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0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興美國際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葉長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202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 年度緩字第3357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1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染髮劑「Scruples urban shock color craze」藍色貳拾箱及粉紅色拾伍箱,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興美國際有限公司、葉長興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2020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染髮劑「Scrupl
es urban shock color craze」藍色20箱及粉紅15箱,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第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或第23條第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定有明定。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於民國105 年11月9 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該條項於刑法沒收部分修正後仍有適用,且為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興美國際有限公司、葉長興前於106 年1 月3 日未經許
可,輸入含有不合法定標準之化粧品色素之染髮劑「Scrupl
es urban shock color craze」(下稱「上開染髮劑」)藍色20箱及粉紅色15箱,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1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處罰,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020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7 年10月1 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復由本院核閱臺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20202 號全案卷證屬實。
㈡扣案之上開染髮劑藍色20箱、粉紅色15箱,均含不合法定標
準之化粧品色素,而不得輸入乙節,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2 月21日FDA 器字第1068000288號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7 頁),均為妨害衛生之物品無訛,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意旨除誤引用上開規定容有未洽外,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