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原 告 蔡麗美法定代理人 蔡萬麟被 告 林世雄上列被告因重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拔群法 官 蔡英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道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