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原 告 柯建銘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律師被 告 馬英九上列被告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106年度矚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106年8月25日以106年度矚易字第1號判決在案,而原告係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在106年8月24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之收文戳章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於法要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