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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附民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51號原 告 陳立國被 告 陳仕杰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仕杰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陳立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林彥成法 官 廖晉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道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18-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