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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附民字第 5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542號原 告 李安庭被 告 李晟瑞

邱國興陳燕鈴陳柏瀚黃士原林秉燊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因被告李晟瑞、邱國興、陳燕鈴、陳柏瀚、黃士原及林秉燊均經本院認定有對原告施用詐術,並經本院判決有罪,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李晟瑞等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有理由,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法 官 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