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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單禁沒字第 3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3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之粉末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肆玖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及煙草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陸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調查局臺北調查處以北防字第10643675

600 號函請偵辦之案件,係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緝獲收件人為「Second Hand Market」郵件包裹,其中裝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粉末1.5 公克及煙草1.13公克,因認有不詳之人恐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罪嫌。惟偵查結果未發現有具體涉案人而簽結,然前述包裹中之粉末及煙草因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稽,而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刑法第38條第

1 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因查獲有疑似含有毒品成分內容物之包裹,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 年8 月10日北松郵移字第1060100958號函暨所附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可佐(他卷第3 至5 頁反面);惟前揭包裹於收件地址無人認領,在不排除不明人士可能利用該址收受物品之合理懷疑嚇,尚無證據可認有具體行為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嫌,而經檢察官予以簽結(他卷第25至26頁)。上開扣案物,經送具有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送驗之粉末1 包(驗餘淨重1.49公克)及煙草1 包(驗餘淨重1.06公克)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二甲基色胺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6 年8 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938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他卷第13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上開粉末及煙草之外包裝塑膠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並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 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