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原 告 蔡承志被 告 上盈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起鳴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3號重傷害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歐陽儀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