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5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LSD成分之紙片壹片(驗餘淨重零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接獲財政部關務署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查驗國際郵件時,查獲寄自荷蘭,收件地址為愛爾蘭(無證據證明收件人係我國國民),誤遞送至我國之郵件1件,其中夾藏含有第二級毒品LSD成分之紙片1片(驗餘淨重0.03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經偵查後,認查無犯罪嫌疑人而於同年7月19日簽結,惟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LSD成分之紙片1片既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又LSD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查本件扣案之紙片1片(淨重0.06公克,驗餘淨重0.03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鑑驗結果,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LSD成分等情,有該局107年4月10日鑑定書在卷足參(見他卷第10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LSD,屬違禁物無訛。且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認查無我國人民涉有相關毒品罪嫌,於107年7月19日簽結,亦有聲請人簽呈附卷可憑(見他字卷第8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用罄而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珮芳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