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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34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 年度簡字第343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信恩選任辯護人 許博智律師被 告 莊阿文

余琇琛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8238 號),嗣被告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87 號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王信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

莊阿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琇琛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余琇琛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莊阿文與余琇琛依其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應足知悉現今有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徑暨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誘使他人作為公司行號之登記負責人,故對於受他人之邀,無須投注任何資金或技術即擔任公司負責人時,即可預見該他人向其借用名義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可能欲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稅額,供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之不法用途使用,惟仍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子靖」之成年男子邀約,莊阿文同意自民國10

0 年3 月31日起至101 年12月4 日、余琇琛同意自101 年12月5 日起至102 年9 月13日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路○○號3 樓之大會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會堂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莊阿文、余琇琛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竟分別為如下之犯行:

㈠、莊阿文、王信恩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子靖」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莊阿文於上開擔任大會堂公司名義負責人期間內某不詳時間,以大會堂公司負責人身分領用統一發票後,交由王信恩以大會堂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編號1 統一發票字軌欄所示不實發票1 紙,再交由如附表編號1 收受公司欄所示之公司,而由該公司持上開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1,50

0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徵查核營業稅之正確性。

㈡、余琇琛、王信恩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子靖」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余琇琛於上開擔任大會堂公司名義負責人期間內某不詳時間,以大會堂公司負責人身分領用統一發票後,交由王信恩接續以大會堂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編號2 至50統一發票字軌欄所示不實發票共計49紙,再交由如附表編號2 至50收受公司欄所示之公司,而由上開公司等持除附表編號34、36及47所示發票以外之上開發票46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上開公司等逃漏營業稅共計59萬5,115 元(起訴書誤載為60萬6,616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徵查核營業稅之正確性。

㈢、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請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阿文、余琇琛及王信恩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479 號卷,以下簡稱審訴卷,第78至79頁;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87 號卷,以下簡稱訴字卷,卷二第76至77頁),復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見106 年度偵字第18238 號卷,以下簡稱偵字卷,第7 至15頁)及所附之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大會堂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之銷項去路明細、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各1 份附卷為憑,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 月6 日起生效施行。惟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第1 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第2 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第3 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而修正後該條僅將第3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之文字予以刪除,與本案之論罪科刑無涉,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逕行適用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規定。

㈡、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為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

9 號判決意旨亦同。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亦同。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對於幫助犯同法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特設刑罰明文,係排除刑法第30條所定幫助犯從屬性之適用,而為獨立犯罪類型之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2 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第2032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經查,被告莊阿文、余琇琛分別為大會堂公司之前、後任登記負責人,均屬於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竟分別與被告王信恩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子靖」之成年男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王信恩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發票交付他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用,而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逃漏營業稅,是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莊阿文與被告王信恩及自稱「陳子靖」之成年男子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另被告余琇琛與被告王信恩及自稱「陳子靖」之成年男子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王信恩、余琇琛與其他共犯多次共同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被告王信恩部分為附表編號1 至50;被告余琇琛部分為附表編號2 至50),其行為時間密接、手段相同,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為適當。又其前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犯行,係基於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目的而實行,而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莊阿文、余琇琛擔任大會堂公司登記負責人,卻罔顧稅捐公平,由被告王信恩開立不實內容統一發票,供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本不宜輕縱;惟考量被告3 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酌被告等人開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暨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查被告王信恩前雖於91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然經於92年5 月

