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11
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驗餘淨重貳點捌玖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民國106 年7月3 日查獲不詳人士以國際郵件包裹所寄送之第二級毒品MDMA1 包,業因查無犯罪嫌疑人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 年度他字第10256 號簽結。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
1 包,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6 年7 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8180 號鑑定書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結晶檢品1 包(淨重2.98公克,驗餘淨重2.89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只),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等節,有法務部調查局106 年7 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8180 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茲因本件查無涉案之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1 月17日以106 年度他字第00000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簽呈1 份在卷可考,揆諸前揭法條說明,聲請人就上開第二級毒品MDMA1 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尚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