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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附民緝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巫姿瑩

吳佩桂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泰宏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被 告 林岷琦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宋雲淳法 官 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