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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金重訴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威任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律師被 告 蔡昱彤選任辯護人 李大偉律師被 告 王懷恭(原名:王哲倫)選任辯護人 林裕洋律師被 告 潘詩婷上列被告因涉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9171號、第19307號、第19704號、第22399號、第22551號),現正由本院審理中,裁定如下:

主 文柯威任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應予扣押。

蔡昱彤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應予扣押。

王懷恭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產應予扣押。

潘詩婷所有如附表四所示之財產應予扣押。

理 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同法第133條之1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又犯罪所得沒收之標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規定,可分為「利得原物沒收」及「替代價額之沒收」。「利得原物沒收」之扣押,係保全將來國家取得具體利得物之所有權或權利,判決確定後,應沒收標的之所有權或被沒收之權利自動移轉至國家(即保全沒收);「替代價額之沒收」之扣押,係依替代價額額度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責任財產,使國家金錢債權得以實現之保全手段,並不限於單一或特定財產標的,被宣告追徵者之任何財產均可能作為保全之標的,判決確定後,國家取得對義務人之金錢給付請求權,並以義務人之財產為責任財產以實現該債權(即保全追徵)。此外,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避免過度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

三、本件檢察官以被告柯威任、蔡昱彤、王懷恭(原名:王哲倫)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第339條之4 加重詐欺、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收受準存款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 億元以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另被告潘詩婷涉犯民國105 年12月28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洗錢、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等罪提起公訴,現正由本院審理中,依現存卷證資料,被告等涉犯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罪嫌重大。另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柯威任所參與被害人高賴秋梅遭詐欺而交付(即損失,下同)之金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21,752,000元(見檢察官起訴書第16頁、起訴書附件一第1頁至第8頁);被告蔡昱彤所參與被害人陳麗卿遭詐欺而交付之金額總計為1,068,000 元(見檢察官起訴書第16頁、起訴書附件一第11頁至第13頁)、被害人席曉蘭遭詐騙而交付之金額總計為7,816,000元(見檢察官起訴書附件一第22頁至第23頁),2人合計交付8,884,000 元;被告王懷恭參與被害人高賴秋梅遭詐騙而交付之金額總計21,752,000元(見檢察官起訴書第16頁、起訴書附件一第1頁至第8頁)、被害人王淑珍遭詐欺而交付之金額總計55,126,000元(見檢察官起訴書第16頁、起訴書附件一第8 頁至第10頁)、被害人陳麗卿遭詐欺而交付之金額總計為1,068,000 元(見檢察官起訴書第16頁、起訴書附件一第11頁至第13頁)、被害人詹陳碧珠遭詐欺而交付之金額總計為65,451,600元,4人合計交付143,397,600元;又被告潘詩婷為本件被告吳志強之配偶(有被告潘詩婷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列印表1 紙在卷可按),而被告吳志強所參與被害人尹相楨遭詐欺而將臺北市○○區○○街○○○ 巷○○號房屋及坐落土地持分移轉登記予被告吳志強,以及交付之金額總計14,800,000元,且被告潘詩婷提供其合作金庫銀行、陽信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予被告吳志強作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用,總計涉及洗錢金額為23,411,200元。從而,上開所列金額為被告等所涉本件犯罪不法所得之範圍甚明。

四、再『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是被告等涉犯上開罪嫌,既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等所涉犯罪不法利得之範圍,業如前述,本件雖尚待審理、調查及辯論,始能終局確認被告等分別所得支配之犯不法利得範圍,而為沒收及追徵其價額之宣告,然為預防被告被告等脫產規避追徵之執行,而有在追徵價額內扣押被告等之財產(即保全追徵)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等所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財產,為將來可能對於被告等宣告沒收而追徵其價額之標的,而有予以扣押之必要,且其扣押之範圍(數額)核與比例原則相符,並無過度扣押而侵害被告等財產權之情事,爰裁定予以扣押。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及第13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聖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附表一:

┌──────────┬───────────────┬────────┬───────┬──────────┐│ 應 受 扣 押 人 │ 財 產 標 示 │帳 號│ 查詢截止日期 │帳 戶 餘 額│├────┬─────┼───────────────┼────────┼───────┼──────────┤│柯威任 │Z00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南港分行 │000000000000 │107年1月3日 │新臺幣70元 │├────┼─────┼───────────────┼────────┼───────┼──────────┤│ │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106年12月26日 │新臺幣78,948元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 │107年2月5日 │新臺幣409元 │├────┼─────┼───────────────┼────────┼───────┼──────────┤│ │ │渣打銀行營業部 │00000000000000 │106年12月27日 │美金1.32元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龍山分行 │0000000000000 │106年12月27日 │新臺幣501元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基隆路分行 │00000000000000 │106年12月26日 │新臺幣142元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000000000000 │106年12月28日 │新臺幣256元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106年12月27日 │新臺幣19元 │└────┴─────┴───────────────┴────────┴───────┴──────────┘附表二:

