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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附民字第 5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580號原 告 沈宗祥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律師被 告 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兼清算 人 汪秀英被 告 林宏儒

陳競學李衍鋒李睿霖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被告汪秀英、林宏儒、陳競學、李衍鋒就詐騙原告沈宗祥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而被告李睿霖故意詐騙原告沈宗祥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原告沈宗祥所取得的偽造萬福禪寺天蓮寶塔永久使用權狀,被告汪秀英及李衍鋒是經由被告李睿霖介紹所取得,被告李睿霖恐有過失,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等人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行為人,或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並非無據,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法 官 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