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附民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葛台友被 告 杜芙英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87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菁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