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581號原 告 莊淑卿被 告 楊鈞翔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0樓 之0張紹喆
蔡顯龍
(現在法務部○○○○○○○○○○○執行)莊志宗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因被告楊鈞翔、張紹喆、蔡顯龍及莊志宗均經本院認定有對原告施用詐術,並經本院判決有罪,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楊鈞翔等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有理由,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法 官 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