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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附民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 告 陳函謙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廖國欽律師被 告 黃淑華上列被告因加重毀謗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加重毀謗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依照上開說明之同一法理,原告之訴,自應一併為管轄錯誤之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彥碩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