1 日執行完畢後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已知所悔悟,堪認其經此教訓,應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 年。惟為確實督促被告保持善良品行及正確法律觀念,並依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9 萬元。倘被告未遵期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本院自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查被告3 人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有關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余琇琛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伊擔任大會堂公司登記負責人,陳子靖會給伊5 萬元的報酬,伊每次北上陳子靖也會給伊2,000 元的車馬費,伊總共領過2 次等語(見本院審訴字卷第78頁),此部分款項雖未經扣案,然仍屬被告余琇琛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莊阿文部分,因無證據證明其擔任大會堂公司負責人期間有因擔任名義負責人而獲利,自無犯罪所得可資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弘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思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宜諳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編號│收受公司 │ 開立期間 │統一發票字軌│銷售額 │稅額 │備註 │├──┼──────────┼─────┼──────┼───────┼──────┼────┤│1 │華新傢俱有限公司 │101 年11月│GM00000000 │3 萬元 │1,500 元 │ │├──┴──────────┴─────┴──────┴───────┴──────┴────┤│莊阿文擔任登記負責人期間所開立發票共1 張,幫助逃漏營業稅共計1,500元 │├──┬──────────┬─────┬──────┬───────┬──────┬────┤│2 │三台傢俱有限公司 │102 年1 月│KN00000000 │40 萬元 │2 萬元 │ │├──┼──────────┼─────┼──────┼───────┼──────┼────┤│3 │金吉實業有限公司 │102 年1 月│KN00000000 │95萬4,965 元 │4 萬7,748 元│ │├──┼──────────┼─────┼──────┼───────┼──────┼────┤│4 │毅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102 年1 月│KN00000000 │88萬3,660 元 │4 萬4,183 元│ │├──┼──────────┼─────┼──────┼───────┼──────┼────┤│5 │金吉實業有限公司 │102 年1 月│KN00000000 │98萬5,100 元 │4 萬9,255 元│ │├──┼──────────┼─────┼──────┼───────┼──────┼────┤│6 │毅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102 年2 月│KN00000000 │90萬6,280 元 │4 萬5,314 元│ │├──┼──────────┼─────┼──────┼───────┼──────┼────┤│7 │尚豪廣告企劃有限公司│102 年4 月│LL00000000 │11萬4,286 元 │5,714 元 │ │├──┼──────────┼─────┼──────┼───────┼──────┼────┤│8 │尚豪廣告企劃有限公司│102 年4 月│LL00000000 │19萬0,476 元 │9,524 元 │ │├──┼──────────┼─────┼──────┼───────┼──────┼────┤│9 │尚豪廣告企劃有限公司│102 年4 月│LL00000000 │23萬8,095 元 │1 萬1,905 元│ │├──┼──────────┼─────┼──────┼───────┼──────┼────┤│10 │尚豪廣告企劃有限公司│102 年4 月│LL00000000 │17萬1,429 元 │8,571 元 │ │├──┼──────────┼─────┼──────┼───────┼──────┼────┤│11 │尚豪廣告企劃有限公司│102 年4 月│LL00000000 │23萬8,095 元 │1 萬1,905 元│ │├──┼──────────┼─────┼──────┼───────┼──────┼────┤│12 │協和家具行 │102 年4 月│LL00000000 │2萬8,571 元 │1,429 元 │ │├──┼──────────┼─────┼──────┼───────┼──────┼────┤│13 │協和家具行 │102 年5 月│MJ00000000 │2萬8,571 元 │1,429 元 │ │├──┼──────────┼─────┼──────┼───────┼──────┼────┤│14 │華新傢俱有限公司 │102 年5 月│MJ00000000 │2萬8,571 元 │1,429 元 │ │├──┼──────────┼─────┼──────┼───────┼──────┼────┤│15 │東林家飾精品有限公司│102 年5 月│MJ00000000 │25 萬元 │1 萬2,500 元│ │├──┼──────────┼─────┼──────┼───────┼──────┼────┤│16 │新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5 月│MJ00000000 │22萬5,100 元 │1 萬1,255 元│ │├──┼──────────┼─────┼──────┼───────┼──────┼────┤│17 │大豐吉室內裝修有限公│102 年5 月│MJ00000000 │25 萬元 │1 萬2,500 元│ ││ │司 │ │ │ │ │ │├──┼──────────┼─────┼──────┼───────┼──────┼────┤│18 │東林家飾精品有限公司│102 年5 月│MJ00000000 │25 萬元 │1 萬2,500 元│ │├──┼──────────┼─────┼──────┼───────┼──────┼────┤│19 │元翔貿易有限公司 │102 年5 月│MJ00000000 │16萬3,800 元 │8,190 元 │ │├──┼──────────┼─────┼──────┼───────┼──────┼────┤│20 │新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5 月│MJ00000000 │22萬5,100 元 │1 萬1,255 元│ │├──┼──────────┼─────┼──────┼───────┼──────┼────┤│21 │協和家具行 │102 年5 月│MJ00000000 │2萬8,571 元 │1,429 元 │ │├──┼──────────┼─────┼──────┼───────┼──────┼────┤│22 │大豐吉室內裝修有限公│102 年5 月│MJ00000000 │25 萬元 │1 萬2,500 元│ ││ │司 │ │ │ │ │ │├──┼──────────┼─────┼──────┼───────┼──────┼────┤│23 │華納傢俱行 │102 年5 月│MJ00000000 │15萬3,350 元 │7,668 元 │ │├──┼──────────┼─────┼──────┼───────┼──────┼────┤│24 │喬格藝品有限公司 │102 年5 月│MJ00000000 │20 萬元 │1 萬元 │ │├──┼──────────┼─────┼──────┼───────┼──────┼────┤│25 │新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5 月│MJ00000000 │22萬5,100 元 │1 萬1,255 元│ │├──┼──────────┼─────┼──────┼───────┼──────┼────┤│26 │新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5 月│MJ00000000 │22萬5,100 元 │1 萬1,255 元│ │├──┼──────────┼─────┼──────┼───────┼──────┼────┤│27 │華納傢俱行 │102 年5 月│MJ00000000 │15萬3,350 元 │7,668 元 │ │├──┼──────────┼─────┼──────┼───────┼──────┼────┤│28 │華新傢俱有限公司 │102 年5 月│MJ00000000 │2萬8,571 元 │1,429 元 │ │├──┼──────────┼─────┼──────┼───────┼──────┼────┤│29 │協和家具行 │102 年5 月│MJ00000000 │2萬8,571 元 │1,429 元 │ │├──┼──────────┼─────┼──────┼───────┼──────┼────┤│30 │協和家具行 │102 年5 月│MJ00000000 │2萬8,571 元 │1,429 元 │ │├──┼──────────┼─────┼──────┼───────┼──────┼────┤│31 │華新傢俱有限公司 │102 年5 月│MJ00000000 │2萬8,571 元 │1,429 元 │ │├──┼──────────┼─────┼──────┼───────┼──────┼────┤│32 │新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5 月│MJ00000000 │22萬5,100 元 │1 萬1,255 元│ │├──┼──────────┼─────┼──────┼───────┼──────┼────┤│33 │旭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6 月│MJ00000000 │3萬8,100 元 │1,905 元 │ │├──┼──────────┼─────┼──────┼───────┼──────┼────┤│34 │協和家具行 │102 年6 月│MJ00000000 │2萬8,571 元 │1,429 元 │未申報扣││ │ │ │ │ │ │抵營業稅│├──┼──────────┼─────┼──────┼───────┼──────┼────┤│35 │豐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6 月│MJ00000000 │25萬0,185 元 │1 萬2,509 元│ │├──┼──────────┼─────┼──────┼───────┼──────┼────┤│36 │協和家具行 │102 年6 月│MJ00000000 │2萬8,571 元 │1,429 元 │未申報扣││ │ │ │ │ │ │抵營業稅│├──┼──────────┼─────┼──────┼───────┼──────┼────┤│37 │協和家具行 │102 年6 月│MJ00000000 │2萬8,571 元 │1,429 元 │ │├──┼──────────┼─────┼──────┼───────┼──────┼────┤│38 │豐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6 月│MJ00000000 │26萬0,315 元 │1 萬3,016 元│ │├──┼──────────┼─────┼──────┼───────┼──────┼────┤│39 │東林家飾精品有限公司│102 年6 月│MJ00000000 │25 萬元 │1 萬2,500 元│ │├──┼──────────┼─────┼──────┼───────┼──────┼────┤│40 │豐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6 月│MJ00000000 │37萬0,880 元 │1 萬8,544 元│ │├──┼──────────┼─────┼──────┼───────┼──────┼────┤│41 │協和家具行 │102 年6 月│MJ00000000 │2萬8,571 元 │1,429 元 │ │├──┼──────────┼─────┼──────┼───────┼──────┼────┤│42 │豐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6 月│MJ00000000 │11萬8,620 元 │5,931 元 │ │├──┼──────────┼─────┼──────┼───────┼──────┼────┤│43 │東林家飾精品有限公司│102 年6 月│MJ00000000 │25 萬元 │1 萬2,500 元│ │├──┼──────────┼─────┼──────┼───────┼──────┼────┤│44 │爵品傢俱有限公司 │102 年6 月│MJ00000000 │37 萬元 │1 萬8,500 元│ │├──┼──────────┼─────┼──────┼───────┼──────┼────┤│45 │爵品傢俱有限公司 │102 年6 月│MJ00000000 │20萬5,000 元 │1 萬0,250 元│ │├──┼──────────┼─────┼──────┼───────┼──────┼────┤│46 │爵品傢俱有限公司 │102 年6 月│MJ00000000 │42萬5,000 元 │2 萬1,250 元│ │├──┼──────────┼─────┼──────┼───────┼──────┼────┤│47 │桔緣香素食有限公司 │102 年7 月│NG00000000 │14萬2,857 元 │7,143 元 │未申報扣││ │ │ │ │ │ │抵營業稅│├──┼──────────┼─────┼──────┼───────┼──────┼────┤│48 │森良國際有限公司 │102 年7 月│NG00000000 │40 萬元 │2 萬元 │ │├──┼──────────┼─────┼──────┼───────┼──────┼────┤│49 │森良國際有限公司 │102 年8 月│NG00000000 │40 萬元 │2 萬元 │ │├──┼──────────┼─────┼──────┼───────┼──────┼────┤│50 │森良國際有限公司 │102 年8 月│NG00000000 │40 萬元 │2 萬元 │ │├──┴──────────┴─────┴──────┴───────┴──────┴────┤│余琇琛擔任登記負責人期間所開立發票共49 張,幫助逃漏營業稅共計59萬5,115元 │├──────────────────────────────────────────────┤│王信恩實際所開立發票共50 張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裁判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