┌──────────┬───────────────┬────────┬───────┬──────────┐│ 應 受 扣 押 人 │ 財 產 標 示 │帳 號│ 查詢截止日期 │帳 戶 餘 額│├────┬─────┼───────────────┼────────┼───────┼──────────┤│蔡昱彤 │Z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北投分行 │00000000000 │106年12月28日 │新臺幣208,383元 │├────┼─────┼───────────────┼────────┼───────┼──────────┤│ │ │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 │00000000000 │107年1月3日 │新臺幣4,316元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投分行 │000000000000 │106年12月28日 │新臺幣878元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丹鳳分行 │0000000000000 │106年12月27日 │新臺幣81元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誠分行 │000000000000 │107年1月2日 │新臺幣17元 │├────┼─────┼───────────────┼────────┼───────┼──────────┤│ │ │陽信商業銀行北投分行 │000000000 │106年12月27日 │新臺幣4元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106年12月27日 │新臺幣6,307元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天母分行 │000000000000 │106年12月28日 │新臺幣422,697元 │├────┼─────┼───────────────┴────────┴───────┴──────────┤│ │ │車號000-0000號車輛 │└────┴─────┴───────────────────────────────────────────┘附表三:

┌──────────┬───────────────┬────────┬───────┬──────────┐│ 應 受 扣 押 人 │ 財 產 標 示 │帳 號│ 查詢截止日期 │帳 戶 餘 額│├────┬─────┼───────────────┼────────┼───────┼──────────┤│王懷恭(│Z000000000│玉山商業銀行新湖分行 │0000000000000 │106年12月27日 │新臺幣89元 ││原名:王│ │ │ │ │ ││哲倫) │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新湖分行 │00000000000 │107年1月8日 │新臺幣3,703,150元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00000000000000 │106年12月28日 │新臺幣27,381元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0000000000000 │107年2月22日 │新臺幣 5,012,897 元 │├────┼─────┼───────────────┴────────┴───────┴──────────┤│ │ │車號000-0000號車輛 │├────┼─────┼─────────────────────────┬─────────────────┤│ │ │土地:新竹市○○段○○○○號(權利範圍:962/100000) │新竹市○區○○○○街○○號14樓房屋及│├────┼─────┼─────────────────────────┤坐落土地持分 ││ │ │建物:新竹市○○段○○○○○○號(權利範圍:全部) │ │└────┴─────┴─────────────────────────┴─────────────────┘附表四:

┌──────────┬───────────────┬────────┬───────┬──────────┐│ 應 受 扣 押 人 │ 財 產 標 示 │帳 號│ 查詢截止日期 │帳 戶 餘 額│├────┬─────┼───────────────┼────────┼───────┼──────────┤│潘詩婷 │Z0000000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湖分行 │0000000000000 │107年1月3日 │新臺幣228元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湖分行 │0000000000000 │107年1月8日 │新臺幣242元 │├────┼─────┼───────────────┼────────┼───────┼──────────┤│ │ │第一商業銀行南港分行 │00000000000 │106年12月25日 │新臺幣409元 │├────┼─────┼───────────────┼────────┼───────┼──────────┤│ │ │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 │00000000000 │106年12月25日 │新臺幣18元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湖分行 │000000000000 │106年12月27日 │新臺幣14,945,863元 │├────┼─────┼───────────────┼────────┼───────┼──────────┤│ │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內湖分行 │00000000000000 │106年12月27日 │新臺幣47元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 │106年12月27日 │新臺幣383元 │├────┼─────┼───────────────┼────────┼───────┼──────────┤│ │ │陽信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0000000000 │106年12月27日 │新臺幣540元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106年12月26日 │新臺幣6,260元 ││ │ │東湖簡易型分行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106年12月27日 │新臺幣28元 │├────┼─────┼───────────────┼────────┼───────┼──────────┤│ │ │聯邦商業銀行內湖分行 │000000000000 │106年12月28日 │新臺幣90元 │├────┼─────┼───────────────┼────────┼───────┼──────────┤│ │ │凱基商業銀行營業部 │000000000000 │106年12月27日 │新臺幣133元 │├────┼─────┼───────────────┼────────┼───────┼──────────┤│ │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橫科分部 │00000000000000 │106年12月27日 │新臺幣85元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1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