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9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曉勤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葉昱廷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2條第2項及第40條第3項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次按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罪刑法定原則、法治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而刑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6條訴訟權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為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 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志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貽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