鄒桂蓉選任辯護人 陳曉鳴律師

黃昭仁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4日所為刑事裁定之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附如本裁定後附之附件(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零六年度訴字第四五號卷㈡第一六四頁),茲更正並附加前開附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疏漏,惟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黃怡菁法 官 何佳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貪污
裁判日期:201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